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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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推荐教材,外国宪法 (第二版),主 编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导论,一、外国宪法发展历史 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一、外国宪法研究发展历史 1 清末宪政思潮引发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包括民间和官方两个层面 2.民国时期,宪法学者介绍美国等发达国家宪法,如钟赓言,钱端升与王世杰、熊经复等。 3 新中国建国初,主要研究苏联宪法,把西方国家宪法简单地列为意识形态上进行批判的对象。“文革”后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代表学者为何华辉 ,韩大元等。,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以宪法的性质为

2、依据,可以把外国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与民族主义国家宪法三种类型。 从宪法文化的角度, 可以把外国宪法划分为西方宪法与非西方宪法两类。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宪法中体现的不同的文化背景与文化特征。 以宪法存在的区域为标准划分宪法,可以把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划分为欧洲国家宪法、亚洲国家宪法、非洲国家宪法与美洲国家宪法。,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 文化分析法,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 理论价值 实践价值 补充: 长点知识;长点见识;长点智慧。,第一编 欧洲国家宪法,第一章 英国宪法,第一章 英国宪法,重点问题 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宪法结构 英国国王在政治生活中

3、的角色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过程 第二节 国家元首 第三节 议会 第四节 内阁 第五节 司法体制,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过程,一、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宪法的产生 1.大宪章(1215年)。 核心:限制王权。 意义:宪法萌芽。 前提:政治妥协。 争论:是否标志宪法的诞生?,2.权利请愿书(1628年) 内容:确认13项权利和自由 核心:议会的决定权(征税、监禁) 意义:增加国民权利和议会的权力。 前提:国会与国王的妥协,3 权利法案(1689年) 核心:限制王权;议会至上。 意义: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前提:“光荣革命”(都是天主教惹得祸),4 王位继承法(1

4、700年) 内容:王位继承的顺序、条件;国会的立法专属权;国会弹劾案的独立性。 意义:确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 前提:资产阶级统治地位,5 其他宪法性法律 议会法(1911年) 欧洲共同体法(1972年) 人民代表法(1983年) 人权法(1998年) 宪政改革法(2005年),二、宪法渊源,英国的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等构成其宪法渊源。,成文法。这是英国宪法结构中的主体,它是议会在各个历史时期通过的立法以及在母法下的附属法。当然不是说所有议会立法都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那些立法才构成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

5、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它们具有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对后来各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宪法性原则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习惯法。习惯法大多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习惯法在英国宪法结构中的比重随着英国立宪政治的成熟而逐步降低。 常规。在立宪政治实践中得到社会肯定和公民认同,并经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具有宪法性规范意义的习惯。 权威性著作的阐释。在没有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来源的情况下,一些权威性的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阐释或声明的有关理论,就被司法裁决所引用。,第二节 国家元首,一、君主立宪制的形成与演变(前已述及),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

6、的地位 1代表国家 2立法权 3 行政权 4司法权,(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1凝集民族精神 2 保障宪政体制 3 调和政治纷争 三、王位继承规则和王室机构,第三节 议会,一、议会的产生与发展 (一)议会的渊源 “议会之母” 宫廷会议-大会议(1265)-国会(1343),(二)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是基础 选举改革法(1832)是关键 体现: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权力扩大,(三)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议会法(1911)是基础 体现:议会权力重心移向下议院。 宪政体制的重心偏向行政(直接要求表决权,授权立法),第三节 议会,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议会的组织结

7、构 上院议长: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代表 上院,主持会议。 下院议长:选举产生,主持会议;财案审查,指定主席,指导投票。,议会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下院) :审理议案 特别委员会(两院) :监督行政 全院委员会(下院):审查财案与 宪案 联合委员会,第三节 议会,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二)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 上院:(1)世袭;(2)册封;(3)推选。 下院:普选。,(三)议会的权力划分 上议院权力: 1倡议法案 2审查和修改法案 3延搁权,第三节 议会,三、议会的权力及其行使 下院的权力: (一)立法权:对法案的审议、通过。 (二)财政权:岁入法案,拨款法案,预算与税收,决算案。(4月1

8、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监督权:质询,调查,辩论,不信任案。,国防大臣公私不分 反对党派嘘声一片,四、议会的改革 (一)上议院的改革 上议院法案(1999):取消世袭,民主改革。 司法权转交最高法院,(二)地方议会的健全 1998年苏格兰法案。 苏格兰和威尔士选举产生议会。,第四节 内阁,一、内阁 内阁与国王、议会之关系图谱 请阅下张,英国责任内阁制,议会下院,内阁(政府),首相,女王,英国内阁成员,(一)内阁的组成 1内阁须是议员 2 主要由政府重要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二)内阁的机构 内阁委员会:1 首相指定;2事务决策;3 常设与临时。 内阁办公厅 :协调内阁与委员会关系。,(三)内

9、阁的职权 1领导政府权;2最高行政权;3军事权 4 制定政策;5 提出议案,第四节 内阁,二、首相(现任首相卡梅伦 ) (一)首相的产生:宪法惯例,(二)首相的职权 1组建和改组内阁权 2向国王报告政务权 3领导内阁和政府权 4紧急状态宣告及处置权,第五节 司法体制,一、法院体系 (一)普通法院 1 英格兰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巡回刑事法院; 上诉法院 郡法院;治安法院,2 北爱尔兰 高等法院 巡回刑事法院;上诉法院 文官法院,(二)最高法院,(二)最高法院,王胜俊会见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菲利普斯,英最高法院近年判决经典案例,生育奇迹 判决保密,英最高法院近年判决经典案例,2010年7月7日 ,英

10、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将两名来自喀麦隆和伊朗寻求庇护的同性恋者驱逐出境的判决。,(三)专门法庭 1 选举纠纷 2 专利纠纷 3劳资纠纷 4 行政裁判所,第五节 司法体制,三、司法独立原则和藐视法庭罪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的文化 法官的操守;政党政治;政体。 (四)藐视法庭罪的含义及功能,第二章 法国宪法,重点问题,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及法国政体演变的特点 法国的“半总统制”及其主要特点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司法双轨制 宪法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及其主要内容,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历程 第二节 总统 第三节 政府 第四节 议会 第五节 司法机关 第六

11、节 宪法委员会 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历程,一、宪法的演变 (一)1791年宪法 财政危机政治危机-宪法革命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制) 确立人民主权、三权分立,(二)1793年宪法(雅各宾宪法) 共和制 民主与平等原则 人民主权,(三)1795年宪法(共和国3年,热月党) (四)1799年宪法(共和国8年,拿破仑 (五)1804年宪法(第一帝国宪法) (六)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宪法 (七)1830年宪法 (八)1848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九)1852年宪法(第二帝国宪法),(十)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 (十一)1946年宪法(议

12、会内阁制) (十二)1958年宪法(半总统制),第二节 总统,一、以总统为中心的新宪政体制 (一)体现 1 宪法结构前位 2 政治权力中心 (二)原因 1稳定政府 2强化行政权,二、总统的选举、任期与替补 1总统产生:普选 2总统任期:5年 3总统替补及权力限制: (1)参议员议长替补缺位 (2)限制:发动公民投票 解散议会,法国总统府(爱丽舍宫),三、总统的主要职权 (一)任命总理权 (二)提请公民投票权 (三)解散国民议会权 (四)紧急命令权 (五)提名宪法委员会成员权 (六)国防外交权,第二节 总统,第三节 政 府,一、行政权二元化 1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2 总统签署内阁通过的法令 3 总

13、理领导政务。 “双重代表 单向负责”,法国总理府(马提翁宫),现任总理弗朗索瓦菲永,二、政府的组成与职权 (一)关于政府的产生程序与组成 1 总统任命总理 2 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问题: 总统任命总理不受限制吗?,(二)关于总理的职权 1 提名权(建议任命政府成员,如部长等) 2 领导权(领导政府活动) 3 军事权(总理对国防负有责任) 4 执行法律权(如制定法令) 5提出修宪倡议和立法议案权 6 提交审查权(向宪委会提出审查法律) 7 与议会关系方面权力,总统与总理关系图谱,(1)总统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发挥决定性作用,(2)总理领导政府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政双头制”(

14、又称“双首长制”),(3)总统与总理的分工,掌握大政方针,负责具体行政,主导地位,听命于总统,国防外交,内政经济,第四节 议 会,法国国民议会(波旁宫),法国参议院(卢森堡宫),一、法国议会的演变,(一)1302年 三级会议:咨询机关 (二)1789年大革命时期的“国民议会”: 最高立法机关 (三)1791年后的院制变化的议会 1一院制:1791、1793、1848年宪法 2两院制:1795、1814、1824、1875、 1946、 1958年宪法 3三院制:1852年宪法 4四院制:1799年、1804年宪法(拿破伦),二、议会的组成与选举 (一)组成: 1国民议会.2参议院 (二)选举:

15、 1国民议会:直接选举;两轮多数投票制 2 参议院:间接选举,三、议会的职权 1 立法权:法律两院审议。财政案国民议会先通过 2 监督权:质询、不信任案(110国民议员同意 3 批准宣战与戒严权 4批准宪法草案 5 选举高级法院法官权 6 控告总统权,总统、政府、议会的关系图谱,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行政权力的中心,选民直接选举,5年,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政府首脑,总统任命,4年,副署总统文件、法令和命令,议会两院之一,议会两院之一,选民直选,选举团选举,5年,6年,立法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 不设副总统, 参议院院长可代理总统,监督政府最严厉的手段是弹劾,无权弹劾政府,提交公民投票,总

16、理,总统,地位,职权,注意,和总统分享行政权力,小结:法国政体的特点,1、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体,:总统权力受议会和总理制约, 议会通过监督政府从而制约总统权力, 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由总理副署,2、 “左右共治”现象,:总统与总理来自不同党派,(1)原因,(2)表现,3、 多党制,(1)始终未能形成两党,(2)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党派林立,(3)左右翼渐向中间靠拢,:总统和议会的权力均“不完整”,(总统议会制),第五节 司 法 机 关,普通法院 (一)终审:最高法院,司 法 机 关,(二)二审:上诉法院 (三)一审: (1)大审法庭;初审法庭; 商业法庭;

17、劳资协商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庭。(民事) (2)警察法庭;轻罪法庭; 巡回法庭。(刑事),司 法 机 关,二、行政法院 (一)三审:最高行政法院 (二)二审:行政上诉法院 (三)一审:行政法庭;专门行政法庭,司 法 机 关,三、专门司法机关 (一)特别高等法庭 1组成:议会两院选举 2 职权: 审理总统叛国罪,司 法 机 关,(二)共和国法庭 1组成: (1)议会两院各选举6名法官。 (2)最高法院法官3名共15名。 2 职权:审理政府阁员职务犯罪。,(第八章司 法 机 关宪法条文),第64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第65条: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任命最

18、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就司法部长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 第66条: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第九章高级法院宪法条文),第67条:设立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高级法院由其成员互选院长。 第68条:共和国总统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的行为除外。.总统由最高法院审判。.,第六节 宪法委员会,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一)“司法机关”说 (二)“非司法机关”说 (三)“调整机关”说 (四)“双重性质”说,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命 (一)组成:9人 (二)任期:9年 (三)任命:

19、总统、两院议长各任命3名 每三年改选13,三、宪法委员会的运作及职能 (一) 选举和公决监督:审查与监督 (二) 法律合宪性审查 :事前与公决例外 (三)自由与权利诉讼: (四)违宪惩戒和处理:不得公布不得上告,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人权宣言 (一)人权宣言确立的重要原则 人权宣言确立了建立新社会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理论基础。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国民主权的原则 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第三,三权分立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 第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起草者: 穆尼埃 米拉波 西哀耶斯,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

20、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五条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

21、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

22、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

23、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一、人权宣言 (二)人权宣言的宪法价值 1宪法历史之回顾 2基本权利之宣示 “合宪性规范体系”,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德拉克罗瓦的名画自由引导人民(1830),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权利分类 1消极权利:自由权 2积极权利:参政权 3“权利债券”:健康权、教育权 4 保障权:法律援助权、防卫权 5 平等权,第七节

24、公民的基本权利,(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内容 人的尊严权 ;个人自由权 结社自由 ;教育自由 信仰和言论自由;表达和传播自由 财产权 ;劳动者权利,案例分析,1971年结社自由案,第三章 德国宪法,重点问题 1919年魏玛宪法的基本内容 联邦议院的宪法地位 立法程序 宪法法院的性质与地位 联邦参议院,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联邦议会 第三节 联邦行政机构 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历史概要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三、基本法的发展与德国的统一,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一、联邦议院 (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 (

25、二)联邦议院的构成和组织 1议员 2议长 3长老委员会 4专门委员会 5议会党团 6辅助机构,一、联邦议院 (三)联邦议院的职责 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 立法权 监督权 预算权 决议权 质询权 调查权 专门委员会的监督 其他职权,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二、联邦参议院 (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 (二)联邦参议院的组织 议长 委员会 全体会议 (三)联邦参议院的职责 立法权 审查权 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 代表权,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三、联邦立法 (一)立法权的范围 专有立法权 并行立法权 原则立法权,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三、联邦立法 (二)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 联邦议院对法案的审议 联

26、邦参议院的立法程序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议会的最后行动 法律的公布,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第三节 联邦行政机构,一、联邦政府 (一)联邦政府的职责 (二)联邦总理 (三)联邦部长 二、联邦行政管理机构 (一)联邦各部 (二)联邦下属机构 (三)公法人团体 (四)联邦审计局,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一、司法体系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体系 (二)司法原则 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法院体系 普通法院 劳工法院 行政法院 社会法院 财政法院,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二)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法官 名誉法官 检察官 初级司法人员 专家,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

27、质和作用 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概述 以人权保护为基础的权利观 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基本权利的性质,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基本权利 个性发展权 人身自由权 生存和身体不可侵犯权 被拘禁者的权利 公平审判权 住宅不受侵犯权 迁徙自由 通信自由,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基本权利 平等权 表达自由 信仰自由 言论和出版自由 教科文自由 集会权与示威权 结社自由 请愿权 劳动权,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基本权利 社会权利 婚姻和家庭保护

28、 公民权 财产权 土地权 抵抗权,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基本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在享受权利的问题上,公民与国家行使权力有着一个共同的基础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即宪法秩序。,第三章 挪威宪法,重点问题 挪威宪法发展的特征 挪威人权法律保护的特征及意义 挪威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挪威的议会督察专员与行政督察专员的法律地位、作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挪威的议会中心主义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挪威审计制度的特征及作用,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政权体制 第三节 宪法的人权保护 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1814年宪法的主要特征 二、司法审查和判例法发展

29、了挪威的宪法制度 三、积极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下的职责推动了挪威宪法制度的现代化,第二节 政 权 体 制,一、国王理事会与君主立宪政体 二、议会 议会的选举 议会两院 议会的召集和会议 议会的职权及工作程序 议会的主程序 财政审议程序 对行政的细察程序 辩论程序 询问和质询程序 议会的常设委员会 议会的内部行政管理 三、地方自治制度,第三节 宪法的人权保护,一、宪法对人权的保护 挪威王国宪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人权保护: 担任公职的权利 不受刑讯逼供 不受非法监禁 言论自由 住宅不得侵犯 财产权利 征用补偿权 保障劳动的权利 少数人的权利 环境权,二、法律和判例法对人权的保护 除了在宪法中对人

30、权加以明确的保护之外,议会制定的法律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挪威议会曾制定了大量的为贯彻实施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人权规定的专门法律。,第三节 宪法的人权保护,三、将国际人权法直接纳入国内法体系 在保障人权方面,挪威政府除了通过国内宪法、法律与判例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有力保证之外,还积极参与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挪威政府不仅批准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参加许多国际人权保护组织,给本国公民提供最广泛的人权保障途径 。,第三节 宪法的人权保护,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一、宪法监督制度概况 二、司法审查制度 挪威的法院目前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经济

31、类的案件只有标的巨大的才能从基层法院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处理。 最高法院为挪威的终审法院。,三、弹劾制度 弹劾法院是对由下议院就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以及议会议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所提出的弹劾作出初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的法院。 四、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提问日和质询制度 提问日制度就是规定每周的某日,由议会中的议员就某项特殊的事项或者是就某个特殊政治问题政府官员所持的观点和态度提出问题,要求解答。 质询制度一般由议会议员将质询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议会议长,然后由议长将质询案以书面形式送交总理或有关部长。,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五、议会、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挪威的督察专员分两种类型,即议会督察专员和行政督察专员。

32、 议会督察专员是由议会任命的,对议会负责;而行政督察专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对政府负责。 挪威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职权范围 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受理申诉的种类 向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提起申诉的时间 申诉期限 提起申诉的当事人资格 提起申诉的方式 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处理申诉案件的方式 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处理申诉案件的权限 有关的法律援助,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六、审计监督制度 总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1)每年审计由政府资深官员提交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如何使用资金、财产等情况的报告。就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向议会提出建议。 (2)监督政府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持有5

33、0%以上股份的公司进行管理时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3)基于议会的决定或立法,对于政府管理的项目进行“三效”(经济、效率、效益)审计。 (4)向政府提出如何使用财政资金、如何安排财政预算项目的建议。,第四节 宪法监督制度,六、审计监督制度 总审计署每年向议会提交的报告中,主要应当陈述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1)政府执行财政预算的情况。在报告中,总审计署可以就政府的有关活动提出批评建议。 (2)在另一份文件中详细说明政府如何在管理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50%以上的企业时维护国家利益。 (3)在单独提交的报告中详细报告总审计署如何对选择进行绩效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的情况以及有关的审计结果。,第四节 宪法监

34、督制度,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重点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发展与变化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总统制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的改革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 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和资本主义宪政国家基本原则的区别,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联邦总统 第三节 联邦会议 第四节 联邦政府 第五节 联邦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 第六节 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七节 宪法保障制度,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35、(一)独立国家的宪法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除序言外,共有6编17章90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自由 规定苏维埃国家机关体系 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目标,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二)作为苏联组成中加盟共和国的宪法 1925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1937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对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改,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没有能够彻底完成确认苏联剧变事实的任务。其主要表现如下: 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的问题上 在国家性质改变

36、的问题上 在宪法结构等问题上,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三、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一)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 (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特点 三个主要特点: 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 规定宪政制度原则,指明俄罗斯的前进方向 确认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一、联邦总统的产生 (一)联邦总统的当选资格 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有以下三种资格限制: 公民资格限制 年龄资格限制 居住资格限制,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一、联邦总统的产生 (二)联邦总统的选举 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普遍性 选举的平等性 直接选举 无记名投票原则 俄罗

37、期联邦总统选举的程序 俄总统选举的确定 划分选区和成立选举委员会 选民登记 俄总统候选人的提出和登记 竞选 投票 总结总统选举结果,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二、联邦总统的任期 (一)联邦总统的任期 俄罗斯联邦总统每届任期4年。 俄罗斯联邦总统连选得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上。 (二)提前停止行使总统权限 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辞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总统职责或受到弹劾时,提前停止行使总统权限。 三、联邦总统的弹劾,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三、联邦总统的弹劾 (一)弹劾总统的根据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亲自主持制定的现行宪法将弹劾总统的根据更改为“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 普通的违宪已不再是弹劾

38、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根据。 (二)弹劾总统的程序 弹劾总统的程序包括下述三个阶段 国家杜马提出指控阶段 国家杜马的决定经证实阶段 联邦委员会作出弹劾决定阶段,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四、联邦总统的职权范围 (一)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权力 (二)立法方面的权力 立法提案权 签署公布法律权 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决定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这一重要权力,受到两方面的制约: (1)他得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决定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参加竞选时,都发表包含有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的竞选纲领。,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发布命令权 与国家杜马活动相关的权力 (三)执行权方面的权力 外

39、交权 军事权 任免权 提名权 任免权 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相关的权力 (四)司法权、检察机关方面的权力 (五)总统直属机构方面的权力 (六)荣典权,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五、联邦总统的直属机构 (一)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体系 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的会议咨询性机构分为两类:常设性的会议咨询机构和临时性的会议咨询机构。 (二)总统全权代表体系 俄总统全权代表体系,由三类总统全权代表组成: 总统驻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代表 总统驻联邦主体的全权代表 总统驻独联体成员国全权代表 (三)总统直属办事机构体系,第二节 联 邦 总 统,六、联邦宪法确立的防止总统专横机制 (一)总统的选举产生方面 (二)总

40、统的任期方面 (三)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方面,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一、联邦会议的组成 (一)联邦会议的两院制结构 联邦会议的两院制结构主要有下述四个特点: 两院的组成程序不同 两院代表的利益不同 两院的职权范围不同 两院独立组织和活动,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一、联邦会议的组成 (二)联邦会议两院的内部组织 两院的主席和副主席 两院的理事会 两院的委员会 两院的常设委员会 两院的临时委员会 联邦会议两院的机关,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二、联邦会议代表的产生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89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共有178名代表。国家杜马由450名

41、代表组成。 (一)联邦委员会代表的产生,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二、联邦会议代表的产生 (二)国家杜马代表的选举 俄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的确定 划分选区和成立选举委员会 选民登记 俄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登记 俄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俄国家杜马代表候选人的登记 竞选 投票 确定俄国家杜马代表选举的结果,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三、联邦会议的职权 (一)两院的共有权限 立法权 联邦法律的通过权 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权 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修改建议权 监督联邦政府权 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 对政府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权 举行议会听证会权 弹劾总统权 决定内部组织问题权,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

42、,三、联邦会议的职权 (二)联邦委员会的专有权限 确定总统选举权 对总统部分职权的监督权 对部分公职人员的任免权 (1)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人选,任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人选,任命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解除其职务; (3)任免俄罗斯联邦审计院副主席和半数审计员。,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三、联邦会议的职权 (三)国家杜马的专有权限 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任命的同意权 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权 国家杜马有权根据自己的动议,以其全体代表1/2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 国

43、家杜马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要求,审议是否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问题。 对部分公职人员的任免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人选,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解除中央银行行长职务; 任免俄罗斯联邦审计院主席和半数审议员; 任免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 大赦权,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四、联邦会议的活动程序和立法程序 (一)联邦会议两院的任期 国家杜马的任期 联邦委员会的任期 (二)联邦会议两院的会议制度 (三)立法程序 联邦法律的立法程序 提案阶段 国家杜马审议通过阶段 立法程序的特殊阶段 联邦委员会审议赞成阶段 总统签署公布阶段 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立法程序,第三节 联

44、 邦 会 议,五、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 (一)代表活动的组织保障 (二)代表活动的工作条件保障 代表的日常工作保障 代表的立法提案保障 代表质询和询问的保障 走访国家机关的工作保障 (三)代表活动的信息保障 重要文件和资料的保障 走访国家机关时的信息保障 代表发布信息的保障,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五、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 (四)代表活动的法律保障 代表不受侵犯 代表在任期内的发言、表决等不受追究 代表生命和健康的国家保险 代表在劳动关系领域权利的法律保障 (1)联邦会议两院代表在任期内免服兵役,并被免除军事收费。 (2)解除担任国家公务的联邦委员会代表的职务,必须征得联邦委员会的同意。

45、(3)国家杜马代表的任期,得计入其总工龄和连续工龄,或者专业工龄、服役期。 (4)国家杜马代表任期结束后,仍从事原工作或任原职。 代表有权拒绝举证,第三节 联 邦 会 议,五、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 (五)代表活动的物质条件保障 代表的工资 与实施代表活动相关支出的补偿 (六)代表活动的其他保障 为保证联邦会议两院代表必要的工作条件,联邦会议两院代表地位法还规定了其他的一系列保障 。,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一、联邦政府的组成 (一)联邦政府的组成人员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组成。 (二)联邦政府的组成程序 联邦政府

46、主席的任免程序 联邦政府主席的任命程序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免职程序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职务: 第一,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辞职声明,解除其职务。 第二,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难以履行其权限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二)联邦政府的组成程序 联邦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程序 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联邦政府代主席的产生程序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主席可以在下述两种条件和程序下产生: (1)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被免职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任命新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之前,有权委托一名政府副主席担任俄罗斯联邦

47、政府代主席,任期不超过两个月。 (2)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出国访问、休假等暂时不在的情况下,一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书面委托,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代主席。,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二、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一)联邦政府总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组织实现国家内外政策;实施社会经济调整;保证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体系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执行权力体系的活动;拟定各种联邦目标纲领,并保障它们的实现;实现赋予其的立法提案权。,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二、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二)联邦政府在国家生活各领域的权限 在经济领域的权限 在预算、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领域的权限 在

48、社会领域的权限 在科学、文化、教育领域的权限 在自然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权限 在保障法制领域的权限 在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的权限 在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领域的权限 其他权限,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二、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联邦政府对各联邦部、委的领导监督权 (四)联邦政府对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五)联邦政府参与联邦立法权 立法提案权 对部分法律草案提供结论意见权 对联邦法律和联邦法律草案提出正式意见权 任命联邦政府驻联邦会议两院正式代表权 (六)颁布决议和命令权,第四节 联 邦 政 府,三、联邦政府的领导体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一)集体领导 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团的会议 (二)个人分工负责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的权限 联邦部长的权限,第五节 联邦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一、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含义的发展变化 二、联邦司法机关体系,第五节 联邦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三、司法机关审判的基本原则 (一)法院是惟一审判机关原则 (二)法官独立和只服从联邦宪法和法律 (三)诉讼公开原则 (四)刑事案件不得缺席审理 (五)诉讼程序的辩论原则 (六)多种审判形式同时并用原则 (七)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原则 (八)被告自被拘留、羁押时获得律师帮助原则 (九)无罪推定原则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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