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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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书”,理由如下:根据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非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合同只是

2、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3,国内,并无涉外因素,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范围内,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一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案件。,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4,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IF.合同

3、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因此本案符合仲裁规则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 对于申请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规则第七条只是对仲裁规则适用的规定,本身不能证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在管辖权决定中也没有采纳申请人理由。,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5,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性 ? 商事争议? 各国有不同的理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仲裁协议当事人在缔结协议时,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下列地点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的 仲裁协议中或根据仲裁协议确

4、定的仲裁地点 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3)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联系,6,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我国的规定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涉港、澳、台的仲裁

5、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7,第一节 概述,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1)非强制性。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2)自主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等 (3)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得公开。(不公开审理但一般开庭审理) (4)高效。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一裁终局) (5)易执行。(针对国际商事争议),8,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工订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规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为节

6、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报道。 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9,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适用范围 2、基本原则 3、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协议) 4、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 5、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无效),第一节 概述,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A公司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与B公司发生争议。当初A公司与B公司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

7、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A公司住所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A公司因B公司未能如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分析: (1)A公司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行为是否合 法?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为什么?,案例1,11,(1)A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系出自于双方自愿,并且双方当事人明确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2)A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A公司与B公司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参考答案:,12,甲与乙同住A市,两人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8、订立合同后双方口头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两人因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于是向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 要求分析: (1)A市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对此案甲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解决方式?,案例2,13,(1)A市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仲裁协议应当为书面形式,而甲与乙之间只是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的仲裁协议。 (2)甲可以与乙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若双方达不成仲裁协议,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参考答案:,14,2004年,A公司与B商场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后,商场以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定作款。在

9、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双方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A 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B商场的代理人是近亲属,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 要求分析: (1)A公司是否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为什么? (2)假设A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仲裁员是 否回避由谁决定?,案例3,15,(3)假设本案中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4)如果仲裁员不回避而做出了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怎样救济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 (1)A

10、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因为仲裁员与B商场的代理人是近亲属,必须回避。 (2)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3)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可以向B商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6,2001年12月5日中国环球工业公司与德国西斯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个技术引进合同,西斯公司向环球公司转让车辆紧固件技术,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向西斯公司支付入门费100万欧元,提成费按照生产出厂销售金额的3计算,双方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执行合同的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 2002年2月3日,西斯公司在北京工厂向环球公司交付了全套技术资料,并且派出20名技术人员,

11、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并对环球公司的人员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培训。 2003年2月,西斯公司认为环球公司提供作为提成费计算基础的出厂销售额仅为实际销售额的60。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西斯公司在汉堡东区法院对环球公司提起诉讼。,案例4,17,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办法? (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答:(1)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2)属人管辖 (3)无效,因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18,案例5,199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

12、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19,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以发函(1996)176号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该

13、仲裁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20,申请人美国K公司就其与被申请人中国M公司签订的中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甚至分会提出仲裁,深圳分会受理了本案。 199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交了“抗辩书”,就本案的仲裁地点提出了异议。 被申请人称:双方于1990年签订中美合资D有限公司合同第19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甚至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为一个整体,但办公地址不同

14、,绝不能将深圳分会等同于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例6,21,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明确的,有权审理本案的应该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非其下设分会深圳分会。据此,被申请人希望依法将本案移交双方约定的地点即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异议,申请人作出反驳认为:本案双方已经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是没有约定地点,申请人首先选择深圳,应以申请人的首先选择为准。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对仲裁地点的抗辩。 问:本案应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

15、是深圳分会审理?为什么?,2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 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分会,西南分会和天津仲裁中心.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 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 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23,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

16、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临时性)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 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常设性),2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 该规则仅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由于联合国未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25,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二、国

17、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其目前所适用的规则为1998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26,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成立于1917年,为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其现行的仲裁规则为1976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会规则。 仲裁院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商会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

18、定。,27,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四、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源于1892年11月23日成立的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 该仲裁院可受理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擅于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28,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五、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于1991年3月1日生效。 除作出终局裁决外,仲裁庭亦可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29,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19、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均设有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 (2)仲裁庭的组成 (3)审理 (4)仲裁裁决,30,第三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1、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不一定无效(仲裁条款本身无效除外) 2、独立的仲裁协议 3、其他方式:往来函件、电报、电传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提交争议的事项 2.仲裁机构 3.仲裁地点 4.仲裁程序规则,31,采取仲裁条款,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是否无效?,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美国B公司签

20、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全套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美国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全套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法院管辖。 1、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 B公司抗辩法院管辖是否合法? BACK,32,第三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21、 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根据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协议的义务;丧失起诉的权利 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效力 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对法院的效力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有效的裁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裁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33,第三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二、仲裁庭 (一)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二)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 1.决定其管辖权限 2.决定有关仲裁程序事项 3.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4.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义务主要为独立审理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案件并及时作出公

22、正裁决,此外还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等义务。,34,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994年12月14日,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以下称中糖集团),与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氏公司)签订8008合同,约定曼氏公司向中糖集团销售原糖,销售分为两个部分,约定就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将按照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提交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合同执行应遵守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是成员。第一部分已履行完毕,无有异议。 双方就第二部分履行发生争议,原来,曼氏公司专门为8008合同在纽约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就10万吨原糖进行期货炒作,中糖集团对此明知,并通过收取曼氏公司的补偿款或降低商品价格的形式从中

23、牟利,且又通过委托曼氏公司代理交易,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中糖集团未按约定开立信用证,曼氏公司也没有实际发货。曼氏公司于1999年1月26号给中糖集团发传真终止合同。,35,曼氏公司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仲裁,要中糖集团赔偿合同价与市场价之差额。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作出裁决。裁决:一、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14162505美元作为违反8008合同的赔偿金及2508533.70美元的利息。二、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16671038.70美元为基础,按单价4.5的年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所得利息;三、中糖集团支付有关裁决费用。四、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按标准基础评价的仲裁费用。 2002年1

24、月22日,曼氏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该院于2002年2月20日立案。,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6,2002年3月1日,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申请的国家的管辖当局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驳回曼氏公司的申请,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的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律问题】 1、纽约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规定? 2、本案中对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的仲裁裁决的 申请采用的理由是否有道理? 3、我国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7,(1)略

25、 (2)就本案而言,当事人间签订的8008合同及附件的操作过程是利用期货炒作牟取投机利益,该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命令禁止投机牟利,该裁决认可了双方通过规避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取得的非法利益,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对我国公共秩序的违反。所以我国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最高院复函应当承认与执行)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26、行。(民法通则也有规定),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8,(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含义 包括对: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别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纽约公约 注意:中国的保留条款 1、适用范围 2、缔约方的义务 3、当事人应该提交的文件 4、仲裁裁决的决绝承认和执行,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9,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我国的规定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后,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拒绝执行的情形,就应依互惠原则及公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同执行本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那样予以执行。 BACK 如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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