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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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讲人:苑书涛,一、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及其特征 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致使民事主体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状态。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民事主体的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2、损害具有客观性 ;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二)损害事实的种类及相应的救济 根据所侵害的客体的不同,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侵害财产权益所致之损害;二是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第一大类,侵害财产权益所致之损害。 侵占财产; 损坏财产; 对财产权益造成的妨碍或危险;,侵害财产权

2、益所致之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对于此类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包括(l)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2)受害人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3)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4)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 对于侵害财产权益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面赔偿,除非法律对此有明确的例外规定。,侵害财产权益而导致的损害中,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提及,即侵害财产权益而导致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3、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对此问题,2001年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侵权责任法有不同的规定。,第二大类,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 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有有形损害与无形损害之分: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有形损害 : 此类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 确定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2)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无形损害即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其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另

4、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两个方面,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非财产损害除了精神损害之外还包括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 另外,也有人认为,非财产损害,就其具体内容而言,是精神或肉体痛苦,我们认为,鉴于我们对损害概念的理解,精神损害虽然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精神(肉体)痛苦,但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肉体)痛苦,而是应当包括民事主体所遭受的精神方面的一切不利益的状态。 对于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精神损害,首先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加以救济。 而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即哪些

5、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二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即哪些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一是侵害人格权;二是侵害人格利益。 诉讼主体: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哪些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2、侵害身份权益所致之损害。 此类损害,理同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同样可以导致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损害后果。 对于因此所导致之财产损失,对此应当适用赔偿损失之方式加以救济,同样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侵害身份权益同样也

6、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等精神损害,对于此类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当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加以救济。 另外,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配偶权益和监护权被侵害时被侵权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则给予了明确规定。,二、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结构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行为要件的完整结构。,1、行为 行为是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

7、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然人、法人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其自身的动作或活动。但其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或活动,亦为公民、法人行为的特殊形式,当由其控制,管领的物件或他人致人损害之时,亦构成侵权责任,为转承责任或称间接责任、替代责任。,2、违法 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 违反法定义务,是自然人、法人作为他人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定义务人时,负有法定的不得侵害之法定义务,侵害绝对权利,即违反该法定的不可侵义务,为违法。 违反法律禁止,是行为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行为既不违反法定义务,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但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

8、风俗而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亦构成违法。,(二)违法行为的方式 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区分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应当以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为标准。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 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 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 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三)违法行为的样态 违法行为

9、可以分为三种样态: 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 第二种是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四)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行为虽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抗辩侵权责任构成的作用。,阻却违法事由包括: 职务授权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受害人承诺行为; 自助行为。,三、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既不同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又与哲学上的相同概念具有密切的联系 。民法上研究这种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在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在理论上,对于侵权责

10、任因果关系要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不同的学说:,一是主张行为原因说 ; 二是主张过错原因说 ; 三是违法行为原因说 。 研究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尤其是研究其中的原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违法行为与过错,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 ; 2、侵权责任构成的各个要件,在确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统一目的下,各有不同的功能。,(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以下3种: 一是条件说 ;二是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

11、果关系。 条件说范围范围太宽,原因说则属过严,且认定困难,均不宜采用,唯有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民法公平原则相符合,应予采用。,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理解 1、过错的主观性:过错,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其评价对象为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过错的可归责性:过错作为可归责的事由,在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1)过错作为不正当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不正当或不良的心理反映过程;2)过错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良的或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3、过错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关系:过错是违

12、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但是存在过错不必然出现违法行为,出现违法行为也不必然基于过错。 4、过错与法律、道德的价值取向:过错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了法律和道德的价值评判。,(二)过错的形态 1、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一般过失: 1)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 2)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三)过错与侵权民事责任的关系 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过错程度的大小,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

13、意义。 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决定的作用。,在下面情况下,过错程度则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其一,有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须有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方能构成;其二,在某些过失侵权案件中,应当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其三,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错程度决定其赔偿责任的大小。,(四)过错的判定 过错,即是法律对于侵害行为人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 过错的判定,应当区分以下三个概念: 一是过错判定的对象; 二是过错判定的标准; 三是过错判定的依据。,过错判定的依据

14、是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因为故意、过失毕竟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因此必须借助于对外部行为的分析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屠夫赵某在菜市场卖肉,钱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赵某发现后抄起木棍超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正在睡觉的孙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到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李某,致使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李某找打狗人赵某要求赔偿,赵某认为其是因为狗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李某是狗引起的,应当赵养狗人钱某赔偿。李某遂找到狗主人钱某要求赔偿,钱某认为直接撞到李某的是猪,而不是狗,所以应找养猪

15、人孙某赔偿。李某随即又找到孙某要求赔偿,孙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的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赵某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李某将赵某、钱某、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由赵某承担责任。赵某在发现狗偷吃猪肉时,应向狗的主人钱某索赔,而不应打狗。正是因为赵某的过错,导致了一连串事件的发生。因为赵某有过错,所以钱某和孙某免责,应由赵某承担侵权责任。 意见二:应由钱某、孙某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赵某打狗的目的主要是抢回肉骨头,同时发泄心中的气愤,对一连串后果无法预见,没有过错。而钱某、孙某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两人均有过错,故应由钱某、孙某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意见三:赵某、钱某、孙某为共同被告,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赵某打狗出气有过错,钱某、孙某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也有过错,因此应由三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四:应当由钱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五: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在公共场所打狗,应当预见到狗逃窜会造成他人损害,其打狗行为具有过错;钱某、孙某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也是有过错的。因此,三人的行为对造成受害人李某的损失都是不可缺少的原因,这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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