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周课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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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周 (課本第9章),公務員勞動關係概述,一、公務員勞動權的時代意義 二、特別權力關係的意義與轉變 三、美日德法英公務員勞動權概述 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章 節 安 排,(一)勞動權的憲法保障(補充) 1.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 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 原則,糾紛調解仲裁。 3.法律保障: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一、公務員勞動權時代意義,(二)勞動三權的具體內涵(補充) (Labor Un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Strike) 1.組織工會權:集會結社,團結力量大, 工會的組織

2、與選舉。 2.集體協約權:勞資衝突,合則兩利, 分則兩害,調解仲裁。 3.合法罷工權:集體對抗,協商先行, 正當程序,和平罷工。,一、公務員勞動權時代意義,(三)公務員的身分特殊(補充) 1.從特別權力關係到公法職務關係與 行政法人化的勞動契約關係。 2. 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員工、 約用人員,各有不同規範。 (四)民國76年政府解除戒嚴,行政部門不僅面臨複雜外部環境動態,對內亦面臨公務員與國家關係質量變化。不僅反映公務員個別權利救濟的大幅開放,同時反映在公務人員有無享有團體(組工會)權利的制度推展。,一、公務員勞動權時代意義,1.否定說:公務員任用屬公法行為,與國家或自治團體間具

3、公共性格,強調公務員與國家間之特別權利義務關係。與一般國民的法律關係不同。 2.肯定說:公務員任用屬契約性質, 享有公共性格並非公務員所獨有。 側重公務員做為國民所應享有的憲法人權保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一、公務員勞動權時代意義,(五)工會法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民國84年教師法通過,教師可組教師會,民國91年公務 人員協會法通過,公務人員享有 結社權,協商權也開始萌芽起步, 罷工權則迄今仍未獲得許可。 註:工會法(民99年)新修正,教師得組工會。,一、公務員勞動權時代意義,國家或政府機關基於特別法律原因,在一定範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性的命令強制權力;

4、另一方面,相對人則負有絕對服從義務,故稱特別服從、特別支配,或特別權利義務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與一般權力關係的不同特徵有五:,二、特別權力關係,(一)當事人地位之不平等性 (二)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 (三)行政主體訂有特別規則 (四)行政主體有特別懲處權 (五)相對人缺乏法律救濟途徑,二、特別權力關係之五項特徵,德國學者烏勒 Ule 將特別權力關係區分為: 基礎(外部)關係與管理(內部)關係, 懲處區分為淘汰處分與矯正處分。 (一)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理論意涵 基礎關係指設定、變更或終結特別權力關係身分之行為,應該視為是行政處分,公務員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管理關係則指單純行政管理措施,不得

5、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二、特別權力關係的轉變,(二)重要性理論 在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內,相對人權益應受目的合理之限制,固屬事實,但涉及公務員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時,仍須有法律明文規範作為依據,國會不應放棄制定法律之任務,聽任行政機關自行裁量或僅訂特別規則。,二、特別權力關係的轉變,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突破:民國73年大法官 釋字第187號,以保障公務人員的財產權作為出發點,確認公務人員得提起行政爭訟。 (一)民國73年以前,不得爭訟之傳統見解 (二)民國73年以後,權利保障之現代見解 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大致可歸納為三類: 1.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 2.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處分。 3.重大影響公務員權益

6、之處分。,二、特別權力關係的轉變,(一)美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 聯邦郵政員工最早(1912年)有權組織工會,其餘聯邦公務員要到1962年才有積極保障之結社權與協商權。1978年的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對聯邦公務員勞動權完整規定與釐清。 1.主管機關:聯邦勞工關係局是公務員 勞資關係的主管機關。,三、美日德法英五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2.基本權利:公務員享組織、參與及幫助工會而免遭干涉、限制及壓迫的權利(反歧視原則)。 3.團體協商:政府機關與具代表權公務員工會,就人事政策及工作條件協商,締結團體協約。 4.爭議解決:無法就協商事項達成協議而造成僵局時,稱為

7、利益爭議。處理方式有三: (1)調解、(2)事實調查、(3)仲裁制度,又分為自願仲裁與強制仲裁兩種。 5.聯邦公務員無罷工權。但有若干的州政府准許非民生服務的地方公務員得享合法罷工權。,(一)美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二)日本公務員勞動權 日本憲法第28條規定:勞動者之團結權利、團體交涉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利,應予保障。 郵政、林業等現場作業公務員可適用於工會法等勞動法律,並享有結社權與交涉權,但禁止爭議或罷工行為。另警察、保安及監獄人員則不得結社。,三、美日德法英五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1.團體行為保障之限制:管理當局不得因公務員組織或加入公務員團體,而給予不利益之處分。 2.團體交涉權:公務員團體

8、向管理當局提出適法交涉,但與國家事務管理及營運有關事項,不得為交涉之對象。 3.公務員不得從事罷工怠工、行政效率低落、怠職行為,而且也不得企圖、共謀、教唆或煽動此等違法之行為。,(二)日本公務員勞動權,(三)德國公務員勞動權 學界慣稱為一腳站立的勞動權,確認結社權,但公務員並無一般勞工法上之團體協商權,相對則出現共同決定與協同參與等替代性措施,並嚴格禁止罷工行為。 1.結社權:憲法規定所有人民(公務員在內)都有權組織社團。公務員協會又分職業協會及機關協會二大類。,三、美日德法英五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2.替代性協商權:公務員協會與各行政 機關彼此是種互相信賴、互相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共同決定相關人

9、事法制與協同參與(效力較弱)行政管理措施,達成各項協議目標。 3.罷工權:法律規定公務員不得罷工,但得就福利等事項與政府談判,以及參與相關權益政策事項之決定,目的在爭取制度完整性,以權利與義務趨於平衡為目標,未強調罷工權。,(三)德國公務員勞動權,(四)法國公務員勞動權 法國公務員在眾多民主先進國家中享有最多勞動權利,以德國立場言,那是三腳完全站立的勞動權。 1.結社權:公務員可組工會。 2.協商權:憲法規定勞動者可透過代表,參與勞動條件決定,即可推派工會代表參與政府文官政策籌劃。,三、美日德法英五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3.罷工權:公務員行使罷工權,應遵守 下列四項規定: (1)公務員及公共團體

10、職員均有罷工權。 (2)基於保護一般國民利益之必要者,得 限制罷工。 (3)政府得決定罷工的性質及範圍。 (4)政府認為罷工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傷害, 得禁止爭議與罷工持續下去。,(四)法國公務員勞動權,(五)英國公務員勞動權 英國政府對公務員團體態度,歷經禁止、限制與容忍、鼓勵與聯繫三個階段。1919年全國惠特利會議成立後, 得就待遇與工作條件與政府協議,目前英國公務員團體已成深具影響力團體。 1.結社權:英國公務員團體之組成性質,主要以職業及機關特性加以區分,具有職級與團體之濃厚性格。,三、美日德法英五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2.協商權:文官惠特利委員會作為公務員工會利益代表機構,公務員各工會選出

11、代表,與同額官方代表共同組成,相互諮商解決爭議。1980年,又成立全國文官聯盟,主要任務與主管機關協商公務員權益有關之事項。 文官聯盟協商的對象以內閣事務部及財政部為主,而其協商的內容仍以與一般公務員權益有關的事項為多。(許南雄,2011),(五)英國公務員勞動權,3.罷工權:英國曾於1927年訂頒職業爭議與工會法,禁止公務員參加罷工,但1947年職業與工會法修訂已取消上述禁止規定。自1970年代以來,政府與公務員工會之關係漸趨複雜,而公務員工會亦先後於1973、1981、1983及1993年發動罷工。可見罷工權之行使需視個案彈性處理。(許南雄,2011) 而公務員協商爭議事件之專責機關為文官

12、仲裁法院。,(五)英國公務員勞動權,訓政時期制定之工會法第4條, 明文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我國各類公務員,早期只有公營事業員工享有與民間企業勞工相同的勞動三權(甚至亦可合法罷工)。 嗣後,隨公教分途與公務人員保障等制度之推展,教育人員與 公務人員逐漸享有部分的勞動權。,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一)教育人員先突破工會法限制,享有 結社權。民國84年教師法通過: 教師享有參加教師組織之權利。 1.教師組織級別:(1)學校為學校教師會、(2)直轄市與縣市為地方教師會、(3)中央 為全國教師會。 2.教師組織任務:(1)維護教師尊嚴專業自主權、(2)與各級機

13、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3.團體行為之保障:學校不得以不參加 教師組織或參加其活動為聘任條件, 亦不得因教師擔任工會組織之職務或 參加活動,而拒絕聘用或予以解聘及 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註:工會法(民99年)修正,教師得組工會。,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二) 公務員基準法草案、公務人員 協會法對公務員勞動權之規定 銓敘部為健全文官制度,曾研擬公務員基準法草案,確認公務員享有結社權、並得予請求協

14、商、但是明文禁止罷工。 嗣後,獲立法院同意,民國91年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 1.勞動權適用對象: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定編制 內職務支給俸給之人員。,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2.公務員協會成立目的:促進公務人員 權益與提高工作績效。 3.自願加入:不採強制參加之制度,完全 依據個人意願。 4.公務人員協會任務包括:(1)得建議事項、 (2)得協商事項、(3)得辦理事項、(4)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及團體。,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5.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與籌組: (1)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各機關員工30人以上 發

15、起即可籌組。 (2)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數1/5(中央)或 1/3(地方)聯合。 (3)主管機關:中央銓敘部,地方為縣市政府,而興辦事業則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6.無團體協約權、但得建議或請求協商。,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7.罷工等爭議行為禁止。 8.團體行為之保障。 9.團體行為之限制。 10.協會地位及章程。 11.第一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民國92年 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成立。 12.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於民國98年成立。 但業務推展未如全國教師工會之熱絡。,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三)政府部門勞動關係本質之省思 民間企業勞動三權結社權、協商權、罷工權作為比較基準,而戲稱

16、公務員勞動權為一腳站立勞動權。世界各國隨民主化發展程度,各有不同規範內涵。 政府勞動關係,對集體協商之限制較多: 1.國家主權因素:公權力具唯一性、至高性、強制性等特質。 2.政府機關對勞動力需求彈性較小:缺乏市場競爭之獨佔性。,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3.管理者追求之目標:政府施政目標呈多元 互衝的特性,政治人物致力於繼續執政, 更能影響團體協約之內容或勞動條件。 4.人事決策程序:政府可能因資源分配優先 順序、對公部門工會施加各種不同壓力,容易造成意見衝突,影響協商結果。 5.人事政策:政府為模範雇主,應提供 企業勞資關係表率。 6.公務員罷工的意義不同於企業,不應影響 公權力執行與公共

17、服務提供。,四、我國公務員勞動權概述,自我評量,一、解釋名詞 1.勞動三權 2.公法職務關係 3.公務人員協會 4.替代性協商權,二、簡答題 1.說明工會法第四條對公務人員結社權的限制,及何以要突破這些傳統的限制,就公務人員勞動權的時代意義為何? 2.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見解及較新理論。 3.為何政府部門的勞動關係,在本質上,應該比民營企業的勞動關係出現較多的限制現象,其必要性理由為何?,自我評量,銓敘部,http:/www.mocs.gov.tw/ 目前銓敘部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並施行外,經研訂之人事法制包括:公務人員基準法、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等法律草案,在網站中都能查到相關資料說明。,推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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