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ppt国际支付法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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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湘南学院,国际支付法,国际支付概念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案例分析,1990年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

2、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案例分析,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案例分析,正确答案 有关信用证独立原则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

3、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国际支付特征,首先,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 其次,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 再次,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 最后,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第二节 国际支付方式法律

4、制度,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较多的支付方式有两种:直接支付方式与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只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即交易双方与银行发生关系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有:汇付、托收、信用证。汇付是一种顺汇方法,即由买方(债务人)将款项通过本国银行汇付给卖方(债权人)。,第二节 国际支付方式法律制度,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属逆汇方式,即由卖方(债权人)通过银行主动向买方(债务人)索取款项。 间接支付是指支付行为除了交易双方与银行外,还有其他主体参加的方式。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使用国际保理即为间接支付方式。,汇付,汇付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

5、用,是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买方)或服务接受方,付款没有保证。采用此方式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来讲都有风险。因而,除非买卖双方有某种关系或小数额的支付,一般很少使用汇付,汇 付,在国际支付业务中,汇付是由进口方直接付款,其又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 . 信汇(Mail Transfer ,M/T)。信汇指汇款人将货款交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局寄交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信汇费用低,但速度慢。 .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指汇款人要求当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收款人。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银行之间都建立了直接通讯,电汇

6、费用低,差错率低。 . 票汇(Demand Transfer,D/T)。票汇是指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汇付,票汇与信汇、电汇不同,在票汇中,汇款人将汇款凭证交收款人,汇出行与汇入行间的指示是通过汇票做出的。该汇票是银行汇票,使用这种方式结算的好处是可以转让汇票。,汇付法律关系当事人,1.汇付法律关系当事人。一项汇付业务中通常涉及的当事人有:付款人,通常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即进口方;收款人,通常是指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即出口方;汇出行,通常是指接受汇款人申请,代其汇款的银行。汇款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汇入

7、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对收款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汇入行是出口地银行。,汇付内容,2.汇付内容。在信汇和电汇两种情况下,汇付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或支付指示。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和汇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或汇入行与收款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上述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在票汇的情况下,汇付使用的是汇票,汇款人与汇出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汇出行、汇入行与收款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二、 托收(Collection,国际商会于1958年出版了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 197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995年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再次修订了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8、,该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托 收,1.托收概念。托收是指债权人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一般的做法是:由债权人(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债权地银行提出申请,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债务地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 由此可以看出,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而非银行信用。,托收种类,托收种类。最常用的托收类型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r collection),指债权人只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款,而不附任何其他商业单据。另外,除汇票外的其他金融单据也可以光票方式托收。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

9、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指债权人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跟单托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付款交单(D/P),二是承兑交单。,托收法律关系,(二)托收法律关系 1.托收主体,即托收当事人。托收支付方式中通常会涉及到四个主要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即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卖方)

10、。委托人通常在托收方式中是债权人,也是汇票的出票人。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债务人所在地银行。代收行通常是付款人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买方)。,2.托收内容,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申请托收首先要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委托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范围,委托人的委托经托收行接受后,构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代理法的

11、一般原则。托收行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指示进行托收业务,并有权收取托收费用。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国际商会于1930年首次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以规范信用证。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前后一共经过了六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1993年的修订本,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通常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简称UCP500)。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已采用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概念。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简称开证行)开

12、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由开证银行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交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所以卖方的货款就会得到可靠的保障。而进口商则可以在付款后保证获得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所有货运单据。,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特点: 首先,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以信用证支付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卖方的商业信用。 其次,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最后,信用证是单据交易。,信用证的种类,2.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较多,根据不同的性质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

13、信用证能否撤销作为标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从信用证能否保兑作为标准,可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 按信用证兑现方式,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种类,按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按信用证是否能重复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与非循环信用证。 按信用证开证方式,分为对开信用证与非对开信用证。,信用证格式,3.信用证格式。 其主要有如下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和地点等。信用证应载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等,并注明信用证的编号,载明信用证开证时间、有效期以及开证地点等。 支付条款,

14、包括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该金额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金额记载必须按大写文字和阿拉伯数字书写。 货物条款,包括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的记载和说明。 汇票条款,此条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其主要内容包括汇票金额、种类、份数。,信用证格式,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 单据条款,主要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这些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等。 价格条款,包括单价、总价以及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等。 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及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信用证交易基本原则。,独立原则。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

15、人所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抽象原则。抽象原则要求,单证表面相符,包括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和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信用证法律关系,(二) 信用证法律关系 1.信用证主体,即当事人。信用证下的当事人主要有: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进口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 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同意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信用证法律关系,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享有该信用证权益的人,即卖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权人。 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

16、人交来的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行,或是其他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 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本身。 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和开证行均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内容。信用证内容,即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于信用证当事人多,故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首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关系。,再次,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因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后送达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

17、之后就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 最后,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会使用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保证合同的履行或货款的支付。跟单信用证用于保证买方的付款,而保函则保障买方免于卖方不履行合同和损害。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还广泛用于投标、履行担保、付款担保等。,1 保函。1978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但该规则未被广泛接受,1991年其又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该二规则皆属于国际惯例,要求只有在保函中明确援引时才对保函有约束力。,备用信用证,2 备用信用证。UCP500适用于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跟单信用证,但并非UCP

18、500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可以说大条款多数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在制定该惯例时,曾有人提议国际惯例应明确适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但这一提议被认为不可能实现而没有采纳。因此,信用证当事人应具体明确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UCP500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从法律上说,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相同,但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远远广于后者,且UCP500是最适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则,故在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四、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业务,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对外贸易短期融资收取货款的方式。它对于进出口商均有一定好处。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由于融现代信息技术和国际金融业务

19、于一身,因此其业务量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支付中有效的竞争手段。,国际保理立法概况,1968年,15个国家的30余家银行和保理人在斯德哥尔摩开会,成立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CI)。至1991年全世界共有611家保理人,总营业额达2600亿美元。1988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贸易结算处开始试办保理业务,1992年3月与FCI成员中的美国国民保理人和英国鹰狮保理人分别签署了国际保理协议;同年,中国银行授权省级和特区分行开展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概念,国际保理定义。国际保理,有多种称谓,有称保付代理、承购应收帐款、包销代理、转让收款权等,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用托收的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等方式

20、支付货款时,保理人(或称保理人、保理商)从出口商那里买下所有应收帐款,并向客户提供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追债、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财务服务。,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在出口商的货物装船、发货后,保理人立即将出口商的有关货运单据买下、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出口商通过使用国际保理的支付方式来避免收受货款的风险。,国际保理业务特点,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两方面特点:第一,由保理人负责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并确认货物买卖交易。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发生在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货物的交易中,鉴于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往往不充分,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收回,通常要委托保理人对进

21、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当保理商确认进口商的资信良好并对该笔交易确认后,买卖双方才决定正式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国际保理业务特点,第二,转让应收帐款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人通过受让应收帐款,为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业务风险。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立即将单据卖断给保理人就能收到现金,而无需等到进口商付款便获得了资金融通。这样,不仅确保了货款的安全回收,也加速了出口商资本周转。,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三) 国际保理法律关系 1主体。一笔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通常有四位,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人和进口保理人。出口商是出售货物的组织或个人。进口商是购进货物的组织或个人。出口保理人是

22、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在收到出口商的单据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并按约定的日期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的公司。进口保理人是接受出口保理人的委托,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确定进口商的信用度,然后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人,并且在收到出口保理人寄来的单据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或承兑后收取货款的公司。,国际保理法律关系,2.内容。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关系呈多元化特点: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出口商与进口商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交易最高金额(以保理人提供的信用额度为上限)、货物数量、质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人的关系。出口商与出口保理人是合同关系,他

23、们通过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出口商将进口商的名称、信用额度及有关交易情况报告给出口保理人。出口保理人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结果。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准备货运单据并将单据交给出口保理人。出口保理人收到单据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并按约定的日期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出口保理人与进口保理人的关系。出口保理人与进口保理人是代理关系。 出口保理人与进口商的关系。出口保理人与进口商的关系是通过进口商与出口商的合同规定的,属于合同中的第三人。 进口保理人与进口商的关系。进口保理人与进口商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关系是通过出口保理人与进口保理人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当进

24、口商拒付货款时,进口保理人只能通知出口保理人。 出口商与进口保理人关系。出口商与进口保理人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案例分析,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题

25、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分析,正确答案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案例分析,(2)B公司应承担责任。B 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B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 (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243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案例分析,(4)A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承运人应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提货人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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