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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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法制概况,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原始习惯/氏族习惯 法律(习惯法) 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惯的调整来实现的。原始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依,成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原始社会的特有生活条件,决定了原始人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度地融合在一起,因此原始习惯必然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 习惯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召力和威望,依靠人对传统的依赖和超自然神力的畏惧,主要依靠每个人的自觉和舆论的压力,辅之以简单的内部惩罚措施(比如

2、剥夺成员资格等。),恩格斯:“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生产工具的改进(金属工具使用) 生产力水平提高 私有制产生 社会分工和交换出现 社会分裂成对立阶级 国家与法产生

3、恩格斯:“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相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二、中国国家的产生,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礼记礼运,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的标

4、志: 1.公共权力机构的确立 恩格斯:“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夏后氏百官。”“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2.王位世袭制的确立 3.按地域来划分国民 “茫茫禹迹,画为九州。”“铸九鼎,象九州。” 4.税收制度的建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三、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的具体途径,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过程,亦为不同的氏族部落不断征战的过程,同时夏、商、周三代王朝的更替也是通过战争手段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机器渐渐地成型、强化和完备起来。 在战争中要求士兵绝对服从命令,因此必须制定严明的军法,同时必须对俘虏进行惩罚和

5、镇压,于是慢慢产生了刑罚。 此外,对部落联盟的中央部落而言,对其他部落的征伐,就好像是对部落内部成员的处罚,两者区别在于对象和规模不同。在古代,战争就被认为是对被征伐者的最大用刑,所谓“兴师问罪”是也。,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甘誓 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尚书舜典,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制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汉书刑法志 钱钟书管锥编:“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

6、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诛伐也;诛伐之施于家、国者,即刑罚也”。,2.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但肯定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的行为规范,并为氏族成员所承认和遵守,我们将其概括为“礼”。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急于祭。”,祭祀的仪式 原始习惯(礼) 祭祀仪式随着阶级的分化而逐渐不同 礼仪成为确定不同等级的标志 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后,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把这些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礼被赋予了国家的强制性,礼和国家政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有法律的内涵,所以礼具有中国古代法的渊源意

7、义。,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国家法律中的刑法起源于战争 2.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3.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4.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5.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6.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早熟性,第二节 夏、商法制概况,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图腾崇拜祖宗神崇拜宗教神权 (1)宣扬“王权神授”,以“天命”作为统治权力的来源 尚书召诰:“有夏受天命”、“有殷受天命” (2)宗教神权思想与国家政治融合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礼记表记)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

8、尚书汤誓) (3)借助天命神权证明对内刑杀和对外征讨的正义性和权威性。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尚书汤誓),二、主要法律渊源 1、 夏商两代的礼 2、夏商两代的刑- “禹刑”、“汤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 “禹刑”、“汤刑”分别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一种统称。它既不是成书一时的成文法,也并非夏禹、商汤两人所制定,以早期习惯法为主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扩充的。 3、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主要

9、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甘誓 、汤誓 )、政治文告类的诰、训示臣民的训等多种形式。,三、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1、夏代刑罚制度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商代刑罚制度 :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二)主要罪名 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 1、不孝。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2、“弗用命”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 3、“昏、墨、贼”。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商代的主要罪

10、名 1、商代继续沿用了与夏代类似的不孝、不从誓言等罪名。所谓“不从誓言”,实际就是不服从王命。 2、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乱政、疑众等新的罪名。(1)所谓“不吉”,即不善;(2)“不迪”,即不道;(3)“颠越不恭”,即违礼犯上;(4)“暂遇奸宄”,即欺诈奸邪。按照汤誓的规定,凡有这些行为者,均要诛灭本人及其全家。(“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4)“乱政”,大体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 (5)“疑众”则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言

11、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 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按照当时的规定,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处死。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文献出处礼记王制) (6) “巫风”罪。是商汤时期的职务犯罪。据墨子非乐记载。对沉俪于歌舞的“巫风”罪,要处以“官刑”,接照身份地位的高低,分别予以罚丝或罢免的不同处治。,四、司法制度特色 司法机关夏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关称为“大理”,商朝的中央最高司法机构是“司寇”。两代的地方司法官称为“士”、“蒙士”。 夏商的监狱 “圜土”。 所谓“圜土” 也是夏商时期的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竹书纪年有“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此外,还有被称为“囹圄”的场所,主要用来关押重要犯人。(说文解字有“囹圄,所以拘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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