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推理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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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第十四週:安樂死 為何需要安樂死?安樂死道德嗎?,一、前 言,一則真實故事: 補充資料 1990年,Terri Schiavo因為心臟病導致腦部受傷而變成植物人,依賴機器維生長達十五年。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表達自己的意願。 Terri的先生表示,Terri曾經有一次告訴他,她寧願死亡也不要靠機器維生,但Terri的父母反對這樣的說法,要求保持維生系統,希望她有一天能夠復原。Terri的先生和父母在法院為此事爭訟數年。 Terri居住的佛羅里達州和聯邦法院判決她的丈夫勝訴,但最高法院不斷拒絕審理這個案子。

2、,一、前 言,當時的美國總統布希、美國眾議院、佛羅里達州的州長和州議會,都支持Terri的父母的主張。 2005年,法官允許將Terri的餵食器移除,她在十三天後死亡。 Terri的父母稱這樣的行為是司法殺人,而梵帝岡的一名官員則稱這是對上帝的一種攻擊。 後續引發社會大眾對安樂死問題的激烈辯論,即在道德上是否應該允許安樂死?。這個問題涉及的是生與死、科學與宗教、謀殺和仁慈之間的衝突。 資料出處:Doing Ethics, p.228.,一、前 言,安樂死(euthanasia)的希臘字之意義是easy death。這是一種為他人設想,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死亡的行為。這種終止生命的行為主要是基於死

3、者的利益,因為其生命已失去意義。 安樂死又被稱為仁慈殺人(mercy killing)的行為。,反思與討論,在Terri的案例裡,你認為移除餵食器是謀殺還是仁慈的行為?為什麼? 假設醫生從一開始就認定Terri復原無望,所以根本沒有安置餵食器,那麼這是謀殺還是仁慈的行為?為什麼? 假設醫生在Terri病倒時就給她致命的注射,這樣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對還是錯?為什麼? 假設Terri生前曾預立遺囑清楚表示,如果變成植物人,寧願死亡,這時候移除餵食器或給予致命注射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嗎?為什麼?,一、前 言,安樂死的分類: 補充資料 1.主動(積極)自願安樂死: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為(例如,給予致命

4、的注射或藥物)。 2.主動(積極)非自願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的仁慈殺人行為。 3.被動(消極)自願安樂死:在病人請求下,讓病人死亡。例如,不採取維生所必要的手段、撤除呼吸器或餵食器。 4.被動(消極)非自願安樂死: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讓病人死亡。,一、前 言,一般來說,法律禁止主動安樂死(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醫界也正式反對(雖然個別醫生會有不同的看法)。 被動自願安樂死是合法的,根據法律的觀點,具行為能力的病人有權利拒絕任何醫療。 被動非自願安樂死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合法的。即如果某些指定的個人(例如家庭成員)可以代表病人做決定。 安樂死的爭論主要是針對主動安樂死。,一、前 言,台灣的案例

5、: 王曉明是台灣爭取安樂死的首例。1963年,當時17歲、就讀北二女(現在的中山女高)的她在騎腳踏車上學途中遭計程車撞傷而腦死,從此躺在病床靠機器維生。 王曉民的父母不曾放棄,直到相繼病倒過世。她的母親生前擔心自己死後無人照顧女兒,曾上書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先生,希望能通過安樂死的法案,但未能如願。父母死後,由三個妹妹接下照顧的擔子。 王曉民在2010年3月於高雄逝世,享年64歲,她在病床上共躺了47年。,反思與討論,假設你遭逢意外而成為植物人,你願意依靠機器繼續活下去嗎?還是會希望能夠安樂死? 假設你的至親好友遭逢意外而成為植物人,你願意讓他依靠機器繼續活下去嗎?還是會希望能夠讓他安樂死? 不同

6、的立場是否導致不同的結論?你如何解釋這樣的差異?,一、前 言,安樂死的哲學討論之中心主題:為何需要安樂死? 衍伸問題:安樂死是否符合道德? 在醫藥發達的今日,許多延命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體外循環、插管治療等),使得人們在重症末期面臨痛苦解除的議題。 此外,安樂死也牽涉到由誰來施行?、道德上是否接受安樂死及可接受的方式等問題。,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一)什麼樣痛苦的解除? 並非所有醫療單位都認可解除痛苦優先於疾病治療:在疾病尚可治療的情況下,因治療所衍伸的痛苦是有意義的。但不能否認,重症末期病人被施以無效治療的情況並不少見。 需釐清何謂無效治療:即使某種治療方式在生理上有效(可挽救病人

7、的生命),但若從病人的宗教或價值觀來看是無效醫療的話,則醫生不能獨斷做決定,必須尊重病人,與之討論。但是否必須完全尊重病人的價值觀仍是爭議的焦點。,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但假設無從得知病人的意願,那麼是否可以撤除維生器就要從這種治療是否具有生理上的效用來考量。,反思與討論,你認為什麼是無效的治療? 假設病人認為某種治療方法不符合自己的價值觀,你覺得醫生無論如何都要聽從病人的意見嗎?為什麼?,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二)道德上可接受的安樂死方式: 醫界認為主動和被動安樂死有本質上的不同: 1.主動安樂死:主動施予藥物。醫界認為這是殺人,在道德上不被允許。 2.被動安樂死:不施予主動治

8、療而拔除維生裝置。醫界認為這是讓死亡過程自然發生,在道德上可被允許。 瑞邱(James Rachels)和布洛克(Dan Brock)對這個區別提出挑戰。,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三)由誰來施行安樂死: 問題:沒有能力和方法自我了結的病人,有沒有道德上的權利要求他人協助他自我了結? 美國醫界的實務作法:被插上維生器的病人有法律權利,可拒絕院方施予醫療;但未插上維生器的病人沒有法律權利要求醫生協助自殺。 本文作者蕭郁雯博士認為,這是不一致的作法。因為病人在何種情況下被插上維生器,與這種維持生命的方式是否是病人真正想要的,兩者之間沒有道德上有意義的關聯。,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可能的回

9、應: 在協助撤除病人的維生器的情況裡,醫生想要的是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不是導致其死亡。即病人死亡是撤除維生器的雙重效果 (Double Effect)之一,而不是他們意圖引發的結果。病人死亡是自然過程,而不是因為被殺。 但為病人注射鎮靜劑或嗎啡的醫生同樣也可辯稱,他是為了減輕病人的痛苦,而非要致他於死。 需進一步說明的假設:如果撤除機器可以免除責任,理由是什麼?,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四)撤除機器為什麼被視為被動安樂死? 贊成被動安樂死的論者主張,撤除呼吸器是讓自然掌管死亡的過程。 霍金斯(Patrick Hopkins)指出,對人們而言,說一過程是“自然”產生的,就對其產生的結果畫出一

10、個道德中立且免於負責的空間。 對人工的偏見:人們認為人工的行為和東西總是次級、較低劣的。人工的行為可以被取消。,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推論:依賴機器的呼吸是人為的,把呼吸器撤除不是主動行動,而是對先前行動的否定。 因此,撤除只是讓自然接手,它解除了責任,而不是產生第二種責任。 根據上述推論,對支持被動安樂死的人來說,注射嗎啡不被允許,而關掉呼吸器是被允許的。因為呼吸器是人工的,但嗎啡不是。,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批判:自然與人工相對這個區分沒有忠實呈現科技的所有樣貌。 有些科技發明的機器(例如心律調整器)已構成人體器官的一部分,幫助執行原有器官的功能,故不可能從身體卸下而不造成致命

11、的結果。 霍金斯指出,機器使用在醫學倫理學中帶來的問題,不是哲學或醫學問題,而是美學上的問題。 對支持被動安樂死的人而言,因為現行的呼吸器體積龐大、笨重又產生噪音,所以被視為是外來的呼吸系統替代物。移除它只是把病人原來的身體還給病人。,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人們之所以認為撤除呼吸器是被動安樂死,乃是因為陷入兩種網羅: 1.科技的網羅:人們找人工這個概念當代罪羔羊,以減輕自己殺人的罪惡感。 2.自然的網羅:當疾病已不可能治癒,人們卻拒絕使用人工技術來減輕病人的痛苦,於是自然成了延長痛苦的劊子手。 霍金斯呼籲,我們最應該關心的問題是:如何做才能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反思與討論,霍金斯如何說明

12、一般人為何認為撤除呼吸器是被動安樂死?他贊成嗎? 你是否同意霍金斯的主張?你認為撤除末期病人的呼吸器是被動安樂死還是主動安樂死?,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五)殺人與允許死亡不存在道德區別: 例1:如果史密斯的六歲堂弟發生不測,史密斯將可繼承一大筆遺產。某天傍晚,當堂弟在洗澡時,史密斯溜進浴室,把堂弟淹死,然後把現場佈置得好像是一場意外。 例2:如果瓊斯的六歲堂弟發生不測,瓊斯將可繼承一大筆遺產。瓊斯也計畫在堂弟洗澡時把他淹死。但是當他進到浴室時,看到堂弟正好滑倒撞到頭,臉朝下浮在浴池裡。堂弟經過些許掙扎就自己意外淹死了,瓊斯只是在旁觀看,沒有採取任何舉動。,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史

13、密斯把孩子淹死的作為是殺人:類比注射藥物讓病人死亡(主動安樂死)。 瓊斯眼看孩子淹死的不作為是允許死亡 :類比撤除病人的維生器(被動安樂死)。 瑞邱舉的這兩個例子是要讓其他條件固定不變,以比較殺人和允許死亡是否有道德上的差異。 結論:我們會認為史密斯和瓊斯的行為沒有道德差異(都同樣邪惡),故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沒有道德差異。,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支持主動安樂死的論證策略: 補充資料 (1)被動安樂死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2)被動安樂死和主動安樂死在道德上等值。 (3)因此,主動安樂死是道德上允許的。 瑞邱的論證為前提(2)提供了支持。 瑞邱認為,殺人和允許死亡沒有道德上的差異。如果醫

14、生是基於人道理由,那麼允許病人死亡和給他致命注射之道德地位是相同的。,反思與討論,瑞邱如何論證殺人與允許死亡沒有道德上的差別嗎?你同意嗎? 反對者主張,在被動安樂死中,醫生並沒有做任何事以致造成病人的死亡,是病人的病使他致命。在主動安樂死中,醫生則做了某件事造成病人的死亡。因此,主動和被動安樂死仍有道德差異。你認為反對者的論點能夠成立嗎?為什麼?,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六) 允許死亡也是殺人: 布洛克主張,所謂允許死亡不能被解釋成讓死亡自然發生的過程,因此不是殺人。 例子:一位女士罹患ALS(多重脊髓硬化症)疾病,她要醫生答應,如果病情演變到需要靠呼吸器時,就幫她拔除呼吸器,允許她死去

15、。 這位女士有大筆財產,她的兒子擔心母親會把財產全耗費在醫療照顧上,那麼他就一毛也得不到。於是他趁母親昏睡時,將她的管子移除,結果這位女士死了。最後兒子的行為曝光,他辯解自己沒有殺母親,是母親的ALS殺死她的。,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在安樂死的問題上,醫生也會辯解不是拔管的行為使得病人死亡,而是疾病殺死病人的。如果醫生的理由說得通,那麼我們也得接受這個兒子沒有殺死他的母親。 結論:我們無法接受這個兒子沒有殺死他的母親,故被動安樂死也是殺人,而不只是讓死亡過程自然發生而已。,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布洛克指出,同樣是撤除維生器,但這兩個情況仍有差別: 1.基於好理由而殺人:醫生有獲得病

16、人的授權,目的是想解除病人的痛苦。 2.沒有好理由而殺人:兒子沒有獲得病人的授權,目的是想從病人的死亡獲得利益。 因此,兩者有道德差別。但這個差別不是因為其中一個是殺人,一個不是。,二、安樂死之相關區分與爭議,霍金斯和布洛克試圖論證,撤除機器的行為雖是殺人,但它是有好理由的殺人。理由有二: 1.病人的末期疾病已經無治癒希望。 2.已獲得病人的同意。 如果我們不陷入自然的網羅,則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解除病人的痛苦,而非延長痛苦。,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反對安樂死論者的訴求: 1.人不是自身生命的擁有者,所以沒有權利剝奪自己的生命。 2.允許自願安樂死可能導致濫用,而造成非自願安樂死。 3.當安寧療

17、護發展成熟後,人們將失去尋求安樂死的理由。,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一)人不是自身生命的擁有者: 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人只是自身生命的管理者,而非擁有者,所以不能決定自己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死。 面對疾病帶來的痛苦,死亡不是選項 ,而是要尋求痛苦的解消。現今已有各種方式可解除痛苦。 評估:現有解消疼痛的方式仍可能無法緩解病人的身體痛苦。如果對當事人來說,痛苦的承受沒有意義,他想要停止,那麼別人有什麼理由要求他非得要活著承受莫名的痛苦?,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二)自願安樂死將使人失去拒絕安樂死的權利: 論點1:一旦允許自願安樂死,則其他被認為沒有生命品質的人(例如罹患絕症者、孤獨老人、重度殘障

18、者)也可能被處以安樂死。 這是擔心因為允許安樂死,社會將拒絕生命品質低到某種程度的人有生存權利。 在社會還未平等對待這些人之前,在其生活還蒙受歧視時,以生命品質這個判準來決定誰值得活,誰不值得,並不公平。,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論點2:處在允許自願安樂死的社會裡, 那些不想接受安樂死的人將失去說不的權利。 這是擔心在要求自願安樂死形成風氣後,其他選擇跟疾病抗爭的人將面臨極大壓力,他們願意奮力一搏的選項將在他人的眼光下消逝。 例如,家人可能因為在財務或人力上無法負擔而放棄病人。社會可能決定不要將醫療資源花在重症末期病人的照顧上。,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評估: 論點1是滑坡論證:反對安樂死的人主張

19、,社會可能因接受自願安樂死而滑到接受非自願安樂死。因為我們無法接受非自願安樂死,所以不可允許自願安樂死。這樣的滑坡論證是無效的推論。 論點2或許有道理: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反對安樂死的人擔憂社會失去反對安樂死的選項仍有道理。,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值得思考的是: (1)人與人之間是否會因為社會提供了安樂死的選項,以致失去了某些重要的價值? (2)不提供安樂死這個選項的社會,又失去了什麼重要價值? (例如自我決定的價值) 以自願安樂死已合法化的荷蘭為例,根據1990年和1996年的調查結果,非自願安樂死的情況不但沒有變得更嚴重,甚至略微下降。因此,主張安樂死一旦合法會導致非自願安樂死濫用的比例上升

20、的說法值得商榷。,三、反對安樂死的考量,(三)安寧療護可以取代安樂死的訴求: 安寧療護(HOSPICE)是一種不對末期病患做積極治療,而採取減輕疼痛的照顧方式。 評估:荷蘭的調查發現,減輕疼痛雖可“降低”但仍不能“消除”安樂死的需求。原因有二: 1.就算藉由最先進的技術也有5%的疼痛無法獲得控制。 2.病人要求安樂死多半是因為失去力量、疲倦、失去人性尊嚴、感到完全依賴。只有5%的病人是因為疼痛。 一位荷蘭醫生承認,主動安樂死無法取代安寧療護,但臨終照顧也須將主動安樂死列為可能性。,四、結 論,安樂死的要求多是出自對解除疼痛以外的其他價值之追求,所以安寧療護仍無法取代安樂死的要求。 反對安樂死的考量過度放大安樂死可能被濫用的結果,而對失去反對安樂死選項的擔憂雖然真實,但卻沒有堅強的事實作為根據。,參考書籍,蕭郁雯,安樂死,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3。 Lewis Vaugh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3rd e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2012. Chapter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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