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司法考试考前密押冲刺卷1. 单选题 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考点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主要变化包括: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
2、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有: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同时,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2. 单选题 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适用沙特法B 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C 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 适用菲律宾法考点 中国关于
3、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3. 单选题
4、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B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 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D 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而不是“应当”。 B项:说法正确
5、当选。符合法律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被告人的财产。4. 单选题 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 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 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 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考点 补充侦查的种类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
6、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依法提起公诉。5.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B 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 丙明知李某低价
7、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D 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考点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张某系承继的共同犯罪,但陶某重伤结果在张某加入之前,对此张某不负责。 B项:说法正确,当选。二人在行为实施之前即有共谋,应当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事前无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单位犯罪,其中责任人员与单位员工只是刑罚主体而不是犯罪主体,不构成共同犯罪。6. 多选题 韩
8、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 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 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 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考点 法人的国籍,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
9、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7. 单选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 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 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考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
10、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因此基于这一原则,如非必要,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审前羁押的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而非由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 D项:
11、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 单选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B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C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2、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D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考点 声明退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份额内部转让,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份额外部转让,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李某未表态,则张某不能将份额转让给刘某。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
13、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该合伙企业并未约定合伙期限,所以,合伙人退伙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 单选题 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1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知,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10. 单选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
15、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考点 物权行为,善意取得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甲与乙的约定有效,乙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据如上所述的合同法第134条,在乙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项
16、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描述。从以上条款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保留所有权的,所以甲将汽车卖给
17、丙是有权处分,不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依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丙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11. 单选题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 如认为盗
18、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考点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盗窃罪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C项:说法
19、正确,不当选。如果认为抢夺罪需具备“乘人不备”要素,则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D项:说法错误,当选。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仅有被害人恐惧,而无行为人恐吓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12. 单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 丁毁坏被害
20、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 对于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基本判断方法是“三步法”:首先看最初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然后判断介入因素与最初行为有无关联;最后判断最初行为、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大小。介入因素异常,则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正常,则不中断因果关系。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跳河灭火并不出乎意料,并非异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一般人在失火后均会跑回屋内救助婴儿,并非异常因素,因此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高速公路上被推下车,被后车撞
21、到概率极大,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此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D项:说法错误,当选。自杀行为是自杀者本人意志决定,归自杀者本人负责,故而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13. 多选题 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 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 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考点 补充侦查的种类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
22、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
23、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4. 单选题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 书证B 鉴定意见C 勘验笔录D 电子数据考点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解析 A B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
24、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检验后制作的笔录。民诉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15. 单选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
25、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解析 本题是对二审撤回上诉后相关裁判文书效力的考查。 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在二审中,撤回上诉的,法院审查准许后,二审诉讼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和解协议没有强制
26、执行力,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6. 多选题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B 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C 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D 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考点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
27、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 “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约,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而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裁决的义务。 D项:说法正确,当选。依公约第53条,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17. 单选题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
28、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B 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C 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D 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考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
29、授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18. 多选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 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 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 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 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考点 环境法律责任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
30、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某厂如要不赔偿,其抗辩理由应为存在免责情形或其行为与张某鱼塘鱼死亡没有因果联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并不要求污染企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据此本题中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
31、责任。”由此可知。在遭遇不可抗力(大雨)之后,某厂必须证明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才能免责,但本题中虽然天降大雨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更直接的原因是该厂的排污渠流量小,并非完全是大雨所致,此外,造成污染后该厂也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以B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新环境保护法删除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若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
32、动物疫病所致,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则其抗辩理由成立。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未对地势低洼的鱼塘采取防范措施,属于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形,为法定的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某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9. 单选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33、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考点 保证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
34、合同成立。”题目中,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乙在签字之前,此时主合同尚未成立,因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未成立,因而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与AD两项相关的法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与C项相关法条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
35、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考点 送达方式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适用留置送达。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
36、的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不得适用于裁定书。21. 单选题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 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 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 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考点 发现埋藏物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
37、14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对于埋藏物能够确定权利人的,该埋藏物属于权利人所有。故本题,该瓷瓶属于埋藏物,是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唯一继承人,故该瓷瓶就归甲所有。所有权人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
38、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2. 多选题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 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 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 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 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考点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确保依法独
39、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解析 ABCD项:符合题意,当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A项针对的是立法、B项针对的是执法、C项针对的是司法、D项针对的是守法,四个选项的说法都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23. 多选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
40、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B 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C 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D 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
41、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考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说法正确,当选。收买后又出卖,按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24. 单选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 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
42、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考点 选举机构,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B项:说法错误,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4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而不是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
44、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25. 单选题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 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考点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三项均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5、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26. 多选题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说法正确的?A 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 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 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 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考点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