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丁局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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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工程爆破协会 副理事长 辽宁省焊接学会 副理事长,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86905856 E-mail:,丁世彤 注册安全工程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丁世彤,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一节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立法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法

2、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我省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去年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1.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 共发生各类事故18,253起,死亡3,487人,同比分别下降43.58%和5.34%。 占国务院安委会控制考核指标的95.7%。,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4月18日, 铁岭市清河特钢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死亡32人,受伤6人。 3.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得到

3、有效遏制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5起,死亡99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死亡人数增加67人。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法制工作滞后,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一)一般规定 1.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2007年12月1日; (2)失效时间。条例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条例自被废止时或者被其他法规代替时失效。,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空间效力 立法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即本省行政区域有效。 3.调整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这一条填补了上位法对“非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适用范围的空白。,2

4、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特殊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 消防安全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交通安全铁路法; 水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法。,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原则和方针 中央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印发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二节 基本规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政

5、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3)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4)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

6、系建设; (2)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4)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个体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综合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

7、管理。,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行业监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1)国家监察。国家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

8、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人、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地方监管。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 我省由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除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这项职能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致外,其他职能基本不交叉。,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1)政府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监察部门。 (2)其他监督。 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

9、监督。,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解决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保障落实安全生

10、产的各项措施。,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力,(一)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 工会监督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即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力,(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11、(4)工会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撤离现场; (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权。,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1.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组织保障,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从业人员在30

12、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1)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2)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3)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4)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 (5)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2008年7月,辽宁

1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1.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2)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从业人员 (1)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 (

14、2)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岗等全程培训;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特种作业人员,1.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要求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每2年复审1次。,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范围(共16种以上) 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制冷、爆破、矿山通风、

15、矿山排水、矿山安全检查(含瓦斯检验)、矿山提升运输、采掘(剥)、矿山救护、危险物品、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安全投入 1.安全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二、基础保障,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2)增设和更新安全防护装置以及日常维护; (3)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教育和培训;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7)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途,2008年7月,

16、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矿山,2.风险抵押金,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 工,试 生 产,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二)建设项目“三同时”,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可行性研究阶段 (1)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 (2)将劳动安全卫生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3)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初步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依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复的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2)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

17、初步设计文件及图样资料,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办理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4.试生产阶段 (1)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和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效果做出评价; (2)建设单位制在试生产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取证; (3)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之前,委托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竣工验收阶段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验收评价报告,实施专项审

18、查验收。由建设单位办理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6.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入使用,不得闲置不用或拆除,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效果。,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安全评价,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

19、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1.安全预评价,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

20、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安全现状评价,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

21、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在执行中应以国家标准为指导,以省标准为具体依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2.配备标准,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用人单

22、位的具体责任,(1)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2)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 (3)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五)工伤保险,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

23、管理局,三、管理保障,(一)安全距离的管理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输油(气)管道、尾矿库及矿山塌陷区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保障措施 (1)已建成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24、(2)需要拆除、搬迁、关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从事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服务的安全管理 (1)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有关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2)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

25、(3)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4)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 (1)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2)按照特

26、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 (3)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有效实施。,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指挥、管理,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七)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管理要求 (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2)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

27、 (3)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八)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变更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九)职业卫生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 (一)基本要求

28、 (1)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 (2)重大违法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检查内容 (1)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2)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3)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4)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经营情况; (7)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情况; (8)建设项目

29、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9)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10)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对中介机构监督与基本要求 (1)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市场。,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三、事故应急救援,(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依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伤亡赔偿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者其家属。,四、事故赔偿,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一)国家监察 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设置方式 国家设

31、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 2.主要特征 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人、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第五节 煤矿安全生产,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地方监管 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 1.设置方式 各省不一致。主要模式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主要特征 除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这项职能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致外,其他职能基本不交叉。,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对安

32、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的要求 煤矿的通风、通讯、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基本安全措施,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放规定; (2)建立监测系统和防突出措施,确保治理资金,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二)煤矿瓦斯防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煤矿水害防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措施,遵

33、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应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四)实行下井带班制度,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对煤矿整顿关闭的相关规定,(一)对各级政府的要求 (1)省人民政府、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职能部门依法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取缔非法煤矿。 (2)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违法开采小煤矿关停整顿的治理工作。,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煤矿存在法律法规中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

34、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暂扣相关证照。,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对煤矿企业的要求 (1)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依法关闭煤矿的前提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3个月内有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3)被责令

35、停产整顿擅自进行生产或者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采用鱼刺式巷道开采,存在重大通风、瓦斯隐患的; (6)存在较大的瓦斯、火灾、水灾等隐患,又没有建立相应的防治系统的; (7)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8)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应当关闭的其他煤矿企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6、,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

37、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38、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39、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对依法应当责

40、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五十条 对煤矿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依法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08年7月,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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