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产品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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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七 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二、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人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 五: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学者观点:过错责任说(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二元责任说(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2:立法的态度: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一)产品须存在缺陷,1:产品的含义和范围 2、缺陷 (1)含义 (2)

2、认定方法 (3)种类 相关案例,二)须发生损害后果,()受害人多、损害严重; ()损害发现的时间有长有短 ()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 财产损害是否包括缺陷产品(即购买缺陷产品本身的价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三)因果关系,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中,当原告证明到一定程度,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证明主体的变更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此种情况在涉及科技成份含量高的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较容易出现。,(一)责任主体,1、国外立法对责任主体的规定 2、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规定,(二)请求权人,1:购买产品的合同当事人 2.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人 3:受害人

3、的近亲属,(一)免责条件,相关立法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其他免责条件,二)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相关立法 诉讼时效期间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间的区别?,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义务,1.含义 2售后警示义务的立法历程 3.售后警示义务的立法依据 相关案例,二)生产者与销售者缺陷产品召回义务,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概念 2. 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立法历程,温特博特姆诉莱特案,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邮政局长雇佣的马车夫。邮政局长曾与被告莱特订有一个由莱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来运送邮件的合同。

4、莱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马车交给了邮政局长。当马车夫在运送邮件时,马车的一只轮子突然坏了,致使其身体受伤。于是温特博特姆以莱特提供有缺陷的马车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法院起诉.,相关立法,民通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5、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41-47条,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

6、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7、,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A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B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A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B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1)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2)必须是投入流通的产品 3)它应该具有一定的形态 4)经过一定的人工处理,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8、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却规定了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 ()判断危险之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缺陷的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一般用途 2)产品的正常使用方法 3)产品的标识 4)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等内在特征 5)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一是设计缺陷 二是原材料的缺陷 三是制造缺陷 四是指示缺陷,地板铺完后不断出飞虫 是否属于产品缺陷?,原

9、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2)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直接责任主体 (3)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是产品的“生产者” (4)关于产品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过错责任),A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B销售者承担了非因自己过错使产品存在

10、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C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过错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D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29条第二款,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民法通则第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

11、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警示 义务,售前警示义务,售后警示义务,成本低,且可以 转嫁给消费者,成本高,且不能转嫁,警示义务是指产品提供者应对产品的危险性作出有效、合理、充分的警告和指示,从而减少产品给使用者带来的危险。 售后警示义务是指产品的提供者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出卖的某种产品存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危险,其应当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现的产品危险予以警告,以便消费者在使用危险产品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美国瓦

12、克维尔工程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的化学药剂,玻璃瓶上标有“有害蒸汽”字样,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发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该科学家死亡,给原告的工厂造成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警告,虽然上述危险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被指出,其应属理应知悉的范畴。,1)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是其商人地位的反映。 2)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与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相符。 3)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可以更好地保护危险产品的使用者。 4)让生产商承担售后警告义务符合一般侵权

13、法的原则。,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赔的制度。,海马汽车索赔案,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由儋州两院驶向海口,在其途经美洋路段时,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致使朱某右胸第六肋骨骨折,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929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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