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培训(纳税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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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培训,2013年07月,货物和劳务税处 陈祥辉,营改增总体设计介绍 营改增实施办法解读,改革的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税制的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增值税立法的需要,营改增遵循的原则,地区试点原则 行业试点原则 总体税负不增加,略有下降的原则,改革试点的税制总体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凭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

2、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增值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充分反映出营

3、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财税201337号),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

4、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判断境内外收入起点原则与目的地原则叠加,实施办法中的“境内”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境内”的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境内”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对货物是起点原则)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劳务是目的地原则) 实施办法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

5、两方面来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1)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

6、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7、纳税。,试点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试点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

8、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另外,本条规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试点纳税人类型。 适用于提供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

9、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单项达标,双项适用)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货物执行细则,服务执行37号,兼有执行37号,收紧),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10、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

11、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

12、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 (1)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对有偿的理解 (1)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

13、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 (2)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货币和货物都比较好理解,对于有偿的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一项劳务是否征税的判定。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营业活动的具体内容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

14、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1、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3、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

15、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其目前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

16、性服务。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例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

17、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的应税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 本条款对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三层意思: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本条款的出租有形动产作出的例外规定,关键在于完全

18、在境外使用,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 (1)有形动产本身在境外; (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9、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

20、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是指应税服务在某一

21、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规定,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

2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

2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例】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有经营机构,则该经营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为多少? 应扣缴增值税 = 106万 (1+6%) 6 % = 6万元,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24、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

25、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3年9月应纳税额 =111(111%)11%1017%2017%5011% 11-1.73.45.5 =0.4 万元,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

2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销售额。 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有一定影响。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27、额。 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3)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其核算进项税额的情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原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在新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

28、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财税201275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

29、算公式: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由于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铁路运输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税,同时使用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之间的乘积计算扣除。,(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

30、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对试点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

31、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

32、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

33、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

34、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此三者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 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就必须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扣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原来的

35、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企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念。,【例】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2014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2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工具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 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 扣减的进项税额为5.1533.06万元。,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

36、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或折让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

37、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某试点企业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

38、,即103(1+3%)=100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3%=3.09元,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适用对象: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当纳税人提供的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由于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的,所退的款项可以在退款当期扣

39、减销售额。如果退款当期销售额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例】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3年9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10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 10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10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10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000-1000=4000元,10月交纳的增值税40003%=120元。,第二种情况: 10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11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10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10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

40、600=0元,10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10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11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0003%-12=138元。,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

41、、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42、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试点事项规定中提出了混业经营的概念,与上述兼营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是: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

43、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

44、税额或者销售额。,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参考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

45、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

46、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含义 本条规定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服务发生过

47、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3)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

48、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此条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本条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指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例】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4年1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4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14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2014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4年2月10日收到运费

49、30万元(不含税),试问,甲企业1月份销售额为多少? 分析:甲企业1月6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那么对其2014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4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均根据本条规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2月2日抵达目的地),因此甲企业1月份销售额为50万元+20万元=70万元(不含税)。,【例】试点地区甲企业2014年2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2014年2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不含税),但实际到2014年3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4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14年2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2014年2月10日要付款50万元(不含税),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50万元(不含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而非2014年3月7日。,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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