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省级监理工程师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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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主讲 赵来彬 副教授 2015.04.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几个版本 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 2.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 3.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作用(内容): 1.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程序)的规定; 2.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制定了统一准则,各专业验收规

2、范编制必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原则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修订原则,继续遵循2001版标准已经确定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1. 验评分离; 把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优分开,突出了合格验收。合格是对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首先达到合格标准,工程验收时,只判定是否合格。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均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 如果工程需要达到优良,需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进行工程评优。 2.强化验收; 验收是控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最后一关,是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验收需要按检验批验收,以及从原材料

3、、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等施工各阶段、各环节的验收要求。,3.完善手段 强调质量验收必须有科学的、客观的依据,要有必要的量测、试验、检测、检验、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等手段,作为合格判定的依据。 4.过程控制 强调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对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包括:预控、工序操作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系统等

4、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2 术 语,2.0.7 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

5、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在对个“检验批”的主控项目进行验收时,验收结果必须达标。,2.0.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验收时,对“ 一般项目”的验收,允许有一定数量的“超标”值,但是,超标的幅度及频数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3.0.3 建筑

6、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

7、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避免无意义的重复检验,以节约时间,降低工程成本。,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

8、论证。 (1)本条为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适应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顺利验收; (2)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的项目均可按此条办理; (3)“四新”技术由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也应经过审查。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

9、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本条为工程验收合格的基本要求。,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的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

10、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可以采用的几种抽样方案,作为编制专业验收规范的准则。具体使用哪种方案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施工现场按规范执行。,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记录并重新验收。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 15 2 16 25 3 26 90 5

11、91 150 8 151 280 13 281 500 20 501 1200 32 1201 3200 50,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本条是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检验项目合格标准时,检测样本合格率标准的依据。现场执行验收规范的规定即可。,关于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 在工程实践中,对于所要验收的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我们采取随机抽样来推测的办法。由于抽样的随机性,存在误判的可能性。 第一类风险(错判概率,生产者承担的风险):将本来合格的工程,误判为不

12、合格的可能性; 第二类风险(漏判概率,使用方承担的风险):将本来不合格的工程,误判为可以接受(合格)的可能性。 在工程实践中,应该照顾到生产者和用户双方的利益,使得和控制在相应的幅度内。,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

13、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提出了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并报监理审核。在使用新技术或体系较复杂的工

14、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其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也可以在现场由各单位协商解决。,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1. 分部工程由原来的9个修订为10个。 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这是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建筑节能应按一个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原分部工程“建筑屋面”修订为“屋面”分部。 2.地基与基础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9个修订为7个。 a . 原“桩基”、“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五个子分部合并为“基础”一个子分部; b . 新增“地下防水控制”、“边坡”两个子分部; 子分部工程的名称:“无支护土方”改为“土方”,并增

15、加了“场地平整”分项;“有支护土方”改为“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改为“地基”。 分项工程中增加了新工艺项目。,3.主体结构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6个修订为7个子分部; 增加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 原“网架和索膜结构”子分部并入“钢结构”子分部; 原“劲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分为“钢管混凝土结构”和“型钢混凝土结构”两个子分部。,4.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10个修订为12个; 增加了“外墙防水”子分部; 原“饰面板(砖)”子分部分为“饰面板”和“饰面砖”两个子分部,并明确了分项的划分方法; “吊顶”子分部修改了分项的划分方法; 原“地面”子分部名称改为“建筑地面”,并简化了分项的

16、划分方法。,5.屋面分部 屋面分部工程本次修订变化较大。其子分部工程由原按“防水材料”划分,修改为按“构造层和功能”划分。 分项工程则由原按”构造层“划分,修订为按“材料”划分。,6.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 子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修订为14个; 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子分部分为“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和“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两个子分部; 增加了“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3个子分部; 每个子分部中均增加了“试验与调试”分项。,7.通风与空调分部 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变化是最大的。这一分部工程的子分部由原来的7个修订

17、为20个。其中: 原子分部工程“送排风系统”修订为“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分为“舒适性空调系统”和“恒温恒湿空调系统”;“空调水系统”分为“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空调(冷、热)水系统”;“制冷设备系统”修订为“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和“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 增加了“地下人防通风系统”、“真空吸尘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蓄能系统”、“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和“设备自控系统”8个子分部。,8.建筑电气分部 原子分部划分未变。增加了原标准室外安装的内容。 9.智能建筑分部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子分部工程

18、的划分变化很大。子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修订为19个,重新调整了子分部的划分方法。 增加了按不同使用功能划分的新的子分部工程,包括:“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机房”及信息化接入和应用等。 原来的“通信网络系统”子分部中包含的“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三个分项工程,修订后升级为子分部工程,且名称有所改变。,10.建筑节能分部 全部为新增内容。 11.电梯分部 未做改动。,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

19、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

20、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

21、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由于施工质量差或抽样检验误判等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验收不能一次通过,导致非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让步验收的规定。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可以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认可,如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即相关规范的规定

22、,可不做处理,予以验收。对于经检测鉴定认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处理,应有加固处理方案。这样可能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影响一些次要功能,应有协商文件,因此,可以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本条为新增条文。 施工资料齐全完整是各环节质量验收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施工单位漏检或有关方资料丢失,资料缺失不可避免。本条给出了解决办法,即:对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可用于各环节的质量验收。,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

23、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是指经过处理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工程。,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

24、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单位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预验收的要求。并明确了竣工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前应做的工作。 工程竣工预验收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25、的对工程正式验收前的演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应参加,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和全部竣工资料的核查,其验收的方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这对提高竣工验收效率将有积极作用。,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部分 基坑工程,与基坑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

2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念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

27、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8、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

29、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桥梁、

30、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

31、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编制依据 施工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劳动力计划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组成。 参建各方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32、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明确:基坑工程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内容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支护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计算; 地下水控制设计;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 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支护结构的施工与拆除,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程概况相一致

33、,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需要进行监测的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监测的指标 1.基坑顶部的变形 水平位移; 垂直位移; 2.周围构筑物的变形; 3.支护结构的应力状况 4.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5.地下水位的变化。 监测的目的 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基坑的分级,一级基坑 开挖深度大于10m;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础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

34、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级基坑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基坑变形监控值,一级基坑 围护结构顶点位移监控值:3 cm 围护结构体最大位移监控值:5 cm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3cm 二级基坑 围护结构顶点位移监控值:6cm 围护结构体最大位移监控值:8cm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6cm 三级基坑 围护结构顶点位移监控值:8cm 围护结构体最大位移监控值:10cm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10cm,需要监测的构筑物范围,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建

35、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 1.监测项目; 2.测点位置; 3.监测频率; 4.监测报警值。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内容: 工程概况; 监测依据; 监测目的; 监测项目; 测点布置; 监测方法及精度; 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 监测频率; 监测报警值; 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 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36、。,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2. 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影响因素 基坑级别; 挖土的深度; 施工的进展。 一般频率: 1次/1d1次/10d 如:一级基坑: 开挖深10m,一天测一次; 10m一天测两次; 二级基坑: 开挖深度5m,两天测一次; 5m10m,一天测一次,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每天监测不应少于1次,直至开挖停止

37、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雨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条件变化时,应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监测数值稳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速率加快;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露;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极限;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内容,支护结构 支护结

38、构成型质量; 冠梁、支撑、围檩有无裂缝出现; 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内容,施工工况 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 转正常; 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内容,基坑周边环境 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 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 巡视检查的检查方法

39、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出现异常情况或基坑出现渗漏、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

40、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填土较厚和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 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41、180-2009,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概念 建筑外墙防水 阻止水渗入建筑外墙,满足墙体使用功能的构造及措施。 基本规定 建筑外墙防水

42、应具有阻止雨水、雪水侵入墙体的基本功能,并应具有抗冻融、耐高低温、承受风荷载等性能。,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维护的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外墙,宜进行墙体整体防水: 1.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800mm地区的高层建筑外墙; 2.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6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50kN/地区的外墙; 3.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4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40kN/地区有外墙保温的外墙; 4 .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5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35kN/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5. 年降水量大于等于6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30kN/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长治市: 基本风压(kN/) 0.50 年

43、降水量(mm) 534.00 太原市: 基本风压(kN/) 0.40 年降水量(mm) 431.2,年降水量大于等于400mm地区的其他建筑外墙应采用节点构造防水措施: 门窗洞口; 雨篷; 阳台; 变形缝; 伸出外墙管道; 女儿墙压顶; 外墙预埋件; 预制构件等交接部位的防水设防。,外墙防水材料 普通防水砂浆; 聚合物防水砂浆; 聚合物防水涂料; 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 聚氨酯防水涂料; 防水透气膜; 密封胶及配套材料(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界面处理剂、热镀锌电焊网),建筑外墙的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 不同结构材料的交接处应采用每边不少于150mm的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或热镀锌电焊网作抗裂增强处理。,墙体

44、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 50574-2010),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墙体材料的选择(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1.烧结普通砖、烧砖多孔砖: MU10 2.蒸压普通砖、混凝土砖: MU15 用于外墙及潮湿环境的内墙时,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防潮层以下应采用实心砖或预先将孔灌实的多孔砖(空心砌块)。,块体材料抗冻性能(F35,寒冷地区) 质量损失(%): 5 强度损失(%): 25,安装各类预制隔墙板的金属拉结件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室内地坪以下及潮湿环境,应为水泥砂浆、预拌砂浆或专用砌筑砂浆、普通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混凝土砌块(砖)砌筑砂浆强

45、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蒸压普通砖砌筑砂浆不应低于Ms10. 浆体保温材料不宜单独用于严寒及寒冷地区除加气混凝土墙体以外的建筑外墙内、外保温。 不得采用掺有无机掺合料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浆面材料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得大于50mm。,保温墙体的女儿墙应采取保温措施。 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重累积作用所产生的变形影响采取构造措施。 固定外保温层的锚栓应锚入基层墙体,锚栓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25mm。 砌块砌体水平灰缝钢筋宜采用平焊网片,并应保证钢筋被砂浆或灌浆包裹。 多孔砖墙体内拉结筋的锚固长度应为实心砖墙体的1.4倍。 当填充墙高大于4m时,应在墙半高处设置与柱(

46、墙)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板带或系梁。 块材高度大于53mm的墙体采用的预制窗台板不得嵌入墙内。,非烧结块材材料应满足存放时间的要求。 烧结块体材料用普通砂浆砌筑前应预先浇水湿润;非烧结块体材料砌筑前不宜浇水湿润,当施工环境十分干燥时,其表面可适当洒水;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填充墙应在主体结构浇筑完成28d后开始砌筑。 框架填充墙顶处预留的间隙宜在墙体砌筑15d后封堵。 非烧结块材墙体抹灰宜在墙体砌筑完成60d后进行,最短不应少于45d。,外墙保温,保温材料 保温材料一般是指导热系数小于等于0W/mK的材料。 保温材料种类 有机和无机材料; 浆料和块材。,外墙保温工程解决的问题 1.保温;

47、 2.耐久性; 3.安全性。,外墙外保温系统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保温系统的概念 保温系统包括: 保温材料; 砂浆,如:表面抗裂砂浆、界面砂浆、 面砖胶粘剂、面砖勾缝料; 增强材料:耐碱网布、锚栓。 即:一个保温系统,各部分共同配合,才能够完成外墙外保温的功能。,保温系统应满足的技术指标,保温装饰板系统有5项 耐候性、拉伸粘结强度、单点锚固力、热阻、水蒸气透过性能 抹灰类系统基本性能有8项 热阻(即保温性能) 耐候性(耐久性) 抗风压值 抗冲击强度 吸水量 水蒸气透过湿流密度 耐冻融性 不透水性 保温系统同时还应该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要求,外保温系统的施工验收(二),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2、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3、EPS板薄抹灰系统EPS板粘结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无网现浇系统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保温系统的施工验收(三),外墙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久年限,外保温系统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至少应在25年内使用期内保持完好 以前,对于一种新材料或新构造系统,往往是通过搞试点建筑的方法进行考验,认为经过一个冬季和夏季不出现问题,即可通过鉴定。而25年的耐久年限要求系统能够经受住周期性热湿和热冷气候条件的长期作用。通过搞试点建筑的方法难以在短期内判断外保温系统是否满足长期使用要求。,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热阻 抗风荷载性能 抗冲击性 吸水量 耐冻融性能 抹面层不透水性 保护层 水蒸气渗透阻 说明: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应该由提供保温系统的厂家来完成、实施,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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