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诞生的时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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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10-1 王龙妹,联合国那些事,当今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联合国诞生的背景,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意、日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宣言。当时,联合国只是作为对德、意、日法西斯进行战争的各国的总称。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四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4年810月,苏、英、美三国和中、英、美三国先后在华盛顿橡树园举行会谈,讨论并拟定了组织联合国的建议案。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波兰因故未参加)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

2、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中、法、苏、英、美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了批准书后,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UnitedNations)正式成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10月24日为联合国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 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该

3、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联合国的会员国,1、会员资格的取得 联合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其会员国由创始会员国与纳入会员国两种。 2、会员国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会员国不履行联合国宪章义务,其资格可能会被暂停或者被除名。 对于安理会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

4、,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建议终止该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之行使。 拖欠联合国经费摊款的会员国,其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应缴纳的总数,即丧失在大会的投票权。 当会员国屡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原则时,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得将该会员过从本组织中除名。,联合国(United Nation)简称U.N,联 合 国 六 大 机 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

5、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组成部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安理会的职权,一、和平解决争端。 二、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维持安平与制止侵略是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核心内容。 三、其他。,联合国安全

6、理事会,议事规则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有人称其为“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的地位 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 ;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

7、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 )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 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 理 会 的 常 设 委 员 会,军事参谋 团,裁军审议委员会,联合国监核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概念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U.N. Peace-keepin

8、g Activities) 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帮助冲突各方维持和平、恢复和平并最终实现和平的一种行动。,联合国近年来维和行动的具体表现,联合国目前有18项维和行动,参加者包括来自108个国家的7.2万名军人、警察及1.5万名文职人员。 在15项维和行动中,4项在非洲,2项在亚洲,5项在欧洲,4项在中东。,维和行动的主要形式,军事观察团 维持和平部队,安 理 会 维 和 行 为 的 主 要 分 类,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 (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 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组成

9、部分 :维和部和执勤人员,中国在维和方面的贡献,中国维和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随着联合国维和行动作用的变化,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区别对待、积极支持的态度。,基本原则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坚持联合国公认的三项原则: 一、同意原则,维和行动只有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赞同才能实施; 二、中立原则,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临时办法,并不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三、非武力原则,维和部队只有在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特定原则 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5条特定原则:第一,重视并支持开展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 第二,加强安理会主导作用; 第三,应该把有限的维和资源优先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维和行动; 第四,在规划和部署维和行动时,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第五,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根本还是要消除冲突的根源。,结束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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