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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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新疆职业病医院 /职业病防治院 陈镕,2,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第一章 总 则 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 7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2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9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 7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17条,第七章 附 则 4条,3,原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改变 监管部门 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

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4,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5,防治方针 原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修改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建立五项机制: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6,职责调整 原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3、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7,修改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4、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8,原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修改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9,卫生部门保留的职责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医

5、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10,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1,第三十六

6、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2,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

7、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13,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4,(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分六章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15,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

8、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16,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分八章七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17,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

9、8,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9,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

10、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三)部门规章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分五章五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21,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

11、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22,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3,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分11部分,79条)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

12、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24,(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

13、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5,(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五、其他事项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2003年10月23日,26,2、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14、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

15、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27,(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28,3、卫生部、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

16、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2010年 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113号) ,29,二、职业健康监护简介 (一)主要工作依据 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17、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30,(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31,(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32,(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

18、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2007-10-01实施) (二)概念及内容等 1、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2、内容

19、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34,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35,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

20、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36,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7,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定期

21、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38,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39,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

22、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0,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41,(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42,3、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分为五大类79种)

23、 a.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7种)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 、硫化氢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b.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种)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煤尘(包括煤矽尘);石棉粉尘;其它粉尘;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43,c.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种) 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紫外辐射(紫外线);微波。 d.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2种) 布鲁菌属;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e.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种) 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结核病防治工作;肝炎病防治工作;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视

24、屏作业;高原作业;航空作业,44,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45,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4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

25、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47,(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48,5、个体体检结论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

26、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49,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5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27、(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51,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主要依据 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

28、度;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2010-8-1实施) 4.1.11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52,(二)档案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3,例一、某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4,(三)档案管理 4.8.7 建立

29、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GBZ 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内容见4.1.11。 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55,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56,四

3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一)主要工作依据 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二)概念及工作内容 职业卫生档案(GBZ/T 225-2010) 4.1.10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57,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58,5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档案 5.

31、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标准的承诺文件 5.1.2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目录,有关文本及适应性分析报告 5.1.3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1.4 职业卫生年度评估报告 5.1.5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机构设立的书面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59,5.1.6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相关组织的书面文件 5.1.7 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档案,包括书面聘用(任命)文件、个人资质文件和个人专业档案 5.1.8 年度生产经营整体规划和目标分解、考核文件 5.1.9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32、以及评估报告书面资料 5.1.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书面文件 5.1.11 生产经营财务报表 5.1.12 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工伤保险号),60,5.1.13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生产工艺流程图; 职业性有害因素分布图; 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清单; 技术、工艺清单; 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作业岗位清单; 劳动者名册; 历年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汇总表;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职业病病人名单; 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 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 职业禁忌患者调离人员情况清单; 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运转及维护记录; 其他有关资料。 5.1.14 书面的岗位操作规程(或

33、岗位的作业指导书) 5.1.15 工种台账,61,5.2 前期预防的档案 5.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包括 5.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档案包括 5.2.3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档案包括5.2.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包括,62,5.3 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 5.3.1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的文件以及适应性报告 5.3.2 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5.3.3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包括5.3.4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管理档案包括,63,5.4 工作场所管理档案 5.4.1 生产布局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图 5.4.2 合同档案包括5.4.3 报警装置管理档案包括

34、,64,5.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档案包括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或作业环境监测制度书面文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职业有害因素的监测点分布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上报材料复印件。,65,5.6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 5.6.1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6.2 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5.6.3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包括发放周期、使用方法、维修方法、保养方法等告知内容; 5.6.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使用检查记录; 5.6.5 个人职

35、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性评价报告。,66,5.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7.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的内容 5.7.2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的内容 5.7.3 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 5.7.4 岗位津贴(保健费)发放记录 5.7.5 职业禁忌证劳动者管理档案包括,67,5.8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5.8.1 应急救援预案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或总结。 5.8.2 现场急救用品管理档案包括现场急救用品配备档案、定期检查记录、维护或更新记录、适用性评价报告。,68,5.8.3 冲洗设备管理档案包括冲洗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及适用

36、性评价报告。 5.8.4 泄险区管理文件 5.8.5 辅助设施档案包括淋浴间、更衣室配备档案及物品存放专用间管理档案。,69,5.9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5.9.1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5.9.2 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档案(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 5.9.3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档案(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 5.9.4 上级单位培训通知、培训合格证,70,5.10 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包括 职业病病人诊断病例档案; 职业病病人治疗、复查、康复疗养记录; 职业病诊断、诊断鉴定证明书; 职业病病人调离通知书; 职业病病人调离记录; 职业病病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职业病病人安置记录。,71,

37、5.11 群众监督档案包括 5.11.1 建立工会组织 5.11.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5.11.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5.11.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11.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72,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73,五、档案的保存期限 GBZ/T 225-2010 4.8.7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GBZ 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GBZ 188-2007 4.11.3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38、74,国家对企业档案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己建立相关制度。可以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2006年8令)执行。该令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还可以参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75,实际来讲,档案保存年限应当与该档案的重要性相一致,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主要用于职业病诊断时举证。鉴于目前职业病诊断的无限追诉期(最长的有30年),建议保存

39、年限不应少于30年。工伤认定是在职业病诊断之后,所以不应参考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7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20110801实施) 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7.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史; b)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c)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诊断鉴定、治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d) 怀孕声明,(如有); e) 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77,谢谢大家!,自治区职业病医院/防治院 陈鎔 联系方式18999929258 0991-453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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