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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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1-4条)第一章 总则(1-8条) 1、制定依据 1、纳税人 2、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2、企业分类 3、解释“境内、外企业” 4、解释“实际管理机构” 5、解释“机构、场所” 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义务 6、解释“所得” 7、各类所得发生地的确认 8、解释“实际联系”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定义 与原税法的区别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续)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定

2、义 税法 第一条 、条例 第二条 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续) 与原税法的区别 原内资企业暂行条例 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 与原法相比,新所得税法 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 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衔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续)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3、义务人(续)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续)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 一般原则: -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 -仅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 得源泉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 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主要内容: 关于税收管辖权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

4、的管辖范围 关于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法二条 法三条 条例三、四、五条 条例六、七、八条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 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 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它还是对国际间 所得征税的依据,国际税收理论中所指的税收管辖 权,是指各国政府在处理对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 有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可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确立 ,其内容主要包括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 管辖权。 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 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

5、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 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 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征税 地域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 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 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税收管辖权 属人原则 境内所得: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境外所得:居民企业 属地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如何理解“实际管理机构”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税法 第二条 条例 第三、四条 税法第二条 第二款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6、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 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 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 产等实施 实质性 全面 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国际上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 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或多种标准结合。 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 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

7、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新税法采取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 准:只要满足其一,就是居民企业, 从原税 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是对原税法的延 续和发展。 新税法改变规则的原因: 1)国际趋同 2)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地外迁、外国公司/海 归公司实质在华运营) 3)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 居民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如何理解“实际管理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 (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 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 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8、注重日常 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主要内容: 非居民企业的含义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 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的征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的含义 税法二条三款 条例五条 税法二条三款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9、,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条例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

10、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如何理解“机构、场所”: 1)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 所。 2)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视同设立机构、场所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委托了营业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 是个人)。 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活动。 代理的具体行为,包括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商 品等。 3)机构、场所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 延续时间限定 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 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 税法第三条二、三款

11、 条例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二、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 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

12、 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的征管 根据税法第三条是否设立机构、场所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可划分为营业利润和非营业 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与机构、场所概念相联系,“机构、场所 ”,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所得 的计算、适用的税率、核定征收,等等) 非营业利润 未设立机构、场所,仅就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纳税(消极所得) 源泉扣缴机制(收入全额、较低的税率 )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条例第七条) 如何判断所得来源地,是对非居民的非

13、 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关键,分为六类: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 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 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例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股息红利-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 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 地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 1)先确定所得的类型

14、(劳务/权利财产?) 2)再确定来源地 举例: A.崔健音乐盒带劳务所得?版权所得? B.某国卫星频道使用收入劳务所得?租金所得 ? C.对外支付的佣金劳务所得?来源地? D.转让技术同时派技术人员安装、培训的收费 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 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 税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 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 来源国分享征税权)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实际联系的概念

15、及运用(税法第三条、条例第八条) 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 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 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续)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 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 理、控制) 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法定税率 税法第四条 适用企业: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25%;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 收入的非居民企业20%。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续) 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关系 法定税率25%、20%两档 优惠税率20%、15%(税法28条); 10%(条例91条) 本章小结: 纳税义务人 企业及其他有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税收管辖权 有机构场所无机构场所 适用税率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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