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节经济法产生及沿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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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体系,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 济 法 总 论,经 济 法 总 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历史的回眸,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 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二,契约自由 其三,自由竞争 根本目的

2、在于强调私人意思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 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问题的产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私权绝对,私权限制,私权的滥用,社会经济的无序,要求限制私权,为公共目的在正当的补 偿下限制财产的支配权,(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契约限制,实质的不平等,社会危机,要求对契约 自由予以限制,(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规制垄断,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垄断,社会危机,对垄断加以限

3、制,(3),2、问题的症结:,这些变化动摇了资本主义的基石,人们 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的出路在 于何方。由此而出现了两种路径:,革命,改良,社会主义革命,现代资本主义,3、解决的途径,A 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 B 国家介入解决可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守夜人,社会领导者,对干预私人领域 的谨慎与克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 的介入私的领域,民商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国家职能的变化,二、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经济原因: 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 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 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

4、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 (2)理论原因: 1)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 2)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3)法律(部门法)原因: 1)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与行政法) 2)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特点: 经济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部门法概念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现代经济法的完整体系 伴随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两大法系经济法律制度相互接近渗透,2、我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 (1)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

5、段 (2)十年内乱阶段 (3)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后,第二章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含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平竞争原则 (五)平衡协调原则,第四章 法人制度,一、概述 民法通则第36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二、法人的分类 学理分类: 1、公法人、私法人 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3、营利、公益、中间法人 4

6、、集体与独任法人,我国的分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一般需依法登记而成立。 2、机关法人:享有行政权力 从事行政管理时不以法人身份出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以法人身份出现、经费来自财政拨款、依法设立不需核准登记。 3、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特征自愿结合组成的、财产由出资或国家资助组成、成员参与事务管理、须制定章程。,三、法人的机关 是依据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特征:1、依据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而设立;2、是法人的组成部分;3、是法人意志的形

7、成、实现机构;4、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由自然人组成。 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四、法定代表人 由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应具备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具有管理和业务能力的内部成员) 2、消极条件(6项,实际为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禁止条件),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的条件: (1)依法设立; (2)必要财产经费;(一次缴足、几年内缴足) (3)名称(法人特定化的标志)、组织机构(借以实现权利义务)和场所(住所只能有一个);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规定的条件),2、法人的变更 性质

8、和组织机构(分立、合并)的变更 业务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的变更 名称和住所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终止原因: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终止的程序: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第五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社团性; 2、营利性; 3、规范性; 4、法人性。,二、公司的分类 1、按照股东责任的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照资本筹集方式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

9、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4、按公司之间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三、公司法概述 2005年10月27日通过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相关关系的部分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法人财产权独立原则; 2、有限责任原则; 3、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社会责任原则。,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 有限

10、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股人数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 (6)资合性兼人合性。,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

11、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 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公司业务。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现行法律还规定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

12、资公司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13、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

14、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决策权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非常设机构。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15、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执行机关。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六、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发行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16、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129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二)股份转让 指股份所有人(股东)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份可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

17、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18、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赔偿义务 3、受质询的义务,八、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法第164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分配,经股东会决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19、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1、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3、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2007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

20、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

21、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种类,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2、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的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22、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紧密联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所以,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4条)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23、、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22条) 内部转让 通知 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1.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 2.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 3.利益分配权,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33)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4、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1.出资的义务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1)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2)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5),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6),三、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全体合

25、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 1、平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 1、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8) 2、

2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2)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2)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2),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7)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依执行事务情况而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38)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9)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

27、伙人追偿。 (40),i,(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 对外足额 2 、内部分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财产用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不能把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混淆。,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1)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

28、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42),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问题: (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双优先原则) 1.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3.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的剩余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清偿完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当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五、入伙、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入伙的形

29、式 (1)非合伙人接受原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2)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2、入伙的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43) 3、入伙的程序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3),4、入伙的法律效力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4),(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退伙的形式 意定退伙

30、 法定退伙,(1)意定退伙 意定退伙是基于合伙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退出合伙企业。 意定退伙的条件:(45、 46)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法定退伙的种类: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31、当然退伙的情形(48)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

32、日。,除名退伙退伙的情形:(49)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的效力 (1)发生继承(50) (2)退还财产份额(50、51) (3)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3) (4)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54),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

33、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5),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56)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57)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特

34、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59) 1、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4、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61)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

35、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63)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四、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情况应当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悉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62)

36、 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66),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64)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68)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8),六、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6)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七、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 1.有限

37、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9)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70)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 (71),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72、73)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79),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

38、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80) 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81),8.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2) 9.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3),二、合伙企业的清算(86) (一)确定清算人的情形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

39、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人的职责(87)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三)通知债权人(88)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40、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四)清偿顺序(89) 1.付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依33条的分配原则),(五)清算结束(90、91)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企业破产(92)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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