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证据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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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一)证据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材料概念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的力量,陈涛和李勃有长期业务往来,每年结算一次。陈涛诉称01年12月6日在和李勃算毕时,陈涛要求李勃重新签欠条,李勃说看一下上一张欠条的格式,趁陈涛不备突然将欠条撕碎。陈涛立即和自己人将李勃制服,并报警。现陈涛要求李勃偿还40万元,证据有:重新粘

2、好的欠条和李勃在派出所的口供。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状,只是口头提出利息过高部分债内容涉及非法土地转让等。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了几张有原告签名的收条,以此证明其在年月日已经还了钱。而原告陈述,他与被告算账时,被告要求他打个条以方便被告记账,于是,原告每算完一笔账就打个收条,全部算完后,再由被告打一张总的欠条,两人以此为习惯近十年,十年来两人一直以这种方式算账。 一审的结果是原告败诉,1客观性 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 第二,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说证据内容的载体必须是客观的 . 第三,它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

3、性。 2关联性,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3合法性:包括合证据法、合实体法以及合程序法三个层次。 首先,合证据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也即民诉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这是证据形式的一般合法性。 其次,合实体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等。这种合法性为合实体法。 最后,合程序法。一是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任何证据的收集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此外,提供程序、证据质证程序、证据的认定具有合法性。,民事证据规定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 其一,

4、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他人住房或卧室内安装窃听器、摄像机、对他人的通话实施监听、用高倍望远镜偷窥他人住房内或工作室内的隐私、擅自开拆他人信函或其他邮寄物品、未经企业许可越墙偷拍企业有关情况等等, 其二,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采取抢劫、盗窃、抢夺、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获得的证据,采用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等方法所收集的证据,另外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违反公序良俗、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几种取证合法性争议: 一、“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是指采取诱惑他人侵权或以犯罪的方式收集证据。 二、“偷拍偷录” 广义上的偷拍偷录

5、是指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私自拍录.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比如一方要建房而另一方无理妨碍、双方斗殴而被拍录等等。二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这种类型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偷拍偷录(狭义上的),三、“私人侦探” 根据年公安部发布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年月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 私人侦探一般都会使用诸如摄像机、高倍镜头照相机、跟踪仪、针孔镜头等高科技设备,采用跟踪

6、、盯梢、偷拍、偷录等手段,采集证据。对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合法性判断。,四、“测谎证据” 测谎仪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已日趋普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运用测谎仪,民事诉讼法至今尚无明文规定. 测谎仪实际上是一种心理测量技术,在当事人进行陈述时,运用这种仪器可以通过对陈述者在陈述时的生理参数变化的测试,判断出该陈述者是在说实话还是在说谎话。测谎仪的运用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对当事人的生理反应进行科学鉴定。 测谎仪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是科学证据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结合。,(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

7、资格。 从可采性衍生出来的是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包含: 1、非法证据的排除 2、传闻证据的排除(有例外) 3、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事后的补救措施;和解和要求和解;自认和撤销自认;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4、意见证据排除、品德证据排除,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资格。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二)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各国)立法模式: (1)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美

8、国 (2)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德国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要求公开心证条件、心证过程、心证结果。 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我国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9、,一、本证和反证,(一)概念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本证和反证的划分依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1、原告主张彩电为其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并提出两份证人证言。被告为了反驳这一事实,提供了其婚前购买该彩电的发票。 2、如若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彩电为婚后共同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却又提出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决定把该彩电赠予被告之母,并同样提出了两份证人证言。 在对这一待证事实证明时,原告、被告方提出的证人证言哪些本证,哪

10、些反证?,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概念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 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2间接证据须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案,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 000元整,一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11、(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 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 000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4)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问: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据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概念 1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

12、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原告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向法庭提供了许多证据,如:(1)有证人证明在办公室里听见被告对原告说,为给父亲治病急需2000元钱,问原告是否能借给他,原告表示需回家和妻子商量一下;(2)当天下午原告到银行取了2000元钱;(3)第二天被告将2000 元钱汇给父亲。 问: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原告到银行取款等的相关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二)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

13、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 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特征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的真实性强,即使经过伪造或变造,也易于发现。,(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4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三)书证的证据效力 1书证的证据效力,是指书证所具有的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和效果。 2类型 (1)形式上的证据效力 (2)实质上的

14、证据效力,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1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2特点 (1)可靠性较强 (2)稳定性较强 (3)需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这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

15、证据种类。,我国电子证据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004年8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四、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分类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 3.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 4.分类 (1)录音录像资料 (2)电脑储存的资料 (3)电视监视资料,(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6、 1.生动逼真 2.不易制作,便于保管 3.易于伪造,五、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1.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2.特点 (1)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词形式提供证明 (2)只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3)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二)证人的范围 (新民诉)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新民诉) 精神病患者、呆痴、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不会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仍可以作为证人。总之,待

17、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 3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证人的身份和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重和的,应让其成为证人。,新民诉: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新民诉: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18、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二)专家辅助人(证人) 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六、当事人的陈述,(一)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特征 (1)实与虚同在 (2)真与伪并存,(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当事人自认 2具有证

19、据效力:查证属实 3不具有证据效力,七、鉴定意见,(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1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3特点 (1)它是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作出的; (2)它是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 对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二)鉴定的程序 1、鉴定程序启动和确定鉴定人 根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

20、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2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指定 新民诉: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

2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部门作出的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 新民诉: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鉴定人的义务: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

22、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3、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判断 鉴定人应当出庭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及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互相抵触,或鉴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见,或者法院对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外,还可以另行指定鉴定人再行鉴定。,、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八、勘验笔录,(一)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1、勘验笔录

23、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2类型 (1)现场勘验笔录 (2)物证勘验笔录 (3)人身检查笔录,李某曾借人民币30000元给王某,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问: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

24、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研究所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研究所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研究所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原告林苗诉称:被告朱宏于2000年6月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借款。林苗提供被告朱宏所书借据一张。被告朱宏辩称:我确向原告林苗借款1万元,但次款早已抵消。因为原告曾于2002年2月来信请我帮助其购买摄像机一台,共计9000元。我于同年4月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并将余下的1000元交给了原告,当时未拿回借条。被告附上原告的亲

25、笔信及摄像机发票一张。原告林苗诉称:被告代我购买原告摄像机和花费9000元是事实,但此款我当时就付清了,当时有邻居陈伟在场。 据查陈伟已出国,其妻邱某说:我从丈夫那儿听到林苗购买摄像机一台9000元,我问他怎么知道的,他说看到林苗点钱给朱宏。问(1)此案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2)分别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何种证据? (3)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派生证据?,第四节 证据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

26、将来难以取得 2在开庭前进行,新民诉: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证据保全的程序,1书证复印的方法 2物证制作勘验笔录的方法,提取保存的方法,拍照、摄像、绘图的方法 3证人证言制作证言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法,三、证据保全的方法,课堂讨论案例:,案例1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 问题: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本章思考题:,1.如何理解以偷录、偷拍手段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如何区别本证与反证? 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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