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与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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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利用与知识产权,问题: 档案是否涉及到知识产权? 档案利用是否涉及到知识产权? 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档案如何利用? 档案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案例一:徐汇区审理信息公开第一案,2004年8月,家住徐汇区的董某将徐汇区房地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3个月前,她向区房地局申请,要求查阅她和父母亲一齐居住过的由她父亲购置的房产档案时遭到了拒绝,于是,董某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8月16日,此案已开庭审理,这是今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起公民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例。,董某诉称:其父于1947年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岳阳路2

2、04号房产,并自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董某父母及子女实际居住该房屋,“文革”期间,董某父亲购买该房的原始资料灭失。2004年5月,董某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但遭到拒绝。,为此,董某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档案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提供要求的有关房屋档案信息。 2004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3、此案。庭审中,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辩称:,1有证据显示,1948年该处房产的产权属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董某一家在历史上虽然在该房屋居住过,但不等于与该房产所有权有关。 2董某要求查阅的档案资料属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保存的档案,其是否开放由保存机关决定;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各级房管部门保管的房屋业务资料和产业资料是机关内部档案的一部分,不属于开放范围。至于“30年时效”之说仅适用于国家各级档案馆保管的档案。,3查阅利用房地局机关保存的原始房地产档案资料,首先要经过房地局的同意,其次要符合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查阅房产档案资料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查阅范围及查阅条件,即“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

4、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 4该房产现属上海徐房集团公司所有,董某及其父亲不是该房的产权人,没有权利查阅其他人原始的房地产档案资料。董老太无法提供其父购房的原始凭证,既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她当然也就不能查阅相关资料。,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拒绝原告的查阅要求并未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且也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其提供本市某路20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父亲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的理由不成立,并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由于该案是信息公开第一案,社会影响广泛,沪上各大媒体如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及各家网站上均有关注与报道。据悉,上述案件并非个案,正在董某案件审理之际,上海又相继发生了多起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

6、范围,有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3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在于: 第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有形财产所有权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和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

7、,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产生,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方为有效。,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它的专有性表现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一般说,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著作权的专有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等。,第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

8、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和实际,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例如,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等。,(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和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知识产权立法,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82年制定颁布商

9、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制定颁布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1993年制定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国家主管部门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方面许多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2002年颁布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在知识产权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依法行使各种专有权利。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文化的障碍,知识产权法还允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

10、。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用原则,就是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定。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剽窃、篡改和仿冒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档案利用与著作权 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档案馆在利用、公布档案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高校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档案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较多。 (一)档案是否涉及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 一是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主要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11、项权利; 二是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1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13、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法律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

14、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

15、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上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作品的独立的构思、

16、独到的见解、独立的编排等,它是判断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条件。可复制性是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其思想内容必须能被具体地复制表现出来。,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历史记录,含有大量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和智力成果,载体表现为各种各样,如纸张、实物、照片、磁带、磁盘、光盘等,都是可以复制的。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作品,由于它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思想和过程,不仅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还要受档案法的保护。,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档案馆与国家档案馆不同,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

17、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从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目前的馆藏来看,大部分是来自“公有领域”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还有一部分档案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仍亨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在全部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所占比重很小,但其内容一般都比较有价值。这部分档案所具有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需要值得注意的。,(二)哪些档案涉及著作权?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主要分布在高校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私人档案等种类中。 党政管理类档案、财会类档案基本不涉及著作权问题。比如党政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高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

18、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教学类档案、科研类档案、基本建设类档案、仪器设备类档案、产品生产类档案、出版物类档案、外事类档案等涉及到著作权问题。例如:仪器设备类档案中的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产品生产类档案中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出版物类档案中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高校档案部门通过征集形式获得的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及接受个

19、人捐赠的档案,也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如个人的书稿档案、科研成果档案、照片档案、口述档案等,再如以档案形式保存的各种作品,电视与电影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案例二: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情: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原作者同意,于1999年7月19日,与上海广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可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中国革命博物馆负责监制和发行工作。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是这

20、幅作品的所有者,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中国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他人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著作权。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致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200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革命博物馆作为油画开国大典的收藏者是否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该油画作品? (2)被告广元公司和革命博物馆对制作、发

21、行开国大典金箔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3)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侵权责任?,著作权法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油画开国大典原作已由革命博物馆收藏,革命博物馆作为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亨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著作权人亨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革命博物馆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广元公司提供油画开国大典的底片用于制作金箔画并参与发行,该行为侵害了著作权继承人的权益。,(三)档案是作品创作的素材 档

22、案具有原始性、唯一性、凭证性的特点,它是创作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第一手材料,倍受人们的欢迎和依赖。以下案例诠释了档案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在合理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无论档案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均可以作为创作作品的参考素材。,案例三:利用档案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案,中国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生前曾经写过我的前半生一书并正式出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溥仪过世后,其最后一任妻子李淑贤与人合作写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并正式出版。但事隔不久,贾英华在查阅了大量档案史料的基础上创作完成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并出版。李淑贤认为,该书作者未经同意,在其书中大量使用溥仪日记、手稿等,侵害了作为溥仪著作权权益继承人的相

23、关权益。因此,李淑贤诉至法院,需求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1990年11月法院正式立案,1992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李淑贤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指出:被告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被告贾英华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

24、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达,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被告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亨有的相关著作权权益。,(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有以下四类: 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规文件制定发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越广泛传播,让越多的人了解才越能实现其目的,因此,不能对其使用、传播给予任何限制,以免影响它的传播和使用。,

25、第二,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单纯事件、信息进行的客观报道传播,目的是使社会公众在最短时间内知道国内外所发生的事件,不需要给予著作权保护。 第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表达形式的目的也是让更多的人去应用,因此也不在保护之列。,第四,涉及著作权的档案已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再保护。凡涉及著作权的档案超过保护期,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对于仍处于保护期涉及著作权的档案利用和公布,而应依照著作权法。,案例四:

26、汇编法律法规文件的著作权问题,案情:王某是某省工商银行的退休干部,多年的银行工作使他深深感到:无论从工作查找角度或资料保存角度,编辑一本“文件资料选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于是,王某便着手此项工作,他收集了大量关于储蓄、国债、利息等内容的法律法规文件,编成储蓄文件选编。 讨论:1王某的编辑文件行为是否侵犯档案馆档案公布权? 2王某对储蓄文件选编是否拥有著作权?,分析: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其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但有些作品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

27、文。 2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上述三类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有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特别是第一类,法规文件制定发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越广泛传播,让越多的人了解才越能实现其目的,因此,不能对其使用、传播给予任何限制,以免影响它的传播和使用。王某编辑成的储蓄文件选编已构成编辑作品,他可以对这本书整体享有著作权,但王某无权阻止他人对其选入的法律文件重新进行编选。,(五)档案的所有权与著作权 档案的所有权是档案所有权人对档案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

28、、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亨有的专有权利。 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有联系也有区别,在一定条件下,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一致的,即具有档案所有权的同时又享有其著作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又是分离的,即拥有档案所有权并不等于享有该档案的著作权,档案所有权转移,并不等于著作权的转移。,我国档案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不属于国有的多种形式。就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而言,接收而来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著作权一般属于国家。代存的档案,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属于档案所有者。购买的非国有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著作权属原档案所有人。捐赠的档案,如捐赠人仅将档案所有权赠送给档案馆,著作权

29、则归捐赠人所有;如捐赠人将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一并赠送给档案馆,则档案馆拥有两种权利。,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公民捐赠档案归国家所有,但不等于公民在捐赠档案时一定要把档案可能具有的著作权也一同捐赠。同样,档案馆征集档案的同时,也不一定说将档案可能具有的著作权连同档案实体一起全部征集到了。因此,档案馆对于征集或接受捐赠的档案,对一些亨有著作权保护的档案,利用中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著作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六)对作品档案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情况如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

30、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

31、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案例五:故宫展览被诉侵犯肖像权案,2000年,一场由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员王庆祥策划、冠名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在故宫博物院端门东朝房展出,展览使用了溥仪及其家族成员大量

32、照片、溥仪日记、退位诏书、溥仪印章、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改造期间穿过的服装、溥仪家族遗物等。票价为5元。,爱新觉罗溥仪(资料照片),1961年9月,溥仪在北京家中,现年88岁的金友之,原名爱新觉罗溥任,是“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同父异母的弟弟,曾任北京市第八届和第九届政协委员、北京市文史馆馆员。 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他认为这一以盈利为目的的展览是在未经自己同意下,擅自展出的,这一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溥仪的肖像使用权。同时也对死者生前直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遂将策划人王庆祥及主办方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至少五家全国新闻媒体

33、上登报致歉。后因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已不存在,法院追加经营者北京来福文化传播中心负责人杨来福为被告。,被告王庆祥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无权利主张溥仪的肖像权。自己只是受聘于该展览的总策划和专业顾问并不参与经营,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中虽然使用了溥仪的照片,但因溥仪是国家级别的公众人物,为报道其活动和历史情况使用其肖像,并不超越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被告所提供的照片均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来源正当,且被告并未以侮辱、非法披露其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已去世的溥仪照片,不存在对任何人的侵权。,“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的展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有利,并不侵犯

34、溥仪的肖像权,更不损害溥仪近亲属中的任何一位的利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来福辩称,自己办该展览已经过审批,并经过了严格的政治审查。举办该展览的目的是让人们了解那一段的国家、民族不可或缺的历史,为社会作力所能及的贡献,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王庆祥向法庭提交了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书籍节选,用以证明溥仪早在1908年就入宫过继给同治和光绪为子的事实,及原告并非溥仪唯一亲属;提供了部分溥仪不同时期的照片,用以证明溥仪的部分照片早已向社会公开;提供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新闻社、辽宁图书馆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为展览提供的溥仪照片的来源;提供

35、了原告及溥仪之胞弟溥杰等人给被告书写的信函及物品,用以证明原告等溥仪的亲属对其研究工作的支持;提供了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在展览前后曾向包括原告在内溥仪的亲属征求过意见并赠送过展览门票;提供了原告给其出具的委托,,用以证明原告曾授权其有权对涉及原告及溥仪乃至其家族人士海内外影视剧作题材的创作、拍摄、播出、发行、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网络宣传、文字、图片等报道。原告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2006年7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溥仪从我国末代皇帝转变为新中国一位普通公民的过程是我国历史的一页,因此,溥仪属于历史公众人物。

36、二被告就其生活和政务活动的照片举办展览,不构成对溥仪肖像的侵权。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七)档案公布与著作权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档案公布首先是一种法定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其次,档案公布是首次性行为,档案内容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再次,档案公布还是一种大众传播的行

37、为。档案公布形式多样,既可以是口头方式,如在公开场合宣读;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如公开出售、散发档案复制件、举办档案展览;还可以是电子形式,如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向社会公众有目的有依据地公开传播档案的内容。 档案公布权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决定是否公开档案的内容,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开档案的权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

38、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是高校档案部门重要任务。出版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关于档案开放的限制。我国档案法在确立档案定期开放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开放档案的限制。一般档案30年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随时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延期开放。国家档案局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

39、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依照办理。,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办法也对高校档案馆藏档案控制开放作了规定: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案例六: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伍望生,男,39岁,湖北武汉人,从事个体副食、印刷、书刊等经营活动。1993年12月,伍望生得知钢花书店急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6000册的信息后,经武汉钢铁公司书店业务员何明素介绍,以武胜路文化市场金枫书屋和武汉市汉阳区神龙印刷厂的名义,与钢花书店签订了为其组织购买16000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的协议。,1993年12月至1994年1

40、月,伍望生分别找到湖北省委党校印刷厂、武汉市包装装潢厂、武昌沙湖嘴装订厂和易家墩小学装订厂为其排版、印刷、装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6000册。之后,伍望生四次将印好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5000册。卖给钢花书店,获款人民币59万元。除用于购买原材料,付加工费、运费等成本外,非法获利2万余元。,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伍望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并公开发行,非法获利2万余元,且质量粗劣,影响很坏,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法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伍望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八)档案利用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法律责任 1常见的侵权行

41、为 档案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档案的; (2)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并刻赢利的; (3)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未按规定支付著作权人报酬的;,(4)档案部门违反关于作品档案利用的合同约定的。 用户在利用档案部门保存的作品档案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 (1)以合理使用为名,剽窃、抄袭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的; (2)以合理使用为名,复制、发行、出租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擅自将未公布的作品档案公布的; (4)超出合理使用权限的其他侵权行为。,

42、2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判断 侵权行为的客体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权行为是非法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档案,如果在利用过程中同时违反了档案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责任的并用原则,侵权人不仅直接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也侵犯了档案法规定的相关权益。 档案部门首先准确判定法律事实,然后分清受侵犯的事实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是利用者,还是档案馆。,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同时违反档案法的,档案部门可以成为连带原告,请求法院依照著作权法和档案法等法律对被告数罪并罚。 著作权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手段,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3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严重的,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较严重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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