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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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 兼对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评析,http:/ 袁华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北京市评标专家、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 袁华之律师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和公司法律业务,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及诉讼仲裁案件,现任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不仅精通建筑业

2、法律法规,更具有深厚的建筑专业知识背景,每年承办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多达十余起,涉案争议金额十余亿元。 袁华之律师的主要著作有房产实务与风险防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撰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参与审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参与审定) 、股东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等。,htt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http:/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

3、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二)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

4、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一、相关概念,http:/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法律上的建设工程,http:/ 2.农民低层住宅 3.家

5、庭住宅装饰装修 解答第6条: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四、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类合同,htt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http:/ 2.承包人未取得

6、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5.违法分包专业工程、违法的劳务分包 6.转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http:/ 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http:/ 解答第7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一

7、、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http:/ 解答第24条: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http:/ 解答第8条: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http:/ 解答第9条: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

9、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http:/ 监理的“双重身份”:(1)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解答第10条: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

10、盖章的效力,http:/ 解答第11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固定价合同的结

11、算,http:/ 解答第12条: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

12、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http:/ 结算方法:(1)正向结算;(2)反向结算;(3)工程量清单计价;(4)按比例折算 解答第13条: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

13、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http:/ 解答第14条: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

14、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索赔过期作废 201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对“索赔过期作废制度”进行了修改。 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http:/ 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 黑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 解答第15条:“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15、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五、“黑白合同”的结算,http:/ 解答第16条:“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

16、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五、“黑白合同”的结算,http:/ 解答第17条: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

17、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2.质量、工期标准的确定及索赔,六、无效合同的结算,http:/ 解答第18条: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

18、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七、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http:/ 3.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解答第19条: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

19、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七、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结算,http:/ 解答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20、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八、“挂靠”中的工程结算,http:/ 3.挂靠人再次分包、转包的处理 解答第20条: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

21、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八、“挂靠”中的工程结算,http:/ 2.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 解答第23条: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

22、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九、针对工程款给付的抗辩,http:/ 解答第21条: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3、 4.分包合同对付款的特殊约定 解答第22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九、针对工程款给付的抗辩,http:/ 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http:/ 解答第27条: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

24、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一、工程质量,http:/ 解答第28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

25、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一、工程质量,http:/ 解答第30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

26、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一、工程质量,http:/ 解答第31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

27、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一、工程质量,http:/ 解答第25条: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

28、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施工工期,http:/ 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认定 解答第26条: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

29、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二、施工工期,http:/ 解答第24条: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施工工期,http:/ 民事责任的承担,http:/ 解答第35条: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

30、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第36条: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

31、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民事责任,http:/ 解答第38条: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民事责任,http:/ 解答第39条: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民事责任,http:/ 谢 !,42,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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