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形势与任务-2012注安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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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形势与任务,卜晓岩 Tel: 13904710626 E-Mail: ,提纲:,一、职业卫生工作与法律法规体系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管理目标及今后任务,第一章: 职业卫生工作 与法律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基本知识,1.什么是职业卫生?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2.什么是职业病?,学术上的定义:凡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是职业病。 立法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

2、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等扩大了内涵 物质改为因素,主要考虑物理因素,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3.什么是职业病危害与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物理、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组织不当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定

3、额不当;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 合理工具等 生产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太阳辐射 工作场所异常温度 环境污染 作业环境不良,4.职业危害因素如何分类?,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件,分十大类: 粉尘类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化学物质类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多少种? (10大类115种),尘肺(12+其他)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 职业中毒(55+其他)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

4、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将进一步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类 尘肺,1.矽肺 :长期吸入含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引起肺部弥漫性纤维化;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长期吸入高浓度电焊烟尘,引起慢性肺组织纤维增生;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

5、其他尘肺 (开放),第二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开放),第三类 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6、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

7、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开放),第四类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第六类 职业性皮肤病,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第五类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

8、菌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第七类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第八类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第九类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第十类 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

9、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6.职业病有哪些特点?,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 ,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因素是可以检测到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4.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合理治疗,预后较好,康复较易。,7.为什么会得职业病?,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 在劳动过程中有三个反面原因 容易得职业病: 一 是用人单位设立或提供的(劳动)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产生了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 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设置(使用)的作业方式不

10、合理,不健康; 三 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行为,不懂得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保护。,8.目前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性体检分五种: 就业前体检 - 发现职业禁忌症; 基础资料。 定期体检 - 早期发现职业病 离岗体检 - 明确离岗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后医学随访- 离岗后仍可发生迟发性健康损害(锰、鎘慢性中毒;砷、联苯胺肿瘤)或已有职业病变化(尘肺) 应急体检 -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49号已颁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

11、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发现职业禁忌症; 建立接害人员基础健康档案.

12、对象: (1) 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2) 转岗休假再上岗潜水员每次潜水前增加新项 目改变工艺改变产品等. 拟从事特殊作业人员:驾驶电工高处 为强制性,须在开始有害作业前完成,在岗定期健康检查:,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对象: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对有明确剂量反应关系的有害

13、因素,把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如作业场所达到了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延长,如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缩短。,在岗健康检查周期举例,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年一次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工作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一次;工作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年一次; 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确定接触职业危

14、害因素的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对象:准备脱离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 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做离岗时健康检查。如:只有急性毒作用或慢性作用不明确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殊作业:高原和航空外不做。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 未列入总局令第49号,目的:如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对象:离岗后不再从事原职业危害作业,但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型损害的劳动者,或脱离接触后已患职业病仍有可能变化的劳动者。 分类: 1.长期接触,离岗后仍有可

15、能发生职业性慢性中毒的,如锰、镉; 2.有较长潜伏期,离岗后仍有可能引发特定肿瘤的,如砷、联苯胺; 3.无机粉尘,尘肺病潜伏期长,离岗后仍有可能发展。接尘工人和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离岗后医学随访时间举例,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工作期间作业场所锰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者,可以不随访。作业场所锰浓度超过卫生标准限值时,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一次。 煤尘

16、: 接触煤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煤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均为每5年一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煤工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每1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职业病危害因素举例,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目的: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评价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指导急救和治疗,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对象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17、立即开始;,8.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检查哪些内容?,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 (1)常规医学检查内容: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 症状询问; 内科常规检查;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其它专科的常规检查(眼 耳鼻 口腔 皮肤) ; 实验室常规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 (2) 特殊医学检查项目:根据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GBZ188-2002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病: 要点(1) 法定目录中规定的; (2) 必须和相应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 (3) 群体发病. 职业禁忌症: 要点 (1) 接触比一般人更易受害或发病(易感人

18、群); (2) 接触导致原有疾病加重; (3) 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强调特定职业病危害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 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症.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对各有害因素检查内容进行了规定.,二.职业卫生工作的历史沿革,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 第一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阶段: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第三阶段: 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19、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监局。,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职业卫生职责分工的部门: 安全监管总局-防(职业危害防治) 卫生部-治(职业病诊断治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职业病社会保障 ) 全国总工会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20、。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

21、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卫生部的职责,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22、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职责 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三.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构

23、成,从我国目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来看,一个既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已经确立; 已经初步建立起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体,以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辅助的,相对独立但还不够完整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依据国家法律体系总框架,按照法律地位及效力等同原则划分层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 宪法 我国宪法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明确规定,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及效力的规定。 2. 法律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包括有关的社会法、经济法与行政法

24、,民法与商法、刑法等,其中最重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涉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的主要法律除了职业病防治法之外,还有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年5月1日起执行,确立了以下制度: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及预评价制度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3. 用人单位一系列责任: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检验、有效防护设施、定期健康监护等; 4.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三人以上医师共同诊断; 5. 职业病待遇与康复费用特别规定; 6. 技

25、术服务资质认可; 制度适当,本次修订也作为重要内容列入,3. 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已发布了近20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职业卫生标准近700项;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还制定了大量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2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实施和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正针对现有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颁布的职业卫生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建设项

27、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四.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修订背景,1.由于近30年粗放型经济的发展, 为近年来职业病高发埋下隐患.,一是数量大。按卫生部统计,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 累计报告职业病例749970例, 总量特别大,其中累计报告 尘肺病676541例, 占90.2%。,二是呈上升趋势。自2000年来, 职业病报告病例总体呈明显上升 趋势。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27240例, 与2009年相比增加9112例, 增加了50.3%,与2000年 相比增加15522例,增加了132.

28、5%; 其中尘肺病23812例,与2009年 相比增加9317例,增加了64.3%, 与2000年相比增加14712例, 增加了161.7%。,.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职业病种类多 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多 400余种,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新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层出不穷,.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所检测的石英砂50家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所检测的95%的金矿企业粉尘超标,最高超标57倍,.职业病危害种

29、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所检测的木质家具企业85家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种类15-31种。高毒4种。,.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超标情况严重,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一是事件多发,近年来,媒体报道了福建仙游县、广西马山县、贵州施秉县、甘肃古浪县、江西修水县、辽宁朝阳市、安徽凤阳县、云南水富等多起尘肺病群发事件,一次性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情况严重。,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二是治愈难,费用高。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 很难治愈。尘肺病患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 费用昂贵,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三是形成严重社会问题。罹患尘肺病的 人群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工

30、,其应享有的 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贵的治疗费 用全由其家庭支付,造成很多家庭因病 致贫、因病返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 题。,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云南水富农民工职业病事件 涉及到3个省的5个县(区)。经对到凤阳石英砂加工企业务工的1954名农民工健康检查,已确诊矽肺病患者344人,死亡19人。 17名负责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深圳市群体性疑似尘肺病事件 106名劳务工进行复查胸片,其尘肺样胸片改变的有78人,尘肺样胸片改变伴其他病变的有7人,有小阴影出现或肺纹理增多需复查的有6人。,2.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大企业向私营中小企业转嫁。落后中

31、小企业法律责任不明晰,不衔接,安全生产不能落实; 3.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的大多是农民工,个人素质较低,无议价能力,享受不到社保、医保,甚至没有劳动合同,成为职业卫生防治的盲点; 众所周知的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集中 了农民工的所有特点 : 农民工 换岗多,没有确定的雇主 离岗后发病 由于用人单位不出证明,没有诊断机构收治,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5月批示,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采取治本办法,加强尘肺病的防治;2008年在与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座谈会时强调,要把加强安全生产、防治职业病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4. 社会关注及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健康的

32、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多次强调,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张德江副总理2008年以来,多次作出指示,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认真研究职业病预防、治疗、社保等相关问题,发挥联席会议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的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号,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版 7章7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

33、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修订版 7章90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1.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2.明确提出了机构和体系的建设。 3.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多。 4.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制度。 5.措施规定得详细,便于直接操作。 6.行政处罚额度提高。,修订要点,增加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调整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行政执法主体 增加了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活动

34、监督职责 增加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度、资金保障制度、培训制度、病人保障制度等 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增加了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责任 增加了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增加了劳动仲裁程序,规范劳动用工 增加了对高危粉尘实行特殊管理规定,增加调整的主要内容,五.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的特点:,1.多部门齐抓共管 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35、,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法律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劳动保障,工会组织,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依法监管 承担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执法主体调整,建设项目、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职能,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2.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承

36、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针对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的情况,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遵循区域覆盖、合理设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7、,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条件,3.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查申请,由安监部门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

38、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劳动者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其他资料,提供,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和督促,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 鉴定依据,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行政判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解散、破产,无用人单

39、位 提供上述资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 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 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诊断、鉴定机构 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劳动仲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时限三十日内,当事人 提供证据,4.“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我国职业病新发病例中尘肺病占绝大多数,并且职业流行病

40、学调查表明,新发尘肺病例中绝大多数是由石棉尘、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等“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使我国尘肺病的防治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5.职业病可申请救助,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强,尘肺病和各种慢性职业病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的甚至要几十年之后才有可能发病。那么部分职业病患者以前的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早就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了; 针对这部分职业病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问题,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

41、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六.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 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明确提出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 劳动者权利 权利保护责任部门,

42、新增一款,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增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增条,职业病的三级预防,即: 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一级预防,从根本上

43、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 工作第一层面: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评价 新、扩、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工作第二层面: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 工作第三层面:职业病患者诊断和治疗。,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44、)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卫生要求 具体化,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

45、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申报 管理-职责变更,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46、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

47、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高危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措施-软件为硬件服务基础,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

48、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依法保障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要求,新增条,作业人员穿戴正确的个体防护产品处理污染物,3M9003A折叠式防尘口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的专家对我国1989-2003年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导致中毒发生的前6位原因分别是:,缺乏职业卫生教育(18.9%) 没有个人防护设备(17.2%) 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施或排毒效果不好(16.1%)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11.4%) 违反安全操作制度(10.7%) 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10.1%)。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文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经贸安2000189号)中明确指出: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现在依然有很多企业、尤其是传统重工业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仍在使用着纱布口罩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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