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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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票据法,一、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 狭义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二)我国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四)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 2支付作用 3流通作用 4融资作用,二、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的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

2、统一性,三、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票据法上,(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具体的票据关系,(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汇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支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本票,保证人,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

3、汇票、支票:付款人 本票:出票人 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二)非票据关系,指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汇票的誊本持

4、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即: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 3)资金关系,(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相对分离 一定联系,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主要是与原因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5、,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行为的种类,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汇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支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本票,保证人,票据行为的特征,无因性 独立性,(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分类,第一次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

6、方式,(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两种方式:,(1)提示票据; (2)作成拒绝证书。,返回票据关系,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涂销,(一)票据的伪造,指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即为出票行为。,伪造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指签自

7、己的真实姓名),就没有为票据行为,因而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被伪造的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但是,如果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时,依照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仍应负责。,(二)票据的变造,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甲,乙,丙,丁,汇票,10万,100万,100

8、万,(三)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外:,1.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2.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七、空白票据,空白票据

9、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种类,无期汇票与即期汇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一般汇票、变式汇票,二、出票,(一)定义 1、制作 2、交付,(二)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可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效力、不发生票据效力) 禁止记载事项(记载无效、票据无效),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不记载适用推定,相对应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效力,发生其他效力,禁止

10、记载事项,视同未记载,票据无效,1、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2004年12月1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3个月付款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可记载事项,第27条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24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关于利息的记载,4.

11、禁止记载事项,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关于附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记载,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背书,(一)概述 1、特殊 2、转让的方式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二)背书 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特殊,(三)转让背书,一般 特殊,1.一般转让背书,记载内容: 必须: 任意:,必须:,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签章,任意:,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禁转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

12、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特殊转让背书,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无担保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第53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4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乙,甲,(四)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1.委任背书,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

13、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2.设质背书,第35条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55条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五)背书的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六)背书的效力,权利

14、转移的效力 担保付款的效力 权利证明的效力,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与种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承兑的原则及效力,1、承兑自由原则 2、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情况,应当承兑: 无需承兑 可以承兑,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2004年12月1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3个月付款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注意事项:,付款人承兑

15、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三)承兑的程序,承兑提示 承兑 后果: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四十条),甲,乙,戊,丙,丁,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五、保证,(一)保证概述,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特征,(1)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 (2)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

16、行为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 (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票据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的种类,全部保证、一部保证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 正式保证、略式保证 隐存保证,甲,乙,微软,隐存保证,记载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17、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甲,乙,戊,丙,丁,保证人,注意事项:,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广义 狭义:仅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行为的消灭票据关系的付款,付款的种类,(1)全部付款与一部付款 (2)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第54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

18、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第58条),(二)付款的程序,提示 付款,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第79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80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第92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

19、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注意:,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的审查义务:,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的法律意义:,第60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

20、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定义,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二)追索权的分类,期前追索、到期追索 最初追索、再 追 索,(三)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四)追索权的要件,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实质要件,(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 作成拒绝证书 通知,第65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

21、、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66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五)特殊追索方法,回头背书,第三节 本票,本票的种类:,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本票的记载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的见票,第四节 支票,支票的种类,1、记名支票、指示支

22、票、无记名支票 如:收款人为张三或张三指定的人 2、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3、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一般支票,4、已付支票、已受支票和受付支票 已付支票:出票人同时是付款人。 已受支票:出票人同时是收款人。 受付支票:出票人同时是付款人、收款人。,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

23、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付款人的责任,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关于空头支票,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l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

24、”字样。B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人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B公司还款,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甲行转而要求A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A公司以B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 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

25、一份购销台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为此,乙公司开具子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lo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请问:,1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

26、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案例:,1996年2月1日,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厂的商业汇票,汇票为见票即付。第二天,甲公司、乙厂持该汇票到市投资公司提示付款。投资公司将100万元汇人乙厂驻市办事处账号,同年2月3日,乙厂汇给甲公司725320元,3月1日又汇给其1万元,余款挪作他用。投资公司催款后,甲公司无款归还。,市投资公司在收不回贴现款的情况下,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立案后追回部分款项,认为该案虽有诈骗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现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问: (1)本案的性质及主管机关

27、? (2)本案中票据当事人哪些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违反哪些规定?,答案:,(1)本案系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厂利用商业票据骗取资金的案件。依票据法第103条第4项,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为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该商业汇票在出票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乙厂取得汇票末给付对价,违反了票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以及第21条第2款关于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规定。 市投资公司付款行为违法,因甲公司与其无委托付款

28、关系,且甲公司变无支付商业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保证。这违反了票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案例:,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

29、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参考答案:,

30、1.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返回,3.,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返回,4.,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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