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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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月培训,发放部,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见材料汇编P97) 一、 退休金的申办流程 (一)减员登记: 1.办理时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于当月的26日至次月2日进行办理(遇节假日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2.办理人员:参保单位或人才中心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个人。 3.受理部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登记部 4.注意事项: (二)打印点工资单 1、经办时间:每月的26日至次月4日(遇节假日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2、办理人员:参保单位或人才中心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个人。 3、受理部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发放部 4需带材料: 5办理结果: 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单交给单位与本人核对确认。,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三)申报退休 1办理时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 2办理人员:参保单位或人才中心的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个人。 3受理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管委会A区五楼)。 4办理手续:携带相应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障科为职工申报退休。 5需带材料: (四)待遇核定: 1办理时间:退休审批当月26日至次月4日(遇节假日时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2受理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管委会A区五楼)。 3办理手续: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审核职工申报的材料,逐人进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转社保分中心做新增登记。,第一部分

3、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五)核发养老金、指纹采集: 1办理时间:每月的10日至20日(公休日及每周五下午除外),具体时间以分中心电话通知的时间为准。 2办理人员:退休职工本人。 3受理部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发放部。 4需带材料: (1)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 (2)退休证。 (六)关于退休职工公积金支取的特别提示: 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如为其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缴纳过住房公积金,且未支取完毕的,请于每月20日之前,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行金融超市办理支取手续,填写天津开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退休证复印件各一份。,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二、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救

4、济费的业务经办 凡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救济费或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职工家属应尽快通知我分中心,以便停止发放该职工的退休金,及时支付此人的丧葬费、救济费或丧葬补助费。 (一)丧葬费支付流程 1办理时间: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4日(遇节假日时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2办理人员:死亡退休职工的受益人。 3受理部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发放部。 4办理手续: 5注意事项 死亡认定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对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下死亡证明,亦视同为办理死亡结算的有效依据。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5、死亡的法律文书(走失或下落不明多年的退休人员) 户口簿,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临时居住证,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二)救济费、丧葬补助费的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除了要提供以上领取丧葬费的相应材料之外,尚需要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的相关材料。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应根据亲属关系对应的享受条件,分别审核相关证明 配偶 子女 父母 孙子女,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三)需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2、供养关系转移问题 3

6、、固定收入判定问题 (四)待遇支付标准 2010年1月1日起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费的支付标准调整为两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0年1月1日起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为1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自2010年1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标准为:供养1人者,发放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两人者,发放9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3人及以上者,发放12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养老金的核定: (一)有关政策: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

7、政发200664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06年1月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基本原则,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确保所有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是指2005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他们仍按原来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不适用于“老人”。,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新人”是指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将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养老金将得到相应提高。这样充分保障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 “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

8、账户养老金 “中人”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老办法:“中人”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25元补贴) 为使“中人”待遇不降低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新办法特别设立了从2006到2010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中人”将分别根据不同退休年份,实行消化发放补贴(104元、83元、62元、41元、20元)、控制增幅(10%、30%、50%、70%、 90%)和差额补齐三项过渡政策,以保障新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平衡。过渡期将于2011年结束,过渡期结束

9、后,将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实现新老办法的接轨。,(二)月计发标准: 1、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公式: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老办法: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数字为准。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1、a2、an为本人退休

10、前1年、2年、n年的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n-1年的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附表一: 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表样)附件1-4.xls,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举例: 张某,女,工人,1960年12月生,1983年12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9年,实际缴费年限18年,合计27年,截至97年底缴费年限合计14年。指数化工资单上平均工资指数为0.67,全部平均工资指数为0.78,该职工截止缴

11、费时间为2010年12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 计算: 基础养老金(新)=(3731+37310.67) 2271% =841.15 基础养老金(老)=168320% =336.60,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如:45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216个月。60岁退休的,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仅除以139个月。由此可

12、见,个人账户养老金将随职工个人退休时间早晚发生变化,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低。 举例(仍为前例):张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9245.97元,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上退休年龄为5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 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新)=19245.97 195 =98.7 个人账户养老金(老)=19245.97 120 =160.38,3、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公式: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

13、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 1.00 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n-1年的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到年)。,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举例(仍为前例):张某截至97年底缴费年限合计14年。指数化工资单上全部平均工资指数为0.78,上年职工月平均

14、工资为1683元,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 过渡性养老金(新)3731 0.78 141% =407.43 过渡性养老金(老)1683 0.78141% =183.78 故,张某按新办法测算的养老金合计为: 841.15+98.7+407.43+20=1367.28 按老办法测算的养老金合计为:336.6+160.38+183.78+125=805.76 补齐后月领取养老金:805.76+(1367.28-805.76) 90%=1131.13,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附表二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表样)附件1-4.xls,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

15、(三)其他政策: 1、特岗不再折算缴费年限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特岗工龄不再折算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 2、提前退休不再减发养老金 按照老办法规定,对因病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退休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已经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紧密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新办法的激励约束作用表现在:职工提前退休几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少几个百分点,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也相应增多,养老金总体水平与其他正常退休职工会拉开距离。因此,按照实

16、施办法规定,新办法实施以后,不再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 养老保险申领经办业务,3、间断缴费不再降低基数 实施意见规定,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按照本市老办法,对于间断缴费人员,是以间断上年和退休上年的社平工资平均值,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新的计发办法,已经将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紧密挂钩,间断缴费几年,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少几个百分点。特别是在五年过渡期期间退休的有间断缴费现象的“中人”,由于间断缴费的原因,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要相应下降。因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

17、要求,新办法实施以后,对间断缴费人员不再降低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4、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5、退休前平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再发给50元补贴。但对于退休时已由管理岗转为生产岗位的原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不发给50元补贴。,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

18、办业务,(见材料汇编P116)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分中心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外地农籍职工返乡养老保险清户业务。其他养老保险清户业务(包括职工在职死亡清户、出国定居清户、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清户和转行政事业单位退休清户)照常办理,并新增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清退业务。现将这几项清户业务详细介绍如下:,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一、办理时间: 1

19、、每月26日次月4日。 2、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 。 周五下午及周六周日不对外办公。 二、经办人: 死亡清户由受益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出国定居、缴费不满十五年退休、转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由职工本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退个人账户业务,在职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经办;离职人员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三、所需材料: (一)职工在职死亡养老保险清户: (二)职工在职出国定居养老保险清户: (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养老保险清户: (四)职工转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清户:,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

20、账户清算经办业务,(五)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清退 1、办理重复缴费清户的条件 (1)对在我市和外省市同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在本人确认清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对在我市和外省市同时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本人确认终止领取我市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我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天津市统筹范围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在本人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其他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有未重复部分通过数据整理予以合并。 (4) 对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已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同时仍有缴费记录的,将

21、其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5) 对在我市统筹范围内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本人确认保留领取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另一处的养老保险待遇做终止支付处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2、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重复缴费清退个人账户确认书; (3)单位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单; (4)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相关缴费凭证、退休证的原件、复印件。,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经办业务,四、特别提示: 1、职工如无农行社发卡(或八保合一存折),应在办理清户手续之前尽快到

22、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办理社发卡,以避免产生发放不成功的情况。 2、清户手续办理后,职工本人或受益人于办理当月(或次月)的15日以后持社发卡(或八保合一存折)在联网农行支取现金(如职工没有社发卡、存折,或发生社发卡密码丢失等情况,请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进行咨询支取事宜)。 3、如职工有公积金帐户需办理清户,请受益人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及时一并办理。 4、职工在办理清算业务的次月后方可办理账户合并等业务。,第三部分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一、个人账户实行记账式管理 从2010年1月开始,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和

23、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为此,个人账户资金由注资改为记账式管理。为准确记录收支情况,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收支台账,按政策规定记入的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作为收入记载,在医疗机构联网结算或个人垫付后报销使用的个人账户资金额度作为支出记载。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第三部分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二、医疗个人账户的清算 (一)清算的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范围转出(转入地不接收个人账户)时,分中心按上述原因做人员减少业务操作后,进行个人账户清算。清算金额包括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的个人账户金额、2010年1月之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及当

24、年利息。 (二)清算的方法 参保单位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支取(退回)个人账户清算表,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 因单位未及时申报人员减少,造成多注入或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予以退回,清算时一并计算。 1、清算金额大于应退回金额时,即相抵后金额为正数的,清算资金注入其所持天津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中。尚未办理社保卡人员,清算资金划拨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2、清算金额小于应退回金额时,即相抵后金额为负数的,凭退回表到分中心征缴部打印缴费通知单,退回多注资金。,第三部分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问题,(三)清算的时间 每月的26日至10日。 三、特殊人员个人

25、账户的支付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仍采用注资方式; 参保人员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的个人账户,当满足注资条件后予以注资; 参保人员清算其个人账户的,亦通过注资方式支付。 四、个人账户查询 201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注资情况,参保人员可登录天津劳 动保障网WWW,进入“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栏的“个人信息查询”,注册完成后,登录进入“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信息系统可对2009年底前个人账户注资情况、补注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个人账户情况、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注资情况、个人账户清算注资情况、2010年1月以后各月个人账户消费金额及余额情况进

26、行查询。,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申领经办业务,(见材料汇编P113)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自2010年4月1日起与全市并轨。现将并轨后,失业金申领业务办理提示如下: 一、经办地点 开发区档案馆七楼 二、经办主体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综合办公室 三、失业金发放时间: 每月15日前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详细请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有关通知,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五、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的开据 (一)就业援助认定工作时证明的开据 所需材料: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信函(加盖公章)、失业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就失业证。 (二)失业人员在外区

27、办理退工退档时证明的开据 所需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外区办理失业金领取人员证明的开据。 所需材料: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 若失业职工在2010年4月1日之前领取过失业保险金,需在就失业证上补齐领取失业金记录。,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申领经办业务,七、特别提示: 1、打印缴费情况单。用人单位在为失业职工办理完减员手续后,到社保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楼三号窗口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和开发区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3、持开发区社会化发放专用卡(折)领取。 4、持

28、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就医。 5、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进行个人缴费时,本人不需缴纳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见材料汇编P119) 以下十种情况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建房、大修私房及公房置换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所需材料: 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房时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区县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修房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调剂协议书或者置换单、居民身份证、置换发票或

29、者有效收据。 支取额度:可支取到购房(或建房、大修私房、公房置换)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二、贷款购房: 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贷款银行提供每月还款凭证(如果是等额本金还款,还需要提供还款计划书)、有提前偿还贷款的,需提供提前还款的凭证以及提前还贷后变更的每月还款凭证。如属于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还须提供一次性还贷凭证。 支取额度:可支取职工提供的未使用的还款凭证金额的总和,但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按揭贷款购房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前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

30、金额),所需材料为:居民身份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三、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外定居或死亡: 所需材料: 退休证或者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护照、移民证或者绿卡、户口注销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所需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居民身份证。,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五、失业职工失业满两年或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开发区满两年: 所需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档案所在地开出的失业满两年的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居民身份证; 特别提示:

31、2008年7月1日前转出开发区的,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丢失,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开具的保险关系转入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008年7月1日以后转出开发区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 所需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关系转移单、居民身份证。 特别提示:此情况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天津市的人员,2010年1月1日后办理转移关系的人员,不提供养老关系转移单。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所需材料: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八、正在领取失

32、业保险金: 所需材料: 就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特别提示:就失业证领取失业金记录需填写到申请支取公积金的当月。,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所需材料: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资料: (1)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

33、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2)在未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供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 本人居民身份证,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十、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所需材料: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支取额度:第3-10项支取条件可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

34、务,特别提示: 1、2002年4月1日前购房的,可以不提供完税契税证,但购二手房无有效发票的,仍然需要提供。 2、若为配偶购房的,需要提供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还款凭证只能使用一次。 4、外地购房必须有房产证才能支取;购买二手房需提供买卖协议。 5、转按揭贷款和在建行贷款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委托支取”不能办理支取农行公积金,工商银行贷款的还款凭证请标注还款年月。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支取公积金必须是配偶和未满18岁子女,支取额度为住院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第五部分 住房公积金申领经办业务,办事须知 1、每月20日以前办理,公休日及每星期五下午不办公; 2、由单位经

35、办人员统一代职工办理;离职人员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持证明文件可以代办。 办公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一楼。 办公电话:66299416 25321930,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及社发卡相关问题,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记录公众社会保障信息的载体,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保卡查询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全面换发社保卡。现就大家疑问较多的热点问题一一作答。 一、医保卡、社保卡和社发卡有何区别? 外观上的区别:原有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 (以下简称医保卡),卡片正面为大树背景图案,印有持卡人身份证号

36、码,背面为持卡人姓名和医保卡号码。而社保卡的大小与二代身份证相当,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等,除了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外,银联标志、服务银行的标志、服务银行电话等信息也被印刷在社保卡上。社发卡是开发区特有的,背面有“开发区社会化发放专用”标识的农行卡。 功能上的区别:天津市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而原有的医保卡只具备医保功能。而社保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看病就医,还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划(计)入

37、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构成情况: 1、在职职工。按照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缴费基数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划入比例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2、退休职工。不满70周岁的月划入个人帐户40元;年满70周岁的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建国前老工人月划入帐户60元。 特别提示:按照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每月向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内进行医疗保险

38、个人帐户注资。参保职工可凭社会保障卡就医,如果没有领到社会保障卡,可凭身份证就医,待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以后每月注资额一并划入。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到银行ATM机或打印清单查询。,社发卡的用途及按月划入项目构成。 1、开发区自2008年6月开始启用社发卡,用于开发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2、按照津开发200862号文件规定,2008年7月1日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并轨后,开发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并通过社发卡发放。 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

39、%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补助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款项拨付经办银行,并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化发放专用卡”中。 补助期限:5年(即到2013年6月30日) 补充说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将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3、2008年6月30日之前开发区原有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帐户余额已2009年9月一次性划入社发卡。职工可持卡或社发存折到农行领取,既无社发卡也无社发存折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开发区南海路23号领取。,二、原医保卡是否能继续使用? 2009年4月1日后,有关部门已经停止受理医保卡的申请,已 制发的医保卡在换发社保卡前可继续使用。但已领取医保卡的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

40、发区或塘沽区参保的,应申请办理社保卡,原制发的医保卡在换发社保卡前可继续使用。 三、办理社保卡后,原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办理社保卡后,如原医保卡开户银行与社保卡开户银行相同,系 统自动将医保卡资金转入社保卡内;如原医保卡开户银行与社保卡开户银行不同,在领取社保卡后须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具职工医疗保险卡清户通知单,在确定社保卡能正常使用后,凭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医保卡开户银行办理清户。 四、如何申领社保卡? 申领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劳 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五、在办理社保卡过程中如急需看病怎么办? 已申请社保卡的人员,在领卡前如急

41、需看病,可向街(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临时卡。临时卡不具备金融功能,只能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有效期为45天,使用完毕后应归还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六、哪些人员到市级经办网点办理社保卡申领? 凡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社保卡 的人,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均可到市级网点(西康路2号或者建设路18号)申请社保卡。 七、社保卡如何使用其金融功能? 在未办理社保卡激活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看病就医。由于社保 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保障个人资金安全,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社保卡的激活需要到发卡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如社保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丢失,

42、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八、怎样查询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201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注资情况,参保人员可登录天津劳 动保障网WWW,进入“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栏的“个人信息查询”,注册完成后,登录进入“医疗保险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信息系统可对2009年底前个人账户注资情况、补注2009年底前应注未注个人账户情况、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注资情况、个人账户清算注资情况、2010年1月以后各月个人账户消费金额及余额情况进行查询。 九、社保卡或者医保卡丢失、损坏或消磁等情况如何办理? 社保卡或者医保卡丢失、损坏或者消磁后,持卡人应先到原卡片 所属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服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凭有效证件以及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社保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持卡人应于有效期期满之前45日 申请换领新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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