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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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8 章 担保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了解担保的概念、特征及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清楚担保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明确保证、抵押、质押、置留与定金的概念、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置留与定金具体的法律规定。,8.1 担保法概述 8.2 保证担保 8.3 抵押担保 8.8 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本章主要内容,8.1 担保法概述,8.1.1 担保法的概念 8.1.2 担保法律关系,返回,8.1.1 担保法的概念,1)担保的概念及作用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

2、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并于同年10月日起正式施行。,(2)担保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发挥着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担保能促进债权正常实现,这是担保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利的债权救济途径。,8.1.1 担保法的概念,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财产性,8.1.1 担保法的概念,3)担保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担保法是调整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担保法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因此又具有从属的特点。,(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

3、保法广泛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只要债权人以为有必要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时,均可依法设立担保。银行贷款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买卖双方在付款或发货前均可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仓储保管、货物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1)担保法的概念,返回,8.1.2 担保法律关系,1)担保法律关系的概念 :,担保法律关系是担保当事人之间基于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1)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 :,(3)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2)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 :,担保人

4、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人和担保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1)保证 :,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担保法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8)留置 :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2)担保法的种类 :,返回,8.2 保证担保,8.2.1 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8.2.2 保证合同,返回,8.2.1 保证的概念及特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的法律特征 :,(1) 保证人必须是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不能由债务人

6、自己提供。 (2) 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提供的担保,而不是现实具体的财产担保。,(3) 保证债务对主债务具有从属性 即指保证债务在其成立、变更、消灭上对主债务的依附性。 (8)保证债务对主债务具有伴随性 表现在当主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转移时,保证债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5)保证债务原则上具有补充性 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表现在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第二位的,只有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债务的补充性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连带保证则不具有这种补充性。,2)保证的法律特征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于债权的实现和保证人的责任有很大

7、的影响。 按保证方式不同划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8)保证人 :,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其中,公民个人作保证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1)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权的实现关键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作保障。保证人的资格如下:,8)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没有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担任

8、保证人。,(2)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意味着保证人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财产的减少,影响保证人的正常活动。为此,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必要限制,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三种情况:,返回,8.2.2 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形式,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债权人订立的、为确保债权实现、明确保证责任,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和资产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8)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返回,8.3 抵押担保,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

9、 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8.3.8 抵押权的实现 8.3.5 质押担保,返回,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接受抵押的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用于抵押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 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2)抵押权是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抵押权是一种换价权

10、(8)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5)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返回,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1)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自有的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自有的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权 利,包括国有的房屋、机器、运输工具及国有土 地使用权等。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公益单位的设施。 (8) 所有

11、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返回,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1)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定抵押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8) 抵押担保的范围; (5)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 抵押物登记 :,抵押由于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而不能以交付方式为公示。为加强对财产的监管防止重复抵押,确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我国的抵押

12、物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1)强制登记 (2)自愿登记,2) 抵押物登记 :,(1)强制登记,强制登记是指以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才能生效的一种登记制度,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有:,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 抵押物登记 :,(2)自愿登记,自愿登记

13、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的一种登记制度。,返回,8.3.4 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的实现 :, 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以公开拍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以变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1)抵押权的实现方式,(2)抵押物清偿的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合同,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实行自愿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生效的合同处理;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城市房地产抵

14、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以与抵押的房地产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地产所得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后,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对实现抵押权的限制,返回,8.3.5 质押担保,1)质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现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质押的概念,(2)质押的法律特征, 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 质权人享有收取质物所生慈息的权利 质权人员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享有以质物折价

15、、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质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根据质物的性质,可以把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3)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动产作为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权利作为对债券的担保,2)质物的范围 :,必须是出质人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质权也是一种换价权,质权人之所以接受质物,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通过处分质物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非质物的使用价值。 必须是具有流通性的动产即作为质物的动产必须

16、可以在市场上买卖,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否则质权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来实现。 必须是可以留置的动产。,(1)可质押的动产,所谓动产,是指除土地及其定着物、房屋等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以移动而又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作为质物的动产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2)质物的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可质押的权利,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质押的权利有三类: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具体包括:

17、,3)质物登记 :,质押由于转移对质物的占有,并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所以质押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但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白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8)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依法行使质权,以实现其债权。质权的实现方式,一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二是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质物而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享有

18、代位追偿权。,返回,8.4 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8.8.1 留置担保 8.8.2 定金的法律规定,返回,8.4.1 留置担保,1) 留置的概念 :,留置又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扣留被占有的财产,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理该留置物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1)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2)留置权是合同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3)留置物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事先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8)债权人可依法处理留置物,2) 留置的法律特征 :,3) 留置期间 :,留置期间是指债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留置权的时间期限。留置权始

19、于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于合同债务全部履行时。 留置期间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不短于两个月。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在留置期间内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留置物应返还债务人;留置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处理留置物优先受偿。,8) 留置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和慈息。 留置物所有权的转移,留置权的义务也随留置物的转移而由留置物新所有人承担。,5)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0、收取留置物息孳的权利:在留置期间,如果留置物产生孳息,孳息归留置权人所有,以抵偿相应的债务。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罩物和实现留置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列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要求债务人偿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留置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5)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是留置权人因占有留置物而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成立后,无论合同是否约定,留置权人都必须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限

21、,在此期限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6)留置权的消灭 :,(1) 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可因债务人履行等原因而消灭,留置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之随之消灭。,(2) 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成立后,留置物被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丧失对其占有和使用权。为发挥留置物的效用,或为避免因数额较小的债权而留置数额较大的财产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利,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如果债权人同意接受其担保的,该项留置权即告消灭。,(3) 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或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标的物一旦脱离债权人的实际控制,或因某种原因灭失,留置权也随之消灭。,

22、返回,8.4.2 定金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具有以下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定金是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的货币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定金不是以人的信用担保,也不是以特定的物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2)留置权是合同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合同当事人以定金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如果定金抵作价款,定金就成为预付的价款。,1) 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3)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合同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必须

23、有交付定金的行为。因为定金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定金合同的生效同时也证明了立合同关系的存在。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而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对方没有损失,定金就完全是用来惩罚违约方的;如果对方有损失但损失小于约定定金数额的,定金则既有惩罚性又有补偿性;如果对方的损失等于或超过定金数额的,定金则完全是用来弥补对方损失的。,2) 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生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返回,本章小结1,担保制度是金融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资金融通的安全,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可以说,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无一不是担保法律制度十分健全的国家。我国担保法的颁布施行,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担保方式各不相同,担保法在不同章节分别从性质、生效条件、合同条款、责任承担等多方面予以具体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在金融活动中,通常要使用的担保制度是保证、抵押与质押。保证是以第

25、三人的信用和不特定财产作担保,其方式最为简单方便,为,本章小结2,担保双方当事人普遍使用,也是涉外担保中最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但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手续最为复杂,涉及抵押物登记等问题,是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质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转移其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提供的担保。质押担保最为安全可靠,有学者称之为“担保之王”。,思考题,保证人是否必须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 简述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简述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内容及实现方式的区别。 保证有几种方式?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的法律调整是什么?,课堂讨论题 某乡政府为本乡一家

26、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该乡信用社按期发放了贷款。该乡信用社这种做法对吗?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合同立即生效。你认为这种观点正确吗?,案 例,案情简介 农民李某承包了集体的荒滩,开发成水产养殖场。为扩大养殖规模,李某分别向张某、杨某借款6 000元、8 000元,又向某信用社贷款20万元,以养殖场占有的荒地使用权、小货车1辆及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李某获得借款和贷款后,扩大了水产养殖场的规模,并将全部资金投入经营。后洪水爆发,养殖场被冲毁,李某无力归还借款和贷款。信用社要求拍卖该荒地使用权、小货车及房屋,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张某、杨某得知该抵押合同中的荒地使用权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

27、记,小货车的抵押也未办理登记,因此二人向法院主张荒地使用权及货车的抵押合同未生效,信用社不能从拍卖荒地使用权及货车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分析提示 思考方向: (1) 抵押登记制度,法律依据: (1) 担保法)第3358条。 (2)商业银行法)第36条。,本案分析,(1)抵押的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抵押登记与自愿抵押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于某些特殊的抵押物,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82条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

28、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其中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本案分析,所以在本案中,李某以承包的荒地使用权和自有的小货车设定抵押,却没有到法定登记部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货车抵押登记应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所以,这二者的抵押是不生效的。至于房屋的抵押登记,城市房产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农村房屋的抵押登记采自愿登记原则,农村房屋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所以本案中李某以自有的农村房屋设定的抵押是生效的。,本案分析,(2)本案的处理结果 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李某将承包荒滩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未生效。信用社与李某签订货车抵押合同后,也未办理抵押登记,该合同也未生效。只有李某农村房屋设立的抵押合同生效。所以在清偿时,信用社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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