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运行理论与程序问题 经济法学ppt(张守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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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 张守文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总论 第八章 运行理论与程序问题,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理论,经济法的运行,涉及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并由此构成了一个动态的运行系统。 影响经济法运行质量或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类。,其中,外部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它们构成了经济法运行的外部环境,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不可小视;内部因素则是指法制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运行。各类内部因素在交互影响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整个经济法系统的运行过程,就是立法、执

2、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或称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经济法的运行效果或运行态势如何,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般说来,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经济法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因而应当是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为此,就要消除影响经济法良性运行的一些障碍或称负面因素。,一、影响经济法运行的立法因素 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强调调制法定原则,大量的立法都要实行“法律保留”原则,或者至少要通过广义的立法途径来安排,因此,立法在经济法上尤其重要。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

3、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制实践,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源泉。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这是确保经济法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在调制法定方面,有三个方面必须反复强调和申明,即调制行为要件法定、调制行为内容明确、调制行为程序合法。 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从通常的情况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此外,立法的数量、质量

4、、协调性等问题也很值得关注。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数量,总体上不少,但是,落实到各个具体的法律领域,却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甚至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少基本的法律。,上述问题的存在,都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消极因素。事实上,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背,无疑会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二、影响经济法运行的执法因素 经济法运行与传统部门法运行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因而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

5、政府是最主要的执法主体。 从通常的观点来看,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正是由于政府性调制主体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目前,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恰恰是其职权不明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的运行中,政府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并不仅仅只是行政法的主体,而是具有多种角色的。 在执法阶段,有一系列因素会影响经济法的运行。从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当然首先是经济法的立法,但同时,相关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性因

6、素,同样会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 此外,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有时还会存在很大的距离,即使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不乏其例。,三、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司法因素 对于经济法的运行而言,司法因素虽然也很重要,但却不像传统法领域那样地位至为显赫。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此类问题主要需在执法阶段,通过依法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即主要是通过积极的执法来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在某些领域存在着一些可诉性不足,并由此影响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而且还可能由于政府权力膨胀或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权前置等制度安排,使得司法因素的影响“缩水

7、”,司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呈相对弱化的态势。,从总体上说,司法环节,是整个经济法运行的重要一环。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在法院等司法机构的适用,整个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司法毕竟也是经济法领域的最终救济手段。 四、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守法因素 从守法的角度来讲,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遵从度,而这个问题,又与经济法的合法性,特别是其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有关。,从法律意识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于提高。从调制主体的情况来看,在经济法方面的意识还比较匮乏。 从总体上看,对于各类经济法主体而言,都必须大力加强其宪法意识和经济法意识,并且,宪法意识同经济法意识

8、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的。只有具备这些方面的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在守法方面取得更好的经济法运行实效。 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是否遵从。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遵从,可能产生于文化因素,也可能来自第三种力量的支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为此,学者们很关注诸如道德、良心、宗教等因素对主体的遵从行为的影响。,当然,除了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因素外,其他非法律的因素也很重要。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社会因素等。要研究这些问题,需要对经济法进行更广阔的法律社会学分析。,第二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所谓程序,通常是一定的程式展开的顺序。从语义上说,程序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

9、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程序可以分为自然程序和社会程序两类,法律程序属于社会程序。,一、经济法上的程序分类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对于诉讼程序,人们过去一直比较关注,特别是对传统的“三大诉讼”研究较多。但近些年来,对于非诉讼程序的重视度也日益提高。 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都可能涉及。在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方面的纠纷在诉诸法院后,目前所运用的往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正是由于经济法上的一些纠纷或争议的解决,可能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来实现。经济法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与法院的受案范围直接相关。,此外,在非诉讼程序方面,经济法上的许多争议或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程

10、序来解决的,许多调制行为都是依循非诉讼程序来完成的。与诸多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其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且不可分割,从而体现出突出的“自足性”。 总之,从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分类来看,在经济法领域,虽然也涉及诉讼程序,但同时还会涉及大量的非诉讼程序,并且,非诉讼程序往往在各类具体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所谓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即为非正式程序。 上述的两类程序,可以贯穿于程序的其他分类之中。其实,调制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要求调制权的行使,或者调制行为的实施

11、,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调制程序。这些调制程序大都属于正式程序。,除了上述的正式程序以外,在经济法的部门法领域里涉及的各类非正式程序,也很值得重视,这些非正式程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式程序的重要补充,还可以成为正式程序的形成源泉。 总之,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在经济法上必须强调正式程序的重要性。当然,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灵活的非正式程序。而无论是哪类程序,都应当有助于保障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二、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

12、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指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如提起诉愿或起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相关的复议程序等实现自己的法益保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对调控受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多,因而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究也是没有问题的。通常,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目前,对于经济法上的程序立法问题,人们关注较多的还是诉讼程序的立

13、法,且尚未达成共识。事实上,经济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诉讼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应当从发展的角度去考察,并且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经济法的具体立法而言,要解决可诉性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尤其应当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职权、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对其违反相关职责或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使这些责任可以由相关的法定机构依法追究,这样,才能解决可诉性方面的基本问题。如果没有实体法上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关主体行为的不满仍然不可向法定机构倾诉,则即使程序法方面有再好的规定,也无法启动相关的程序,因而还是不能解决可诉性的问题。,在经济法领域,由于纠纷的

14、解决途径多样化,且较为特殊,因而,对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相关程序,恰恰要给予注意。由于调制主体一般都具有化解相关不满或解决相关纠纷的职能,因而,对其解决纠纷的程序,应当作出全面规定,这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三、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就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又被称为公共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其中,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主要是指那些在涉及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断的诉讼;而民众诉讼的称谓,更强调享有起诉

15、权的主体的广泛性;罚金诉讼的称谓,则更强调对侵害公益行为的惩罚以及对起诉主体的褒奖。它们都体现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精神。,从立法上看,公益诉讼不仅可能存在于宪法、行政法等传统公法领域,而且也可能存在于经济法等新兴的公法领域。扩大对宏观调控等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应当是解决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经济审判及其发展 经济审判是以经济法为重要依据的司法活动,它同上述有关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可诉性问题等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经济法运行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一)经济法与经济审判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与经济审判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我国的经济改革、经济法、经济审判

16、都是在摸索中前进。在其各自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少明确的设计和全面的理论准备,因而使许多人以为凡标有“经济”字样的都是同一的,或在根本上是一体的。在经济法与经济审判的关系上也是如此。 经济审判工作并未受到经济法理论迅速发展的影响,实际上仍然主要是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在大量地适用民商法规范;同时,由于经济法领域存在着一定的可诉性问题,因而经济审判中真正的经济法性质的案件相对较少。,(二)经济审判的发展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实践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 从经济的角度说,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相应的经济纠纷也可能在两种“经济”中展开,

17、由此使经济审判在广义上也包括了“私经济审判”和“公经济审判”。,小结,经济法的运行理论,侧重于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运行。对于经济法的运行问题,既可以进行系统分析,考察影响系统运行的各类要素,也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分别研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此,本章着重进行了如下的探讨:,1.对经济法的运行进行了系统考察。 2.对经济法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此外,在各国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已有的一些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 总之,研究经济法的运行理论,就必须关注经济法上的程序问题,而相关的程序研究,则需要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而不断地深化。强调经济法上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对于提高经济法理论和制度上的自足性,以及经济法的可诉性和运行实效,都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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