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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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一、 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分类,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三、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四、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障性 1、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2、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有险期内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保障义务。 (二)诚信性: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三)双务性 1、含义:双方都享

2、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投保人: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保险人:负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四)附合性 1、附合性合同: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的合同。 2、协商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合商合同内容并订立的合同。 3、保险合同具附合性合同性质的原因,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含义 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权利能力;具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

3、保险金,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 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含义 与投保人的关系:,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两个不同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1)在保险合同上明确写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 (3)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含义 受益人的特征:,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示 权的人。,(1)具受领保险金资格; (2)受益人的赔偿请示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

4、生; (3)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4)不受行为能力和可保利益限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保要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2、保险单 a.要求:必须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3、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也称小保单,不列明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同等效力。 4、暂保单:保险单发出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

5、合同的必经程序。 5、预约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是一种不定期的合同,主要用于货物经济保险和再保险。 6、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1、构成 a.定义(广义):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b.从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部分 c.从条款的性质看:基本条款;特约条款,2、基本条款,a.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b.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c.保险标的 d.保险金额 e.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6、。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f.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的损害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所有物或动物所致损失 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致的损害 特约责任:附加责任,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的扩大,一般不单独投保。,定义: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g.除外责任 表示方法: 列举:列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不列举:未列入保险责任的都是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包括: 不可保的风险 保险标的的正常性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 所致损失 间接损失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 道德风险,定义: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h.保险期限 计算

7、方法: 按时间;按航程;按工期 i.保险赔偿或给付处理:由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中约定 j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定义: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三) 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保证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四、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1、免陪额条款 免陪额的种类,在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做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相对免陪额,绝对免陪额,总计免陪额,消失免陪额,2、共同保险条款 为什么规定共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额

8、。,潜在费率不公解释,假定有50000个保单持有人,每个人拥有一栋价值100万的房子,对于这50000个保单持有人来说,保险公司预期两年损失如下: 5栋建筑物全损 500万 95栋建筑物部分损失(15万) 1425万 共计 1925万,都购买足额保险(保险标的价值以100为单位) 纯费率= =0.385,1925万,5万x1万,都购买财产价值50%的保险(保险标的价值以100为单位) 纯费率= =0.67,1625万,5万x1万,共保的计算 赔偿金额= x损失金额,实际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假定某投保人有一所实际价值为10万元的房屋。2005年1月,他从 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8万的

9、保单。保单有一个80%的 共同保险条款。到了2005年11月,这所房屋遭受了1万元的损失, 而此时房屋的实际价值已经上涨到12万元。保险人的赔偿为多少? 如果这所房屋发生了全损,保险人将怎样进行赔偿呢?,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 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 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 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 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 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

10、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3、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 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 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4、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 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 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 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 杀死亡

11、,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5、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 复效的条件是: 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

12、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7、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8、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缴后,再次发现

13、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9、红利任选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 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 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 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10、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费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人和投

14、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有效: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并受法律约束。 (二)无效: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三)分类 1、按程度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2、按性质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四)合同无效的原因: 当事人不具行为能力; 内容不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

15、利益等。 (五)无效合同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赔偿财产;追缴财产,课堂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 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课堂案例:,案例二: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

16、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9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课堂案例:,案

17、例三: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

18、,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

19、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课堂案例:,案例四:保险合同的变更 【案情介绍】 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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