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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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1.熟悉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熟悉并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3.熟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4.灵活的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公司的具体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

2、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 二、公司法 三、公司的能力和对公司能力的限制,一、公司,(一)公司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特征有: 1、公司以专门法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股东对公司拥有股权。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

3、的特征,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特 征,(三)公司的分类,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多少,多人公司,一人公司,(四)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根据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需要创设,国有企业,合作社,典型企业,非典型企业,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特征,是一部组织法,(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4、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设立制度 准则设立方式:只要符合公司的设立条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无需经过审批程序。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均采用这种设立方式。但特种行业的公司,例如保险业、金融业、证券业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业公司依法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三)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 授权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三、公司基本制度,(一)公司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5、,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时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四、公司的能力和对公司能力的限制,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及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股 权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有独资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依法

6、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上限限制,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简单,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限,二、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50个以下股东;股东应具有股东资格,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7、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设立程序,特许审批,制定公司章程,出 资,登记,非必经程序,全体股东共同,认缴,评估,不得撤资,出资违约,转让受限,关于出资的要求,出资注意事项,出资方式,转资(股权转让),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资违约

8、,出资补足,不得撤资,出资方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违约及出资补足,出资违约,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对已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不免除出资义务,出资补足,公司成立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价额的,应当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习题,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l0万元人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

9、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股东转让出资额,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对外转让,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 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执行股东股权 ,应向

10、其他股东通知,其他股东自 接到通知之日20日内主张优先权,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习题,2、甲乙丙3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甲和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转让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三、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

11、会,监事会,经理(总),公司与董事会的关系,注意呵,公司的诉权,(一)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关系,公司,董事,代理关系,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董事的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受任人董事对委任者公司,应该诚心诚意,忠实于委任者,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义务,忠实,勤勉,谨慎,注意,竟业禁止,私人交易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董事的产生 累积投票,(二)股东会,股 东 会,股东,股东会,资格产生,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策权,收益权,有限责任,不得撤资,职权,会议形式,决议方式,查帐权,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异议权,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2、、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13、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41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

14、有约定的除外。,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异议股东: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为异议股东。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15、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A、异议股东可协议收购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 B、未达成协议可提起诉讼。(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决,表 决,一般表决,特别表决,由章程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三)董事会,董 事 会,性质,职权,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非必设机构,313人,与股东会的关系,微观决策权,重大事务的制订权,享有的决定权,任期,第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

16、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 事 会,性质,组成,职权,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三人以上,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17、(1/3),非必设机构,第54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公司的诉权(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

18、赔偿责任,股东的诉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上述股东为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的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上情形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董事的诉权,监事有以上情形,上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或执

19、行董事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1、职责: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禁止行为具体包括(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6)擅自披

20、露公司秘密;(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2、资格的限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

21、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一)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2、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受到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约束。,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 独 资 公 司,特征,组织机构,是一人公司,投资主体为国家

22、,行业的限定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设,组成,产生,职权,必设,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 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1.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

23、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督机构: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包括监事会主席),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义务,(一)概念: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

24、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发起人的限制性 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 2、公司资本均分为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 立 条 件,发起人符合

25、法定人数(2-200),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81条),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内召开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应在会议召开前

26、15日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否则,不举行。创立大会通过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发起人,发 起 人,资格,人数,责任,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 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84条、35%),承担公司筹办事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赔偿;由于发起人的 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27、,应当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93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概念,出资时间,设立方式不同,注册资本的定义不同,发起人可分期或一次性缴齐,同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一次性缴齐,发起设立方式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方式: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二)设立方式,设 立 方 式,发

28、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认缴全部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其余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三)设立程序,制订章程,出资,发起设立,募集设立,选组织机构,实缴可分期,认缴,创立大会,交股款,认股,登 记,在股款募足、验资并于30日内召开,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认股人;召开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认股人出席。,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审批程序,募 集 设 立,证监会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协议,银行代收股款协议,创立大会,创 立 大 会,性质,法律意义,召开条件,认股人+发起人,股东大会的前身,是公司成

29、立的先决条件,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职责及通过,验资,30日内,代表股份总数1/2,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一)股东大会,股 东 大 会,职权,会议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临时,表决,一般表决,特别表决,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101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30、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2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31、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二)董事会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董 事 会,性质,职权,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是股东或非股东,必设机构,519人,同有限,任期,不得超过3年,表决,1,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决议通过,1、董事会须有超过1/2以上的董事出席 2、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的议事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

32、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股东及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规定,股东及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股东不能,董事不能,董事长不能主持会议,委托他人参加,委托其他董事,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 董 事,任职条件,职责,任期,必须具有独立性,同一般董事,但连任不得超过6年,董事职责,特殊职责,产生,提名,决定,审核,独立意见,人数,董事人数1/3,股票发行,股票发行,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发行价格,发行的条件,证券法,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不得折价,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目的:“贯

33、彻资本维持原则”,股票转让,3、转让限制,发起人: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会议拟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选举和更换由股东王某担任的监事,决定由股东李某来担任; (2)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到8000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34、东所持的股份为3600万元,其中决议(1)由出席会议的拥有1900万元股份的股东通过;决议(2)由出席会议的拥有2200万元股份的股东通过。 要求:上述决议通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编制与披露,利润分配的原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公积金,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来源于资本的增值以及溢价发行款,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转增,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 司

35、的亏损。,同左,但没有比例限制,额 度,用 途,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额)10%提取直到注册资本的50%,按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习题,1、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为1250万元,该公司可不再提法定公积金( ),2、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以增资扩容,为此,股东提出以下建议,不合法的有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任意公积金100万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任意公积金200万转为公司的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任意公积金300万转为公司资本 D

36、、将法定公积金300万,任意公积金400万转为公司资本,(ABC),(错),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增资、减资,公司的合并,合并种类,合并程序,分立,分立种类,新设分立,A=B+C,存续分立,A=A+B,分立程序同前,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与增加,增减资程序,权力机关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10日、30日) 申报债权(30日、45日),变更登记,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

37、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股东通过)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清算,1、成立清算组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 2、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8、(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工作程序,登记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时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交证明材料)。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登记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

39、产,并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案例1:,A、B、C、D为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如下: (1)拟注册资本人民币40万元;A以货币出资20万元;B以设备出资,作价5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D以专利出资5万元,均已交付;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A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3)A提议B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职务;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5)公司前3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任意公积金。 要求:上述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时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期间,公司连年盈利。截至2005年底,累计计提公积金为500万元,2006年税后利润为400万元,董事会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将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该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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