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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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二,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三,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四,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五,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六,七,2,学习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内容。 2、能够分析电子商务设计的法律问题。 3、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措施。 4、了解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3,4,思考,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5,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

2、综合法律领域。 根据人们认识角度的不同,电子商务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6,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8,总体上来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电子合同关系、电子签名关系、电子认证关

3、系、电子支付关系、网络知识产权关系、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电子税收关系、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等。,9,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和公法相互结合的特性,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 地位:电子商务法是研究在现代网络环境下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调控的法学,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部门法。,10,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特点 技术性 安全性 程序性 开放性 复合型,11,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

4、权保护法 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12,五、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13,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 展也最快。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5、。 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14,3、欧盟电子商务的立法 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15,4、亚洲电子商务立法 (1)新加坡: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法律电

6、子商务法。 (2)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年)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3)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4生效。,16,(4)中国 2000年初,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号提案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自此,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立法问题众所瞩目。 (1)会计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专利法实施条例 (5) 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6)电子支付指引 (7)网上交易指导 (8)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9)电子商务行业规范,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

7、法层次偏低,权威不高; 2、缺乏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 3、立法分散,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4、技术障碍; 5、信用体制缺失。,18,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19,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er 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20,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Internet Access Service),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 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

8、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 Content 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21,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 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22,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

9、的服务活动。,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3,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4,二、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25,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的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26,2、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

10、特点有: (1)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2)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化。 (3)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4)法律对二者的订立、变更、解除要求不同。 (5)生效地点不同。 (6)生效形式不同。,27,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内容具体明确; 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件: a.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由特定主体作出; b.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c.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d.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a.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其目的虽然也

11、是为了订定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8,2、电子合同的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 (2)构成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29,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成立时间:两种数据电文生效时间的规定 送达主义(到达主义): 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代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发送主义(投递主义): 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

12、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代表:英美法系国家,30,(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 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1,4、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

13、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要约一旦达到受要约人后,就发生效力,要约人便不能撤回要约。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承诺的撤回(英美法系不存在撤回,大陆法系可以撤回) (5)承诺不存在撤销。,32

14、,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33,【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15、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34,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么,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35,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案

16、情】 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 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

17、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36,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2009年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20

18、09年8月上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 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37,(三)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38,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A正确的名字。 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存着。 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 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39,签名的功能,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

19、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40,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 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20、。,41,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 ,A 信息的保密性 B 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C 信息的防抵赖性 D 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42,二、电子签名的含义,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它是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上的反映。,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受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特征签名和数字签章) 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名。,43,2、电子签名

21、的基本条件 签名者事后不以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 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 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44,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45,手机短息可以作为证据吗?,46,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

22、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47,3、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48,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是一回事吗?,49,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

23、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所谓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 ,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50,案例:电子邮件的证据力,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

24、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1,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52,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

25、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53,(三)电子认证 1、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商务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对外防止欺诈,即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的风险:二是对内防止否认,即防止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误解或抵赖风险。,54,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2、电子认证的基本

26、流程 (1)申请人(发文者)利用公钥系统产生公私密钥; (2)发文者向认证中心提供身份信息与其公开密钥,认证机构签发电子凭证予申请人; (3)发文者要对要约信息以其私钥作成电子签章,并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收文者)发出要约; (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有效; (5)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55,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律关系,56,3、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

27、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7,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8,4、认证机构的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

28、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59,5、认证机构的义务 (一)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 (二)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三)谨慎审核义务 (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 (五)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 (六)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后续工作的义务,60,(四)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

29、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61,第三节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62,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

30、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63,2、商标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必须要注册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 商标必须要有特色、新颖、没有欺骗性,才具备注册的资格。,64,商标的所有者具有法律保护的唯一使用权: (1)将注册商标用于产品或服务。 (2)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与自己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65,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

31、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66,3、电子专利权 (1)专利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67,(2)专利权客体

32、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的专利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68,(3)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等。 义务: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义务、交纳年费的义务等。,69,(4)专利授权的条件 1)新颖性(novelty)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70,2)创造性(creativeness)

33、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utility)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71,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信息

34、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72,二、 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与著作权有类似之处。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 (1)标识性。 (2)惟一性。 (3)排他性。,73,二、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保护 域名具有绝对专用性和排他性,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 由于

35、域名不能重复,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产生域名抢注问题。 域名抢注行为 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通过转让来牟利。 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 域名被动的补救措施: 改变单位名称拼写 调换顶级域名 对被抢注域名进行外围反注。 采用法律手段,74,第四节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75,一、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1、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商品的技术指标,包括用途、性能

36、、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76,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 3、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4、消费者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 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主要包括消费时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 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77,二、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1、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

37、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涉及个人资料的隐私权 (2)涉及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个人隐私权 (3)个人生活安宁权,78,一、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 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

38、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第五节 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79,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网络犯罪侵害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四类: (1)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通常所说的黑客行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80,(3)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

39、理秩序的网络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利用网络销售猥劣产品或对产品、服务做虚假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知识产权;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 这类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81,刑法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罪名包括: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40、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规定对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行为人只要在未有授权的情况下,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并未实施任何删除、修改信息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该罪名对那些以解破安全保护程序、非法侵入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乐的黑客们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82,(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 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

41、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83,(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 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 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犯该罪后果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

42、年以上有期徒刑。,84,2、网络工具犯罪 (1)电子盗窃 电子盗窃是指以解码、修改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窃他人网络,介入服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盗用、盗取他人网络游戏ID号、网络游戏的“宝物”、“武器”、级别、段位等或幸运QQ号等行为尚无相关规定。,85,(2)网上洗钱 网上洗钱是指在网络上以密码或加密传输信息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或存储钱款,通过网上的合法交易,把通过非法渠道得到的“黑钱”洗“白”。犯罪分子除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转换、兑现外,还利用网络商务、虚拟钱包、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络租赁等业务进行洗钱活动。可依据反洗钱法对这类行为

43、进行制裁。 (3)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 这是指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电子公告牌(BBS)发送或粘贴大量有人身侮辱、诽谤或恐吓等内容的文章或者图片和散步各种谣言侮辱、诽谤和恐吓他人。,86,(4)网络诈骗及其防范 1)网络诈骗的种类 由于网络诈骗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使得网上诈骗行为屡禁不止。,87,举报中心列举了几类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 散布虚假中奖消息。不法分子申请大量免费空间或独立域名,仿造某些热门网站的页面,借助聊天工具群发虚假中奖信息,除“游戏中奖”外,还以“暑期”、“迎奥运”、“周年庆”等名义诱导网民上当。 提供彩票、股票、六合彩预测服务。此类网站声称提供彩票、

44、股票、六合彩的预测服务,以收取入会费、账号开通费、资料费、保证金、专家费等各种名义不断向网民索取钱财。 低价销售商品。此类网站以低于市场一半以上的价格销售各类贵重商品,但通常是网民交纳了定金、保证金,甚至全部货款后,就再也无法与网站取得联系。 其他诈骗形式。如传销诈骗、网络钓鱼网站、虚假医疗网站销售药品等等。在我国,传销为非法经营行为。凡在非法经营中获利1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88,第六节 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一、国际上对税收问题的主张 二、“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三、国际税收管辖权概念的冲突 四、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 五、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89,国际

45、上对税收问题的主张,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各国意见不一。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最为 发达的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免税。 与美国的免税主张相反,许多国家和组织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只是它们在是否开征新税的问题上存在分歧。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一种被称为“比特税” 的方案,后经荷兰教授卢.苏特正式提出,其主要作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比特征税,如对数据、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征税。但该方案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原因在于比特税对所有数字信息不加区别地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包括欧盟、OECD在内的反对者均认为不需开征新的税种,而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修改相应的税收条款并实

46、行税收中性原则,就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90,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91,课税对象认定问题,数字产品性

47、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92,税收管辖权问题,(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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