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法律法规基础 核安全文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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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基础*核安全文化,http:/ 专项行动既是法规宣贯,也是核安全文化教育;既要提高认识,又要完善机制;既要提高持证单位人员的认识水平、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也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认识水平,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核安全文化宣贯目标,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7、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8、关于实施碘-125放射免疫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有条件豁免管理的公告;

2、 9、关于印发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核技术利用法规标准,http:/ 管理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HJ,GB,生物多样性公约,http:/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http:/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3、、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http:/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

4、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http:/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http:/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

5、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http:/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

6、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http:/ 公司和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保第一责任人。 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一般处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属于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将根据污染情况定责。,2.处罚尺度 按照污染程度定性(严重和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下到上、从重到轻依次判罚。,3.关键人物( keyman) 还是我们(中层管理人员及岗位员工)自己。,http:/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

7、各方修订呼声很高。 2011年,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规划重新提上了人大议事日程,先后经过四次审议,并于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执行。,http:/ (一)应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 水污染概况: 2013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类和劣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9.3%和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2013年,水质为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的国控重点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1.6%和11.5%,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富营养

8、、中营养和贫营养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27.8%、57.4%和14.8%。 2013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的监测点比例为26.9%;较好的监测比例为3.1%;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 “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http:/ 2012年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设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值,调整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的浓度限值。 2013年

9、,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新标准开展监测,仅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达标,占4.1%,超标比例95.9%。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是海口、舟山、拉萨、福州、惠州、珠海、深圳、厦门、丽水和贵阳;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是邢台、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济南、衡水、西安、廊坊和郑州。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0.5%。 2013年,256个尚未执行新标准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对SO2、NO2、PM10三项污染物年均值进行评价,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9.5%。,http:/ 2014年4月17日环保部、国土部联合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2005

10、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 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 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11、。 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http:/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失 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形同虚设,无法执行到位。其结果是,在一些地区,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层皮”现象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在决策时,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经常是环保让位于发展,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有机可

12、乘。 缺少新的有效制度 实践中,政绩考核、生态补偿、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跨界环境管理、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不少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明显。,http:/ 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以“试行法”的形式公布后,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及海洋等专项环保法相继制定或者修订。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实际上主要适用的是各专项环保法律,而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 与单行法重复:环保法全部条文47条,被其他环保专项法律重复的条款达31条之多,重复率高达66。 与单行法不一致:共7个条款,涉及排污收费、限期

13、治理、处罚主体等。,http:/ 1、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http:/ 2、限产、停产、停业、关闭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14、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批先建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4、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http:/ 5、行政拘留 第

15、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16、,拒不改正的。,htt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17、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http:/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18、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http:/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

19、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http:/ 环办函2015389号(2015年3月18日 ) 为整改落实中央

20、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http:/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

21、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http:/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http

22、:/ 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http:/ 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http:/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http:/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

23、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http:/ 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

24、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周围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http:/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类

25、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http:/ 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

26、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http:/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http:/ 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环发2006145

27、号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http:/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28、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http:/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送同级公安

29、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http:/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http:/

30、安 全 文 化,核安全文化,http:/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重视设计的保守性和设备的可靠性-实施纵深防御、固有安全性和故障安全原则、单一故障准则和安全系统的多样性与多重性等安全基本原则。,三哩岛事故后的核安全: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加强人机接口,考虑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 -概率安全评价技术在核能界的广泛应用;人们对超设计基准事故分析和安全壳行为研究的关注。关注安全工作中的非技术因素,如组织、管理、程序、人员培训、通信、宣传、应急准备等问题。,一、核安全发展的历史 -1,核安全文化,http:/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大力倡导培育核安全文化 -,一、核安全发展的历史 -2,福岛事故后: 抵抗极端自然

31、灾害的能力; 事故预防与缓解并重; 从实际上消除大规模放射性释放; 进一步推动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http:/ 美国核管会(NRC) 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 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 日本核技术协会(JANTI),核安全文化,http:/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在1986年提交的关于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审议会议总结报告(INSAG-1),首次提出了核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这个术语。,一、核安全文化的提出和发展-IAEA -1,核安全文化,http:/ 1999年,INSAG-3 升版为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INSAG-12)。 2

32、006年,INSAG-12主要内容由IAE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重新出版为基本安全原则(SF-1)。,一、核安全文化的提出和发展-IAEA -1,核安全文化,http:/ Bessee核电厂发生了压力容器顶盖被硼酸腐蚀后严重减薄的事件,该事件引起了北美核电业界的高度关注。 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以此为契机,于2003年提出了卓越核安全文化原则。 2006年,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将INPO的文件以其名义发布了卓越核安全文化原则(WANO GL2006-02)。,一、核安全文化的提出和发展-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世界核电运营组织(WANO),

33、核安全文化,http:/ (1)电厂仅满足于符合最低标准要求,而不是追求高标准要求;(2)长期的良好运行业绩(假象),使电厂管理层产生自满情绪;(3)随着时间推移,失去了对核安全的敏感性和警惕性;(4)对异常状态和指标总是试图自圆其说;(5)固步自封,沾沾自喜;(6)未能有效使用核电界和设备厂家的经验反馈。 归其根本原因,是核电厂的组织(管理)层核安全文化意识出了问题,是良好运行业绩假象下的核安全文化弱化导致的。,核安全文化,http:/ 核电发展的形势; 福岛核事故事故后,公众对安全的诉求; 国内发生的放射源事故和设备质量事故;,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http:/ 因此,人为因

34、素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http:/ 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人的非理性“失误”与“违章”; 按正确的行动去做的问题; 在核安全重要活动中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重复出现的、相对稳定的有利于核安全的行为心理状态,从而减少人为错误带来的核安全问题。,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http:/ 2009-2013年,我国共发生辐射事故69起,其中62起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反映出核技术利用领域核安全文化的严重缺失。,二、推动安全文化的背景,核安全文化,http:/ 组织问题 a.解决问题不恰当。表现为反复的出现危机,纠正措施被大量积压,纠正行为不能保证优先,对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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