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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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民法,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 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 的当事人。,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意味着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自主自愿;等价有偿。,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

2、产关系 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 名、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 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关系 其他物权(使 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经营权;相邻权) 在民法中 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

3、因管理债权 调 的反映 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 整 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 对 继承权 象 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在民法中 的反映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权利,案例思考:,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基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诸如税收关系、预算关系、财政拨款关系等,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案例思考:,答:所有带有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内容的社会关系,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4、系的双方必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所以,民法也不调整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因为行政管理必然是自上而下、纵向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这显然不归民法调整。,观察分析:,各类传媒常有这样的报导:某家知名企业的名称遭盗用,直接导致该企业的某些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或者,某位公民因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在诉讼中依法获得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说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有一定联系的。,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20世纪民

5、法典的制高点。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分析:,消费者在超市、商场购物,是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对方之上,更没有特权以拘禁甚至搜身的方式对待消费者,恃强凌弱有悖平等原则。,(一)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

6、内容三个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括: 公民(自然人)、 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观察分析:,你持有国库券吗?国库券的发行方国家,就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这一特定情形下,国家与你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受民法调整,与你形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客 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利等) 内 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案例思考:,甲公司向乙厂购买货物,一方须按时交货,一方须按时付款,甲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相互对应吗?,案例思考:,答;甲公司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

7、货款,权利是拿到定好的货;乙厂的权利是收取甲的货款,义务是按照约定给甲发货。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彼此对应,一方的权利对应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对应对方的权利。,(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事件和行为,案例分析:,小王的父亲于1月2日去世,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王将继承其父亲价值20万元的房产。,小王依法成为这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1月2日那天。因为,在1月2日以前,

8、虽然法律有关于公民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发生与此有关的法律事实小王父亲的死亡,这一继承法律关系并没有实际产生,小王也没有实际享有继承权,仅仅存在着可能性。此时,若小王未经父亲同意,执着占有该房,当属非法的侵权行为。1月2日,由于发生了小王父亲死亡这一事件,便引起了以小王为权利主体的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小王才实际享有了继承权,才得以合法地拥有该房产。,第二节 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法律确定),概念: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

9、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按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 在民法中,自然人在一定意义上可称为公民。,思考:,我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吗?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吗? 答:我国的公民一定是自然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则不一定是我国公民。,(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从事商品经济的两个资格,或先决条件,也可以说是两把钥匙。没有这两个资格,公民就不能称其为独立的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10、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 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权,于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年。 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1、,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为满2年) 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婚姻关系终止。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案例分析: 甲1991年离家出走,有一子丙,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97年乙改嫁已,同年离婚。甲1998年中奖20万,购买股票获利200万,经查97年甲与丁在教堂结婚生子戊。98年甲意外身亡谁有继承权?,甲,乙,丙,丁,戊,己,案例分析,甲与乙之子丙;甲现任妻子丁及与丁所生之子戊。乙已经对甲通过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12、。,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思考,小王今年15岁,是中学生,他在文具店买了一个价值2

13、4元的新铅笔盒,你认为他具备从事这一民事活动的资格吗?,答:小王有资格进行这一民事活动。因为小王虽然只有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价值二十多元的文具,应该认为他是有认识和判断能力的,所以他有资格单独进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是有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案例: 精神病甲在妻子陪伴下外出散步,顽

14、童乙来挑逗,甲受刺激,甲妻见状阻拦无效,甲将乙的头打破。乙的医药费如何?,答:根据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的规定,甲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顽童乙去挑逗在妻子陪同下的甲,甲受刺激,甲妻见状阻拦无效,甲将乙的头打破,乙虽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必须承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医药费,甲及其监护人无须承担此责任。,二、法人,1.法人的 概 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2、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能力,1、民

15、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成立时开始,终止时消灭。 2、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成立时开始,终止时消灭。,法人的种类,(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 首先,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消

16、灭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三、其他民事主体,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 5、联营,综上所述,民事主体就是有资格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单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尤其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还与监护制度相关。,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17、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观察,赵女士爱整洁,每天早晨须花1小时整理房间,所以居室内十分干净。赵女士的行为虽然效果明显,且与她预期的一样,而且自觉自愿,但行为的效果非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因此而产生、变更或消灭。所以,赵女士的这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观察,王老先生日前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价值50万的财产日后全部由女儿继承,不孝顺的儿子分文不得。王老先生的这一行为,将在王老先生故世后产生与他生前预期完全一致的法律后果,

18、遗嘱继承关系将因这一遗嘱行为而产生。所以,王老先生的这一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观察,行为人要出卖自己的房子,但是没有签定买卖契约,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就不是合法的买卖,就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形式和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的,也就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书面

19、形式(合同,电报) (2)口头形式(交谈,对话) (3)其他形式(推定,沉默,录音、录像),思考,有甲、乙两家从未有过业务往来的公司。某日,甲向乙发出一份附有价格、数量、期限等内容的详细的产品订货单,订单中写明:乙在接到订单后10天内,不表示异议,就表明接受此订单,须按订单供货。之后,乙未这10日内进行过任何意思表示。乙的沉默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就能出现一个完全相反的结果?,答:乙的沉默没有法律意义,合同不能成立。因为,法律对这类情形并未有特别规定,甲乙之间也没有特别的约定,乙的沉默不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合同。但假设甲乙之间曾经有过

20、这样的约定:乙须在收到甲的订单的10内答复,不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合同成立。有了这样的约定,乙的沉默就具有了法律意义,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按照约定,乙的沉默是对甲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无需经他人同意就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如立遗嘱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须有多方的意思表示,且多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如订立合同,(2)有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在从对方取得利益时也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作出给付后,有权要求对方提

21、供对价的利益。如买卖物品。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在从对方取得利益时无须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无须支付代价而取得利益,而另一方作出给付后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报酬或其他利益。如赠与、无偿保管。,思考,甲决定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乙,乙非常高兴,但甲提出,乙必须每月一次将此房供居住小区内的老人作活动室。乙考虑后表示接受。这样的赠与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答:赠与不可能是有偿的,但可以附义务,甲乙之间的赠与就是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虽然有一定的给付义务,但与其受益相比,义务是微不足道的,与受益是不对价的,只有彼此对价的给付才是有偿的行为。所以,附负担的赠与虽有“负担”,但不

22、能改变赠与行为纯获利益的特性,不能因此小小的“负担”而将这样的赠与认为是有偿的。,(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行为即告成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若只有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没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4)要式法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行为将不能成立。如房屋产权的转移。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

23、由选择某一种形式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依自由意志来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如货物买卖、民间借贷。,(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点: (1)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 (2)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将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非合同民事行为。 (3)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欠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非合同

24、民事行为。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但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按自己的意思使民事行为的内容变更或使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2、特点: 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内心的意思不一致;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须经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被确认变更或撤消之前,为有效; 只能由撤消权人自主行使撤消权;

25、,3、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误解的原因:行为人自己的过失 误解的对象:民事行为的内容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事实 误解的后果:产生严重后果,即就误解方而言,其损失是较大的,思考,老李运动后回到家,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没了手表很不方便,老李只得又去商店买了一块价格不菲的新表。没过几天,老李竟在自己的外套口袋里找到了旧表。老李想,都怪自己糊涂,以为旧表丢了,才买新表,真是一场“误会”。现在,新表已显多余,老李想找商店把表给退了,即以“重大误解

26、”为由撤消这一买卖行为,你说行吗?,答:老李的这块手表不能退。因为这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老李对自己丢表这一事实的认识存在错误,但这一错误属行为人动机上的错误。一般说来,动机上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老李行为的性质、表的质量、价格等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行为合法有效。所以,老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当然也谈不上去撤消它了。,(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五)民事行为无效或撤消的法律后果,民事

27、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然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等于不产生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完全具备有效要件,其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2、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案例观察,小李是17周岁在校中学生。某日她看了电视中的导购节目后,随手拨通电话订购了一套价值近3000元的按摩器械。一天后,商场按约送货上门,此时,小李的父母方才知晓此事。怎么办?,答:(1)父母十分生气,不同意付款买下,并出示有关证

28、件告诉商场送货人员,女儿尚小,没有资格作出这样的决定,请他们谅解。这说明,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拒绝追认,小李与商场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2)父母看见送上门的器械,先是一惊,后来觉得还行,挺不错的,也就付款买了下来。当然,免不了批评小李几句。这说明,父母对小李的行为予以追认,合同因此发生效力。,(3)父母有些犹豫,请商场送货员先将货送回,家里商量一下再作决定。事后,商场多次来电话催问结果,小李父母都未作明确答复,一晃1个月就过去了。这说明,商场一直在催告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希望他们予以追认,但在这1个月内,小李的父母没有作出追认的表示,由此,应视为他们拒绝追认,合同不能生效。,(4)父母有

29、些犹豫,请商场送货员先将货送回,家里商量一下再作决定。由于该商品非常好销,商场在小李父母作出要货的表示前,电话通知他们说,商场决定与李家的这笔生意不做了。这说明商场行使了撤销合同的权利,且在时间上,它早于小李父母的追认,否则,商场只能接受合同而不能撤销了。这儿有一个细节要注意,由于商场不可能通过电话获知小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属善意相对人。正因为它是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这一撤销权。如果商场明知小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撤销还与之订立合同,即属恶意,将不享有权。,(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案例,甲让乙替他保管一台电脑,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电脑卖给了丙,乙是无权处分这

30、台电脑的,除非甲事后认可(即追认),或由乙事后买下甲的电脑(甲也同意卖),那么,乙与丙订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不生效。,3、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须撤销,所以,不应随便宣布其无效,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有条件的尽量促使其成就。由于这类行为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或代订合同的资格而造成的,依照法律,这类合同将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因有权人的拒绝或沉默而不生效。对这类行为的效力,法律不主动干预,而由相关当事人自己决定,从而,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和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二、代理,

31、(一)代理的含义及特征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观察,假设你要买房,由于不懂行怕吃亏,你特地聘了一位律师,律师按照你的意图与某房产商开始了接洽。这其中,你就是被代理人,律师就是你的代理人,房产商就是第三人。律师受托以你的名义为你办事,而事情的最终结果由你承担,因为房产买卖是在你和房产商之间进行的,这就是代理。你可能会想,这个律师最好忠实于你的授意,不致越权胡来,或者更进一步,你可能还会担心万一他和房产商恶意通谋损害你的利益,该怎么办。这些正是代理制度中所涉及和规范的内容。,2

3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思考,朱先生今天身体不适,他想让同事李小姐代他摘录一些数据,李小姐一口应允。这是不是法律上的代理?,答:这不是代理。代人抄写数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产生、变更或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另外,在代理关系中,一定有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没有第三人,代理一般不能成立。代理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互助行为是有区别的。,(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

33、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如委托他人代为订立合同。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授予,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思考,甲聘请了一位律师,代他进行民事诉讼,这是代理吗?如果是,它属于哪种代理? 答:这是代理。律师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诉讼活动中,维护甲的合法利益,而法院的裁决结果则由甲承担。这属于委托代理,因为律师的代理权来自甲的单方授权行为,聘还是不聘律师,取决于甲

34、的意志。,(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权的行使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亲自完成代理事项; 代理人须承担相应的报告和保密义务。,2、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的便利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种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自己代理) 代理人代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民事活动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 (2)表现形式 自始

35、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最为典型)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3)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拒绝 相对第三人有权催告或撤销 无权代理人或恶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观察,据报道,不少学校曾擅自代本校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家长获悉后,大多十分不满,拒绝缴纳保费。这就是明显的拒绝。但也有部分家长觉得,确有必要,认可了学校的这一做法,按期缴纳保费。这显然是对无权代理的追认。,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 (2)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 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理由,足以使相对

36、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是善意而且无过错 (3)表见代理的效力 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案例,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触。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张某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该有效。,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甲撤

37、销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销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为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四)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的终止就是代理关系因为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1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

38、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以下情况而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笫四节 民事权利,一、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进行实际的占领、控制的权利。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型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占有 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39、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对财产的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愿等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因为保管而占有别人的财产。,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依据,也没有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产。如小偷占有赃物。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如别人的羊跑进自家的羊圈,自己并没有察觉。 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的,仍然实施占有。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

40、质而加以利用的权利。对物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权人使用,也可以由非所有权人使用。 (3)收益权 收益权是通过对财产的利用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收益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思考,2009年3月6日的农民报上,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署名“海琴”的女士反映,她在医院分娩生产时,医院未经她本人同意,把她生产下来的胎盘拿走,当她和丈夫要求医院归还时,医院拒绝,并称这是惯例,拿胎盘去做药不需经产妇同意。你的看法如何?,胎盘在本质上是人体的孳息,是由人体

41、按自然规律产出的。但由于人体不是民法上的物,所以母体与胎盘的关系较为特殊,一般不将其作为原物与孳息进行讨论。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产妇与医院也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医院擅自将胎盘取走是不妥的,而应将胎盘归还产妇。当然,产妇对胎盘的处置也不能是任意的,应以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为限。,案例,王老汉在山坡上发现了一头走失的母牛,便牵回了家暂时养了起来。母牛在王老汉的喂养下,身体日渐壮硕。不久,王老汉发现母牛已经怀犊,便更为辛勤地看管照料。后来,母牛顺利产下小牛犊,王老汉十分高兴。这时,牛的主人李老伯经多方打听,找上门来,要求归还走失的母牛,在获悉母牛已经产下小牛后,要求王

42、老汉将小牛一并归还。王老汉只答应归还母牛,认为小牛应留下归自己。两人闹的不可开交。怎么办?,答:其实,问题很简单。母牛与小牛是原物与孳息物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归谁所有,孳息物也应归谁所有。因为,原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因原物而产生的收益。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归李老伯所有。不过,依据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4)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的权能。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

43、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2 财产共有权,财产共有权是指同一财产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它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其特点在于,这种共有的财产,事先有明确的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对属于自己份额内的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伙财产。,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共同享有同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它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只有在

44、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确定共有人各自应得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同共有产生的主要根据是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因而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传来)取得 (2)消灭: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财产。,1相邻权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的各方要尊重他方的权益,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

45、邻关系,相互提供便利,各尽权利和义务。 如果给相邻他方造成妨碍,应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负责赔偿损失。,二、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不动产(土地或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债权,1、债的概念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 (1)债权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关系的内容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 (3)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

46、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思考,甲与乙订立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甲向乙支付了货款,但乙却逾期迟迟不发货。甲经“考察”发现,乙的仓库里明明有自己的货,是有意不发货的,这批货该是自己的。于是甲决定,你不发货,我就自己去你的仓库拉。请问,甲有权这么做吗?,答:甲不能这样做。因为在债权关系中,甲作为债权人,只享有请求权,即只能要求债务人乙履行合同。债权不是支配权,债权人无权支配原不属于自己的合同标的。这批电视机在没有交付以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乙,乙享有对电视机的支配权,哪怕乙已收下甲的货款。所以,甲若是强行去乙处拉货,是侵犯乙的所有权的行为。,3、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就是

47、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合同法重点阐述,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观察,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商店收款员由于疏忽多找给你钱或少收你的钱;有人将别人的物品误交给了你。这些都是你不当得利的情形,从而引起债的发生,作为债务人,你应该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构成的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

48、、他方受到损失 3、收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无合法根据,思考,赵大爷的农田与化肥厂毗邻,赵大爷琢磨了一阵,决定利用化肥厂排出的废水灌溉农田。结果,成效显著,农作物增产了不少,赵大爷十分得意。请问,赵大爷的受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答: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赵大爷虽然受益,但化肥厂并没有受到损失,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产生之债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利益的义务。,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

49、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思考,甲故意伤害乙,致乙伤残。甲的这一行为,从民法角度讲,构成了对乙民事权利的侵犯;从刑法角度讲,不仅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也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此时,若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认为甲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答:从原则上讲,在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竞合的情况下,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互不排斥,也就是说,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理由。受害人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 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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