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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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 特征码 HavEZmcbJndAiMGtASpi 20XX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部分 房屋质量 第 3部分 户型空间 第 4部分 房屋面积 第 5部分 建筑设备 第 6部分 电气部分 第 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8部分 装修标准 第 9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5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2 页 第 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 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

2、护 第 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 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 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 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 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第 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 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 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 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 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 、 “本合同” 、 “约定”等系指目前

3、 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 第 3 页 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 、 “本房屋” 、 “商品房”或“本 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 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 、 “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 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 ,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 行为。 第 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 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 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

4、值时通过及时转让 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 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 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 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 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 第 4 页 第 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 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 (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 所( 市 区(县) 路 号) ,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 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 6条 销售广告:买受

5、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 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 ,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 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 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 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 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 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 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 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 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 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

6、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 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 第 5 页 第 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 有土地使用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且在他项 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 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 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 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 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 建设

7、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 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 第 6 页 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 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 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 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 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 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 2部分 房屋质量 第 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 购房屋各项

8、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 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 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 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 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 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 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 第 7 页 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 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 角度不得大于 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

9、离;不平直 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 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 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 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 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 对于可能发生的加

10、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 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 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人,由这 3人确定 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人的观点应当 第 8 页 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 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 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 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 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 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11、;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 1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 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 第 9 页 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 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

12、按 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 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 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 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 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 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 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

13、质量瑕疵, 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 10 页 第 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 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 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 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 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 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第 3部分 户型空间 第 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 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14、: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11 页 第 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

15、米) ; 第 34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第 12 页 毫米。 第 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 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 4部分 房屋面积 第 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 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 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 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

16、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 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 第 13 页 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 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 契税为 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 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 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

17、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 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 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 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 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 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 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 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 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 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

18、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 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 第 14 页 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 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 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 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 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 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 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 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

19、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 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 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 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 积办理产权登记。 第 15 页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 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 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 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 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 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 买受人

20、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 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 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 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 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 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 第 1

21、6 页 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 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 权登记。 第 42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 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 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 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 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 买受人的费用。 第 43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 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

22、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 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 详细内容。 第 4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 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 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 支付房款。 第 17 页 第 45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 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 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 46条 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 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 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

23、人 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 47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 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 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 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 相关费用。 第 48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 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 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 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 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 18 页 第 49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

24、个尺寸 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 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 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 。 第 50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 在 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 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部分 建筑设备 第 5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 24小时 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 住时提供 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 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 每日向买受人支

25、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 第 19 页 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 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 5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 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 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 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 倍装修家具 款额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 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

26、间。如液体或气体的 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 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 54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 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 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 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 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 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 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0 页 第 5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 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电梯服务

27、住户 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 24小时使 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 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5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 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 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 5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 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 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 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6

28、部分 电气部分 第 58条 电力供应: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 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 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 第 21 页 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9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 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 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 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6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 在: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

29、卖人每日向买受 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6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 第 6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 20年,出卖人保证燃 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 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 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 20度时 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 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第 22 页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 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

30、规定的标准,计 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 65条 使用时间: 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年 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 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 6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 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 第 67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 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 8部分 装修标准 第 6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 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31、第 23 页 第 6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 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 70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 下述标准人 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 限量 、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 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 、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 混 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 全标准。 第 71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如

32、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 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9部分 室内环境 第 24 页 第 72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 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 , 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 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 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 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73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 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 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 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33、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 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74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 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 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 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 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75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 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 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 第 25 页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 人支付相当于总

34、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76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 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 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 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 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77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 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 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 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78条 周边建筑:

35、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 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 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 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 施。 第 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 第 26 页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 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 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 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 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 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 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

36、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 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 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 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 10年。 第 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 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 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 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 30%,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 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 27 页 第 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

37、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 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 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 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 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 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 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 的声音不高于 60分贝,夜晚不高于 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 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 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标 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 85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 500米内及 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 呼台发射台、

38、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 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 第 28 页 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 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86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 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 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 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 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39、。 第 87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 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 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 88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 第 29 页 第 89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 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 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 90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 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

40、 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 关技术标准。 第 91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 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 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 92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 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停车 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娱乐设 施: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第

41、30 页 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 93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 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 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 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 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 京市最高标准。 第 94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 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 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 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 95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 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 商品房。 第 96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 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 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 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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