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发安全法的》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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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王敏 研究员 山东济南 2006-11-3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学习与认识,主要内容,立法背景与过程 法律框架及内容 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新出台的配套规章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法律出台后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立法背景与过程,经济社会进入发展新阶段, 公众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相对突

2、出,中央领导高度重视 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农产品国际 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尽快制定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问题提出,法律缺失, 政府难以有效监管,立法背景必要性,进入发展新阶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 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如蔬菜中甲胺磷、毒死蜱等农药残留,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永年大蒜等 畜禽产品:疫病、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人工色素等问题。如:疯牛病,禽流感,兴奋剂(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O157,红心鸡蛋(斑蝥黄、苏丹红) 水产品:违禁药物、药物残留、生物毒素。如:氯霉素、硝基呋喃、贝类毒素、孔雀石绿,立法背景必要性,入

3、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加大,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中最主要的瓶颈 我国农产品因安全问题出口频频受阻 畜禽产品:由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问题,我国牛肉不能进入欧洲市场,猪肉和牛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曾多次以我国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不健全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2002年1月,欧盟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兔肉等动物源性产品。 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日益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缺失 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 立法呼声日益强烈 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体会议期间

4、,收到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共117份,立法背景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温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批示,立法背景,从实践看,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管理基础和实践经验。 地方政府和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扎实并卓有成效的工作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 各地纷纷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也都先后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范例。,立法背景可行性,农产品质量安全 立法需求十分迫切,农产品质量安全 立法基础已经奠定,200

5、2年初,农业部提出立法建议,并着手立法调研和起草。,立法过程,农业部起草阶段 2002年2004年1月19日 2002年初:着手调研和起草 2003年6月: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组。 2003年7月:形成征求意见一稿。 2004年1月19日,农业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立法过程(一),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 2004年1月19日 2005年6月22日 4次征求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意见 2004年9月:赴加拿大、墨西哥立法考察 与发改委、食药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逐一协调 2005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6、审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2005年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函200560号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过程(二),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2005年6月22日2006年4月29日 一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2005年10月24日) 二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2006年2月26日) 三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年4月29日),立法过程(三),立法难点,调整范围与法律名称 农产品概念?初加工如何界定?(仍将争议) 生产环节与全程管理?食用与非食用?农产品与林产品?质量和安全? 标准制定:应该谁来负责? 执法主体:农业与工商、质检、商务、卫生

7、等部门如何分工合作,是否应当明确农业部门的主体地位? 区别对待:2亿分散的农户与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组织等有组织的生产者,应如何区别对待?,三个稿子的差别,农业部送审稿:总则、生产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经营管理、标准制定、认定认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63条。 国务院提请审议草案:总则、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4条。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6条。,法律框架及内容,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目标:保障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8、解决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 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控制 要符合国情和农情 推动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立法的指导思想,起草原则 (即法律特点),填补空白与衔接现有法律相结合 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 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 政府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第一章 总 则(10条)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 第八章 附 则(2条),八章,56条。,法律框架,第一章 总 则,是

9、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10、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明确了“一主多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质检:标准/认证/进出口;卫生:标准;工商:市场主体及除批发市场外的销售违法行为查处;环保:产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商务:生猪屠宰,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第4、5、10条),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

1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系架构,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续),第十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六条(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

12、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七条(信息发布)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一章 总 则,“两个支持”,第八条(发展优质农产品)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科技与推广)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

13、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消费者判断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及修订要求、标准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建立标准体系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于标准制定与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14、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二条(制定要求)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修订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农业部门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主体地位。,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共5条(第15条到第19条)。 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核心:明

15、确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或调整)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部商国家环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禁止在禁止生产区生产。 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加强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产地。,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禁止生产区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

16、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七条(产地要求)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产地保护 )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

17、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九条(防止投入品污染)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或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共8条(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18、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生产技术规范制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制度,标准制定的另一种写法,第二十三条(科研推广机构责任)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制度(续),第二十七条(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

19、自律管理。,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农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第21、22、23、25条),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二条(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科研推广机

20、构责任)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投入品合理使用)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四条(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

21、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明确了生产纪录制度,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六条(产品自检)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实现农产品可追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共5条

22、(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主要对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保鲜剂等使用要求、转基因标识、检疫标志与证明和农产品标志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核心:明确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二十八条(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23、,第二十九条(保鲜剂等使用要求)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三十条(转基因标识)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三十一条(检疫标识与证明)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标志)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

24、六章 监督检查,是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本法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授权、责任与手段相匹配的原则,规定了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共10条(第三十三条到四十二条),主要对禁止销售要求、监测计划与抽查、检验机构管理、复检与赔偿、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事故报告、责任追究、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

25、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十四条(监测计划和抽查)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

26、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34、36、37、39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复检和赔偿)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27、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

28、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

29、安全检测机构准入条件,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事故报告)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30、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二条(进口要求)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的进行检验。,第六章 监督检查,共12条(第四十三条到五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主要对监管人员责任、监测机构责任、产地污染责任、投入品使用责任、生产记录违法行为处罚、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处罚、保鲜剂等使用违法

31、行为处罚、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冒用标志行为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三条(监管人员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七章 法律责任

32、,第四十五条(产地污染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投入品使用责任)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生产记录违法行为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

33、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保鲜剂等使用违法行为处罚) 有本法第三十三第四款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34、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冒用标志行为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35、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五十三条(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主

36、要对生猪屠宰管理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第八章 附 则,共2条(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注:2004年国发23号文商务经贸是行业管理,不是监管部门,对法律的基本认识,对法的评价,张 穹:对农业部门而言,是仅次于农业法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唐仁健:法律对从农田到餐桌的问题处理上,破解了很多政策研究工作者平常思考的一些问题。 范小建:感觉法确定的这些基本制度,有点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和迈进这么一点味道了。 王振江:这个法出台调整的范围和涉及对象、涉及面,

37、除了农业法之外,目前在农业法制建设里边,这个法涉及面是最广的,涉及的人也是最多的,涉及的领域也是最广的。,是一部监督法,也是一部保障法,更是一部促进法 涉及主体多、制度多、环节多,是一部综合性较强的法律 既具有突破性和前瞻性,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农情,法律解析,若干涉及主体,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若干基本制度,法律突破,六个禁止,八个不得,三个鼓励,两个支持,两个引导,40个应当,几点遗憾,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业、工商)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公众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产品

38、批发市场 农产品销售企业(含配送中心、超市)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各级政府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经费(第4条) 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第5条) 加强知识宣传,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管理(第10条) 批准禁止生产的区域(第15条) 加强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第16条) 事故报告与处理(第40条),法律解析,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法条中出现35次,1. 农业部设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认定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禁止生产区、包装标识、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生产记录、自检、

39、批发市场、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 2. 农业部、各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 3. 省、市、县负责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4.县级以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查封扣押、因检测结果错误依法赔偿 5.乡以上加强知识宣传、加强质量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6. 各级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标准 7.各级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权,将受行政处分 8.各级各类人员违法承担

40、刑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实施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8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17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18条)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24条)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2

41、5条)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32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33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 (第34条) 抽查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36条)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37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

42、处罚。(第52条),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田到市场”整个链条的监督地位,而不是就生产管生产。 法律坚持了责任与权力、责任与手段的一致性,避免有责无权、无手段的尴尬局面。 法律理清了政府的责任、定位和角色,明确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农产品概念有拓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 “从农田到市场”完整的监管链条比较完整 确立了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 赋予了必要的监管手段 建立了相关投入品监督检查和结果公布制度,主体准入:认可质检机构 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 投入品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监督检查 生产记录、包装、标识、标志、进

43、货查验 对产品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责令改正、罚款 追究责任,五个遗憾,标准的制定发布 绿色食品等农产品认证(第32条) 流通领域的完整处罚权(第50条) 生猪屠宰管理 产地污染处罚权(农业法等),第三十六条 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可以申请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国务院提请审议稿),新出台的配套规章,配套规章,已出台的配套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配套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

44、核认定管理办法(暂定名)。,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17日,以第71号农业部令发布;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六章,27条。分别为:总则、产地监测与评价、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产地保护、监督检查、附则。,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办法的管理范围 全部农产品产地。理由是: 只要是生产农产品的地方,都可能因为产地污染而导致农产品污染;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具有动态的变化特性。,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产地安全监测监控 是产地科学划分、适时调整、有效防治和高效监管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45、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应在以下五类地区设置环境监测点(第五条) 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污水灌溉区; 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 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由专家论证决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划定禁止生产区的要求 办法第八条规定: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

46、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该规定的三个要点 产地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产地标准 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标准 农产品超标由产地环境超标所引起,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生产区的含义 “禁止生产”,是指禁止某种或某些农产品的生产,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禁止生产所有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不宜农用区域。 关于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权属 被公布为禁止生产区的产地,只禁止生产某种或某些农产品,不改变其原来作为农产品产地的农用地性质。 此规定的目的: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以禁产区为由,将农产品产地改作非农

47、用地。,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禁止生产区划定的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禁止生产区划定和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专家论证报告;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关于产地保护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对产地安全具有严重威胁的行为加以规定 对多年来农

48、业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7日,以第70号农业部令发布;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分五章,十八条。,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及相关政策 。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共3条)。明确了包装产品范围、包装材料、包装活动等要求。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共4条)。明确了标识的内容、方式、方法等相应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了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和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共2条)。重点对相关术语的含义及办法实施日期进行了明

49、确。,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基本原则 强制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办法对不同主体、不同农产品的包装区别对待,对鲜活的畜禽水产品暂不做要求,对生产散户暂未要求;但所有用于销售的农产品都应标识 。 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对一时难以做到的,以鼓励、引导为主。凡必须实施的,坚持简化、便民的原则。 突出安全与强调可追溯相结合 包装方面重点关注农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和防止储运损失;标识方面则主要强调标识的准确、清晰、显著,保证质量安全可追溯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关于农产品包装的范围,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三类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家一户生产、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要求。 三类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 为地方实践留有空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三方面予以规定,与农业部现行的其他包装标识规定的衔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标识管理,侧重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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