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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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方法,规范过程,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解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13年1月 哈尔滨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伍宛生,一、07 规程修订的主要背景 二、07规程实施的重要意义 三、07规程的主要特点 四、07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五、07规程详解,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5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07规程)自2007年10月14日起施行。该规程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在1996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

2、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以下简称96规程)基础上历时三年修改完成,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技术管理标准。,一、07规程修订的主要背景 1、国家及行业在1996年以后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如: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5日,水建管1997339号);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5)水利工

3、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建 199816号); (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建管1999637号)(现已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28号)废止); (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建管 20002号)(现已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废止); (9)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建管 200174号);,(10)水利水电工

4、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条例(试行)(2002年12月11日,水利部办建管 2002182号);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建管 2005304号);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等。 上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管理制度涉及到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见证取样、质量缺陷备案、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均需要在质量检测和评定规程中予以进一步的体现和进一步贯彻落实。,2、国家及行业在1996年以后相继颁发、修订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技术标准、规范,如: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

5、)(现已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废止) (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634-2012 )废止)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F80/1-2004)等。 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技术标准、规范涉及到抽样检测、项目划

6、分、竣工抽检、主要建筑物确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新的知识、概念和要求,也均需要在新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予以完善、体现和进一步落实。,3、水利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引(调)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日趋增多,需要在新的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中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内容;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认识的进步,也需要更新理念,如政府验收中质量只有“合格”等级。,二、07规程实施的重要意义 1、07规程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

7、称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631639-2012 )废止)等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制度的新的整体框架。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既有行政规章方面的依据,又有新的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2、07规程内容更完善、层次更清晰、科学性更高、操作性更强,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水利水电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三、07规程的主要特点 1、强化了项目法人在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的责任。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可”的环节,将项目法人制进一步落实到

8、实处。 2、突出了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政府监督作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的参建单位,回归了该机构本来的政府监督地位,不参加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3、进一步强化、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是明确了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监理单位的具体作用和工作内容,二是在不合格单元工程出现后的鉴定工作中,明确了监理单位是鉴定单位之一。 4、更加突出了质量评定工作中以单元工程质量为基础。主要体现在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均归总到“单元工程”而老规程则未强调。 5、明确了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优良标准是为企业创优而设置,同时提高了优良标准的门槛。此点为观念的

9、更新及与国际接轨,是本规程最大的亮点之一。,6、科学地强调了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中的重要性,此点弥补和完善了老规程一个较大的不足。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是检验设计、施工的非常重要和直观的指标,在老规程执行过程中,很多工程的质量评定实际上都已考虑了此点。 7、项目划分确定、调整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更加完善,对确定只给出了一般原则,基本不再定量;另外,对涉及其他行业(不管移交与否)的永久性设施(道路、通讯、房屋)等明确了划分原则及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从而更具操作性。 8、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识,合同成为质量检验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9、完善了不同类别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常规、碾

10、压、锚杆混凝土等),综合考虑了国家和行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0、补充了水利行业日趋增多的其它工程类别,如引(调)水、除险加固工程。,四、07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1、项目划分中对涉及其它行业的永久性设施(房屋、道路等),07规程明确规定了应遵循其它行业的规定,如何在评定中予以接合和统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等工程的项目划分原则和方法均存在相当差异,水利水电工程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三级;房建、公路、铁路工程分单位、分部(子分部:房建)、分项工程三级;市政工程分单位、部位、工序三级,具体工程的项目划分

11、的对应和接合需慎重;,二是上述不同工程的质量评定的方法也不一致,如公路工程采用的是评分法,因此,水利水电工程中若包含有其他行业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对接需认真对待。 2、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明确规定了竣工检测的概念,但07规程仅对堤防工程作了规定及具体操作指南,因此,其它水利工程竣工检测工作的参照执行也是本规程未解决的问题之一。 规程中对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的抽检项目和数量规定了“根据需要,.”,具体实施时建议抽检项目应基本涵盖,抽检数量宜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施工过程检验总量或参照堤防工程等具体确定。,3、对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07规程明确和强调了进场验收。但

12、工程建设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出厂验收,以做到质量的预先控制。出厂验收程序在老规程实施中已渐趋完善,今后仍需继续重视。 4、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中,对有水下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需提前对工程外观质量数据进行检测,07规程对此点未予以强调,在具体工作中需注意。,5、关于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07规程仍沿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将其安装划分为分部工程。但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已明确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为监理专业之一,设备监造已逐渐成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普遍做法,制造质量检验与评定理应成为单独的分部工程,某些工程已实施。如若技术可行、措施跟上,将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制造另划分

13、为分部工程亦是合适的。,6、对质量缺陷备案表,2008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已将此表纳入,但将施工单位签字的原“技术负责人”换成了“项目经理(建造师)”,此点宜遵从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的规定。 7、对5.1.2条文“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此处的“一般项目” 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检查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等不是同一概念,而应侧重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8、关于工序检验与抽检 (1)质量评定表中,相关项目检测的过程资料如若能在表中反映则直接填入

14、表中,如若表中不能直接反映,需另附,该支持性资料的格式应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相匹配,但目前尚无,只有各单位自行处理。 (2)“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此“抽检资料”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已有相关的规定,但对工序质量抽检的频次、抽检资料及支持性资料的格式,07规程亦未解决,只有各单位摸索、研究处理。,(3)监理单位的工序抽检资料(小样本)与施工单位的工序检验资料(大样本)的关系问题,07规程仍未解决,只有留待以后处理。,五、07规程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

15、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96规程为“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96规程自1996年实施以来,不仅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执行,全国很多小型工程大都参照执行,积累了很多的质量管理经验,特别是全国正在进行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泵站技改工程、小水电建设工程和即将实施的病险水闸加固改造工程等均需严格质量管理,因此

16、07规程对适用范围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扩大,既是可行又非常必要。,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

17、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回归政府监督的职能,即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再参加任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只是通过审核、核查等方式达到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的监督检查。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18、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机电工程(JTG F80/22004) 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

19、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2.0.3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20、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2.0.6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类工程

21、、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属于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 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如泵站泵室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而进水

22、渠边坡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水闸的闸室、上下游翼墙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但上游护坦、铺盖地基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main unit 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

23、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建筑物原则上由设计文件确定。 2.0.10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见证取样”始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24、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水利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中作出了意义基本相同的“跟踪检测”的规定,全国水利建设行业中,近十年来均已逐渐实施或习惯了“见证取样”的称谓,此项予以明确。,2.0.12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 质量事故 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

25、危害的事件。 2.0.14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3 项目划分,3.1 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见表3.1.1-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表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26、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2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2(续),表3 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续),表3(续),表3(续),表3(续),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本条是进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条文中的工程结构特点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如混凝土重力坝,可按坝段进行项目划分,土石坝

27、则应按防渗体、坝壳及排水堆石体等进行项目划分。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同时,还应遵守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

28、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在满足3.2.1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对枢纽、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的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做了如条文所述规定。引水(渠道)工程级别按GB50288-99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工程因险情不同,其除险加固内容和工程量也相差很大,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加固工程量大时,以同一招标标段中的每座独立建筑物的加固项目为一单位工程,当加固工程量不大时,也可将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完成的几个建筑物的加固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

29、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部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 对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整治内容,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部工程的划分。,3.2.4 单元工

30、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 (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631639-2012 )废止) (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堤防工程中常见单元工程如

31、何划分都有规定,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应按单元工程规定进行划分。目前水利行业尚无引水(渠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条提出了其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在3.1.1条文说明中列出了项目划分表。,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

32、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的重新调整等诸多因素,需要对工程开工初期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从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对不影响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局部调整,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但对影响上述工程项目划分的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4 施工质量检验,4.1基本规定 本节96规程为5条,现修订为12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

33、检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共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4、。,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

35、实践经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本条为新增条款,鉴于目前许多工程在检验数据方面所反映出的虚假问题,特作此规定。,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

36、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4.1.8 工程中

37、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本条为新增条款。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38、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本条为新增条款。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 SL634-2012 )废止)中的规定编写。按该规程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

39、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表4,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

40、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本条为新增条款。,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

41、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2 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

42、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本条是对原规程4.2.1条的修订,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监理规范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出台后,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质量检验中应承担的职责范围。 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规范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 项目法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相应的检查职责,主要是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的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应按照

43、监理规范6.2.11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跟踪检测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

44、组。,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以主要检查、检测项目作为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据调查,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抽样检测数量均大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同时,监理机构应有独立的抽检资料,主要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平行检测资料以及对各工序的现场抽检记录。,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抽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期间; 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

45、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抽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抽查; 4、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服务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参建资质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抽查。 6、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委托有资

46、质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和定向质量检查工作。,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6规程4.2.2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

47、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质量缺陷备案内容。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指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或工地加工厂)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等,“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4.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

48、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与96规程相应条文比较,主要是增加履行相关手续的要求。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施工准备的各项工作应经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现场确认,由监理机构根据确认情况签发开工许可证。,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96规程4.3.3条比较,主要是增加监理复核的规定,这也是监理规范所要求的。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表5,注:1、2、4项标准已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替代;7、8、9、1

49、0和11项目标准分别被GB1499.12008、GB1499.22007、GB137882008、DL/T50552007、GB80762008标准所替代。,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96规程4.3.4条比较,主要是增加进场后交货验收的规定。,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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