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密押卷带答案1. 单选题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 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 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 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考点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解析
2、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如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均为首次申请的日期。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公约第11条,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期限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
3、中,2011年4月6日即为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公约第4条及第6条,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均可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必须委派甲国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2. 单选题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
4、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 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考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题直接考查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处理问题。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 单选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
5、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 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 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 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考点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上诉案件的裁判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6、不影响原有诉讼行为的效力。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 多选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
7、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A 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B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C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D 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考点 审理,对执行异议裁定的再审申请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304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
8、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着证明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30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5. 单选题 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B 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C 县公安局应
9、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D 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考点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司法赔偿决定程序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符合法律规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
10、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此规定与一般的诉讼代理规定有所不同,对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范围作出了宽泛规定,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赔偿请求人委托为代理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代理人范围则作出严格限制,仅允许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
11、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本题中,李某仅是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未出现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故不属于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即县公安局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的条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
12、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因此,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仅有提供申诉的权利,而无申请复议的权利。6. 单选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B
13、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考点 强奸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强迫劳动罪的对象不再限于“职工”,而是“他人”。 C项:说法错误,当选。雇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不构成犯罪。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都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流浪儿童更可构成拐卖儿童罪。7. 多选题 2016年4
1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考点 组织考试作弊罪解析 (1)地方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 (2)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甲,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的“组织”行为既可以组织多人,也可以是组织流程;本案中甲没有实施组织行为
15、只是实施了第3款规定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而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3)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于乙,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本案中甲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乙也无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只是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 (4)C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丙,代替考试罪的构成只要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即可,不必考试成功。8. 单选题 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
16、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 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 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 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考点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横向法律关系
17、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交公司属于法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公交公司无制定规章的权力。9. 多选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
18、是正确的?A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考点 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对于甲的行为:(1)教唆乙、丙随意追逐他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教唆犯;(2)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罪正犯(既遂)。 对于乙、丙的行为:(1)前行为是追逐行为,涉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2)如果仍在现场不救助,看见甲杀害胡某不制止,导致胡某死亡
19、才会涉及是否有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涉及先后两个行为,当然是不同问题。(3)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但因故离开,无救助能力;并且不能预见,主观上无过错,不成立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4)死亡结果归因于甲之后实施的杀人行为,乙、丙的行为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10. 单选题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
20、罪C 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 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考点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1)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构成,都要求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实施了诈骗行为,金融机构被欺骗。本案中甲虽然借用了他人身份证,但金融机构主管人员明知借款人借用身份证的真相,没有被欺骗。故而,不能认为甲实施了诈骗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2)乙明知借款人使用借用身份证申请贷款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11. 多选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
21、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
22、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
23、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B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C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D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
24、织调解违法 考点 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开始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本题安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12. 多选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
25、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 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考点 危害行为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宠物饲养人对宠物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侵权负有监管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民发现火情后有报警义务;但此义务为行政法义务。
26、由于刑法上没有规定对应的“不报警”犯罪,故而甲只是行政法上的不作为,而不是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此外,火灾结果与不报警行为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项:说法正确,当选。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我国法律未规定荒山狩猎人有救助义务;弃婴非狩猎人抛弃,风险非其制造;弃婴与狩猎人之间无特殊关系,没有保护义务。故而狩猎人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而未违反法
27、律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3. 多选题 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 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考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所有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用人单位都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28、会。 B项:说法正确,当选。因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无过错解除,其他解除依然可以。因此,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该厂可以依法解除。 C项:说法正确,当选。因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继续履行和支付赔偿金是选择关系,而不是并用关系。14. 多选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
29、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B 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C 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D 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考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重大误解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30、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的误解,题目中A项甲不知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一台液晶电视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受欺诈而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婚姻法规
31、定的可撤销婚姻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形,而非B项所述的欺诈。 C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集中规定。C项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丁受到丙的胁迫而订立合同,因而有权撤销。D项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且甲投保的行为与乙进行了商议,乙明知甲的
32、病情,故D项内容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撤销。15. 单选题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 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 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考点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C项:
33、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16. 多选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
34、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B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考点 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解析 A项
35、说法正确,当选。考查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指家庭住宅,院墙和厨房都是家庭住宅的组成部分,进入属于进入家庭住宅,构成“入户”。 B项:说法正确,当选。单独评价入户行为,可认定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是吸收犯关系,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入户盗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毒死狗的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是为入户盗窃作准备,又触犯盗窃罪预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 D项:说法正确,当选。违禁品有价值也是财物,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行为是盗窃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
36、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17. 多选题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B 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C 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D 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考点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
37、序,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题不符合先于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孙某提起行政赔偿应当对房管局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 C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
38、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审理和裁判不一定一并进行。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孙某因房管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范围。1
39、8. 单选题 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B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C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D 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考点 股东的权利,合伙人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4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对公司账簿是可以申请查阅,而不能复制,且查阅必须经过书面申请。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股份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独
41、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19. 单选题 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
42、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 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 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 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考点 上诉的提起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320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只能用书面形式。20. 多选题 甲在国外旅
43、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
44、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 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 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 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
45、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考点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的空间效力,走私假币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甲名为用1万元真币“换取”假币,其实质上是购买假币的行为,甲成立购买假币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其犯罪数额为10万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的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将
46、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对事实一甲的两个行为,应当按照购买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数罪并罚。21. 单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 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 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某一类部门的社会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是部门法。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C项:说法正确,当选。从民事诉讼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以及各类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序权利与义务,因此它属于程序法。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