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学基本概念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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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本章知识点 行政 非国家行政 公行政 国家行政 将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行政法研究范围的原因 公权力及其外延 行政国家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的实质 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現任大法官(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不分屆次) 2003年(民國92年)任命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2003.10.1-2011.9.30) 2007年(民國96年)任命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2007.10.1-2015.9.30) 2008年(民國97年)任命黃茂榮、陳敏、葉

2、百修、陳春生、陳新民(2008.11.1-2016.10.31) 2010年(民國99年)任命賴浩敏(兼院長)、蘇永欽(兼副院長)(2010.10.13-2018.10.12),最可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板块:绪论 第二板块:行政法律关系论 第三板块:行政行为论 第四板块:行政复议论 第五板块:行政诉讼论 第六板块:行政赔偿论,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重点介绍: 行政 行政法,一、行政与公行政,Execution或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power 涉及“行政”的术语: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

3、行政、行政司法,第一节 行政概念,行政是理解行政法的起点,如果没有人类的行政活动,也就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概念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概念的特殊性)。 一、“行政”的含义 (一)、“行政”一词文字表述 英语:administration 拉丁文:administrare. 俄语: “行政”一般可理解为:“执行”、“组织”、“管理”。 对下列行为或事件性质进行甄别:,1、全国人大制定讨论通过物权法的行为。 2、国务院制定讨论通过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3、人民法院对赵某抢劫罪开庭审理及判决的行为。 4、交警对李某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 5、某工厂对张某违反破坏工厂机器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为。 6、某

4、大学对学生贾某打碎玻璃给予罚款的行为。 7、某大学对学生王某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8、大商与海尔买卖电器的行为。 9、某工厂组织员工打扫厂区积雪的活动。 10、某区环卫局向某工厂下达清扫工厂门前公交道路积雪的指令。 11、春节前南方突遭暴雪灾害,导致交通、供电中断。 12、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到灾区指挥抗灾救援行为。 13、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到灾区看望灾区百姓的行为。 14、吴大妈在冰雪路上滑倒摔断腿骨。,(二)、行政分类 行政广泛存在于大到国家、国际组织,中到公司、企事业、团体协会等各种组织,小到家庭个人。,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 *国家行政-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

5、 两种处罚的不同,私行政与公行政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私行政的主体是是私法上的组织团体;公行政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也可是公法人。 2、目的不同:私行政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公行政为了公共利益。 3、手段不同:私行政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公行政可采取强制措施。 4、范围不同:私行政只能在私法组织团体内部;公行政面向社会。,“行政”体系图,公共行政的主要特征:,一、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 二、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三、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 四、管理手段的强制性。,(三)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定义 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

6、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行政的意义为何?由于行政本质的多样性、多义性及复杂性,虽经学界长久以来的努力,迄今仍未掌握行政之全貌,以下是学者依据不同的方式,对于行政所为之定义。 一、组织意义之行政 指由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所构成的行政组织的整体。 二、形式意义之行政 内容: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则,在五权宪政体制中,则祇有行政院及所属机关(及地方行政机关)之行为,是行政行为。 缺点:行政机关以外之其它国家机关亦有实质行政可能,例如立法院长的警察权、法院处理审判以外之事务(如公证业务及律师登录等)以及监察院执行财产申报法之罚锾,则仍

7、属实质的行政权。甚至非国家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亦可执行公行政,例如受托行使公权力。,三、实质意义之行政 积极说:内容: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努力尝试建立正面之定义。惟学者作正面定义时,虽皆提出重要之观点,但各人掌握之重点不同,不能建立完备之定义。德国学者 WolffBachof 试图作成一精确之定义,认为:实质意义之公行政,乃公共团体,对该团体及其成员之事务,经由所任用之工作人员,所为之多样、有条件或目的已定,因而系由他人决定,仅得部分规划及自行决定如何实施及形成之执行行为。此一定义固然精细,但显然失于繁琐晦涩,法理上亦有不甚妥切之处。 批评:囿于行政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积极说不免过于简明,仅能

8、掌握到行政的一端。,消极说(扣除说):内容:所谓消极说者,系指对行政的概念未作正面的阐述,而是消极地将国家权力作用中非属行政的部分予以袪除,故又称扣除说。在德国学者中,此说早期为Otto Mayer及Walter Jellinek所主张,其基于权力分立的观点,认为行政乃除了立法及司法以外,国家或其它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我国学者多认为,从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国家基本法均采五权分立体制,在立法、行政及司法之外尚有考试与监察两权,一项习见之行政定义便由此得出:行政系立于法律(即立法权之作用)之下,除司法及监察以外之国家作用。而考试在此一定义下则包含于行政之内。,然而国家行为除了立法、司法及监察行为外,并

9、非全然属于行政行为之概念。学者认为元首权行为及统治行为即不属之。 元首权:泛指总统居于国家元首地位,所行使之权力行为。其中有一部分行为,例如召开国民大会(宪30)、法令公布权(宪37)、统帅三军权(宪36)、外交及和战之权(宪38)、宣告戒严(宪39)、给予特赦(宪40,赦免法6)、院际的权限争议处理权(宪44)、行政院复议案之核可权(宪增3)、政务官之提名及任命权(宪55、56、79、84)等等,皆非行政行为。 统治行为:系指政府中属于实际政策决定之过程及政党政治的运作,例如行政院院会的召开(宪58)、行政院对立法院的施政报告及答询(宪57)、行政院对监察院职权之配合(宪95、96)、外交关

10、系的推行,例如对外国的政权承认,以及战争、媾和之遂行(宪58)、总统发布紧急命令(宪43)等等,皆非在发生争议时交由行政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四)行政法学中的“行政” 1、概念: 传统的观点,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行政是在法律之下,除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国家活动。立法是制定规则,司法是裁判案件和纠纷。 行政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主动并以未来为取向,以具体措施规范个别事件,具有塑造、形成社会生活之作用的国家行为。,2、分类一(以适用法律性质区分)公法形态行政与私法形态行政 公权力行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公权力主体适用公法规定所为之各种行政行为。常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创设、确认、变更或废止。 私经济行政又称

11、国库行政,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之下行为。 区分法律意义:法律适用公法或私法; 救济途径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A、行政辅助行为行政机关以私法方式获得日常行政活动所需的物质或人力。Ex: 购置办公器具、发包清洁工作、保安。 B、行政营利行为国家以私法方式参与社会上的经济活动,主要目的在增进国库收入并执行国家政策。Ex: 公立银行、销售烟酒等。 C、行政私法行为行政主体以私法方式直接履行行政任务。Ex: 水、电、瓦斯、通讯及大众运输等基本的生存照顾,通常出现于给付行政领域。,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区别,标准 相对人之关

12、系 上下关系;平等关系 法规之规定 公法;私法 按个别情况推断 双阶理论 理由 国家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为正规行为。 公权力行政受较多法律羁束,相对人亦受较受法律保障。,实益 适用之法律不同 公法VS私法 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法院行政诉讼 普通法院民事诉讼 适用之基本原则不同 依法行政原则 私治自治原则 受法规之限制不同 公法拘束较大,2、分类二(以行政任务性质区分) (1)干涉(预)行政,又称侵害行政、秩序行政,指行政机关为达成命令、禁止或确认效果,所采取之抽象或具体措施,以及必要时所使用的强制手段。 Ex: 治安处罚、课税等,多属负担处分。,(2)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或福利行政,指提供人民给

13、付、服务或给与其他利益之行政作用。 Ex:全民医保、社会救助、各项公共设施(供给行政)、金钱补贴租税优惠(助长行政)等。,(3)计划行政,为达成行政上之预定目标,于兼顾各种利益之调和及斟酌一切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之一种作用。 Ex:城市规划、经济计划,分类三:从相对人利益减损看,给付行政,社会行政,助长行政,干涉行政,供给行政,強制、干預(高权行政),法律保留,行政保留,分类四其他分类: 1、自治行政与委托行政 2、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3、内容来分(领域) 4、功能与目的:秩序行政、服务行政、税捐行政、需求行政和计划行政 5、执行法律与非执行法律行政,三、行政国家

14、君主专制国家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全能政府)有限政府 政府职能的变化: 过去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英国历史学者泰洛说: “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现在则要介入: 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以及工人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行政国:指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的现象。 行政国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20世纪英国行政的疆域已扩大到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地带 。 美国行政管理同样经历了从“守夜人式国家”到“行政国家”的变迁。,20世纪行政新扩充

15、的领域主要包括: (1)干预经济,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 (2)调控国内国际贸易,管理国内国际金融; (3)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 (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 (5)保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 (7)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 (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9)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 (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问的推移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即行政国家的异化,亦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

16、2)腐败和滥用权力。 (3)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 (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 (1)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 (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 (3)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行政的“疆域”。 无论如何,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转移,国家行政的“疆域”将逐步缩减,这是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明显走向。,行政权的传统角色 秩序行政 消极地维护社会秩序,国防,税收;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自由放任; 警察国家/夜警国家/守夜人 执行权(executi

17、ve):执行立法机关、法院的命令; 传统的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自身没有决定权。,行政权的现代角色 行政权类型的扩张 准立法权 授权立法,行政立法 准司法权 行政司法、行政裁决 权力的融合 “第四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 现代行政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力。 警察认定拘押、关押、强制劳动等处罚违背了司法权唯一性的原则。,行政权范围的扩张 秩序行政范围的扩张(从治安到经济、全社会) 给付行政(兴建基础设施、提供社会保障、救济) 计划行政(国家长远战略规划),警察国 行政便宜主义及自由裁量论,法是独裁者控制人民之工具。 形式法治国 依法行政原则(法是实定法,系防止国家侵害人民权利之法

18、) 实质法治国 依法行政原则(法是实质之法,系防止国家侵害人民权利之法,此控制公权力之法包含) 社会国 以生存权之保障为核心,强调人民之公权力介入请求权,法是有关给付行政之法。,警察国家:指17、18世纪时期专制时代,国家对人民之自由权利不予保障,以国家权力为主,无限的赋予警察各种权力,以监视统治国民生活的国家。 警察国时代:政治学者把国家目的的变迁分为三个时期,首先警察国时期,其次是法治国时期。20世纪发展为社会国,警察国时期的目的在于增加人民的福利,而人之福利内容如何,与如何增进福利均由政府决定,称为警察国时代。,行政法的起源,后福利国 21世纪 财务危机 治理正当性与政治参与危机 公共问

19、题日趋复杂且难以解决,福利国 (社会国) 20世纪 积极法治期,法治国 1819世纪 消极法治期,警察国 1617世纪 行政法酝酿期,万能政府:万能政府是现代政府的一大趋势,政府如何才能够做到万能呢?下面是几个最重要的条件: 政府必须对人民一切事务,尤其是影响民主问题的各种事务,如食、衣、住、行、育、乐等,确实负起责任;使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秩序,人民的权益,都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必须有负起责任的能力:换言之,政府要能为国家、为人民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但是政府为国家人民服务,要达到保障国家、保护人民,解决问题和困难,就必须有坚强严密而合理的组织,以及普遍分布和接近民众的干部。这种组织是什么?这些

20、干部是谁?无疑问的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必为其重要的一环。,在行政国阶段,为满足社会需要,行政权急剧扩张,建立了大量的行政机关;美国的行政机关体系在20世纪30年代基本形成; 为提高管制效率,立法机关不得不广泛授权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同时享有立法(制定规则)、司法(处理案件、裁决争议)和执法(执行)功能。,三、行政与法治国,关于法治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英戴雪:“正式的法绝对优先于专横的权力。” 德国学者认为,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是依法行政。,法治国原则,保障人权 政府不得以不合法的手段侵害人民权益 分权原则 公权力依其功能及水准化分为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 依法行政 行政行为不可逾越

21、法律的规定,也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司法独立 行政机关是否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应该交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 国家行为之可预测性 国家对于限制人民权益之各种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奥托迈耶(Otto Mayer),奥托迈耶,行政法学家,教会法学家。1846年3月29日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福尔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死于希尔佩特骚(Hilpertsau)。 1870年普法战争,在曾为法国占领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法国民法典继续有效。迈耶作为律师,起初的目标是学习法国民法。后来德国政府又决定,法国的行政法在这两个地区也继续有效。于是迈耶又不得不学习法国的行政法。其时,法国的行政法积累了相当多的

22、实践经验,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使得迈耶的学习如鱼得水。迈耶对行政法的理论兴趣得益于一次偶然的机会。1873年,迈耶在巴黎旅游,在一家旅馆中,偶然获得了一本二手书,是法国法学家Gabriel Dufour写的Traite general de droit administratif applique(应用行政法通论)。这本书使得迈耶对法国行政法的理解从实务更加进深到理论的层面,在迈耶的眼前拓展出了一片广阔的天地。这本法学书对他1886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的法国行政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10年后,迈耶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与此书有莫大的关系 。德国行政法分别于1895年、1914/1917年和1924年

23、出版了三版。,迈耶最高抽象层面的两个概念,同时也构成他的法学指导性的原则是:他的现代国家理念(Die Neuzeitliche Staatsidee)和法治国理念(Die Rechtsstaatsidee)。在此基础上,迈耶总结出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他借鉴德国民法的方法,将行政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在总论中讨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分论中具体讨论行政法的部门法。但是就是在部门法中,他也不是像他的前辈们那样,只是将部门法加以分类和描述,而是从实证和规范的角度,进行体系上的构造。迈耶的这种法学方法开创了现代德国行政法的道路,至今仍被主流法学教科书所采用。他所创立的法学术语,已经成了今天行政法的基

24、本用语。 与迈耶“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相仿的智慧句子:“也许宪法的充分实施本身就是意味着宪法的消亡,行政的发展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见证而已。” 陈斯喜、刘南平: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四、行政权,行政权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等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

25、,行政法的产生、发展与行政权的演变紧密相关; 自国家形成后,就存在行政,但行政法的产生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初控制国家的任务归属于宪法,而不存在行政法;,行政权的两面性 行政权的积极性 保障社会安全,预防危害或灾害,如警察;“秩序行政” 提供公共服务,增强人民福利,如兴建公共设施;“给付行政” 制定计划或规划以完成行政任务;“计划行政” 行政权的危险性 侵害公民的权利自由,如滥用监控设备; 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行政权的异化 行政机关从“仆人”变成“主子”; 行政机关并不必然代表公共利益,而具有自身的独立利益;“暗箱操作”、“政府寻租”,以获得非法利益; “政府失败”;市场不是万能的,

26、但政府更不是万能的。,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一个生动的比喻:将强大的政府权力比作一个储满水的大水库,水库灌区的人们是不可以没有水库里的水的,水将给他们带来生活的方便和丰收的喜悦,但是储满水的水库没有坚固的堤坝是不可想象的。否则,堤坝缺口,洪水泛滥,就会给人们带来无尽的灾难。 行政法就好比水库的堤坝,堤坝是控制水的,行政法则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案例一:社会公权力属于现代行政法规范的范围,【案情介绍】 山东省齐河县宋店村,原来村民建房零乱、街道坑洼不平、出入交通十分不便。2001年3月15日,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决定按规划整修街道,规定大街上房屋、树木等附着物限期半月内拆除,拆迁补偿费正房每间5

27、0元、偏房30元,猪圈、树木无补偿。村民于明水家五间房屋共补偿250元钱,于明水认为补偿太少,不同意拆房。2001年4月的一天,村委会在未通知于明水的情况下,雇佣了一辆推土机,把于明水的五间北房推倒。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村委会既没有付给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于明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并安排重新建房的宅基地。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村委会的决定是经包括于明水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的,拆迁补偿和安排宅基的问题均不属本案受理范围。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于明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于明水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问题】本案当事人

28、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换句话说,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围?现代行政法适用空间的界限在哪里?,第二节 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利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权利的法。 (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作的法。行政法的核心。 (三)监督行政权利的法。 (四)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或补救的法。 (五)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我国学者: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一个部门法,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的定义,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

29、权的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共同点 是国内公法的总称 以行政权为规范对象 规范内容有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行政特有之法 以确保行政权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为目的,国外学者定义 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 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 :“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 法国行

30、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乌:“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公法(规定国家及其法律关系的存在方式的法)的一支,它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 日本现代行政法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行政法,如果要用一句话给予其定义的话,可以说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成为这一观念的要素有三:其一是关于行政的法;其二是国内法;其三是公法。”,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 国家权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 1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3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

31、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内容、实质与形式(重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本教材行政法定义)。 这个定义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容、实质和形式。 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实质:行政法是控制和规制行政权的法。 形式: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一)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合法不合法?)。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1、行政管理

32、关系(基础、重点) (1)定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特征(三点): 能依法行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相对人的特征(三点)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其权利、义务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个人、组织、机关等均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4)行政管理关系特点(二点) 关系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 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

33、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因监督主体不同,其关系的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国家公务员发生关系,它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

34、为进行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其一,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 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行

35、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其特点是: 其一,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4、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六种):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最重要), 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具有各种形式 (主要有五种): (1)领导与监督关系

36、 (2)直属关系 (3)垂直领导关系 (4)双重领导关系 (5)指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同样是各种各样的,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有下述关系: (1)特殊劳动关系 (2)职务关系 (3)工作关系,作为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 行政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 国家公务员法、 内部行政程序法等。,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其一,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 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其二,部分内部关系(如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 其三,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的实质 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行政

37、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 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从其权力形式考察,包括: 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 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民事争议等) 行政监督权(行政检查、调查、审查、统计等) 行政强制权(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扣证照等) 行政指导权(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呢?其原因: 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

38、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呢? 从整体上考察和分析行政法的规范可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 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 法典的法。其原因有三: 第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 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 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三、行政法的特征

39、、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特征 第一,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可有程序法典; 第二,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2、内容特征 第一,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第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性质特征 第一,行政法是公法;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公法; 第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部门法之一 行政法地位图 2、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哪个法最重要?哪个法最不重要?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5、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

40、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法的分类(一),行政权主体 国家行政法 中央机关制定 自治行政法 地方自治机关制定 行政权作用的对象 外部行政法 对外生效 内部行政法 对内生效,规范事项内容 一般行政法(总论) 共同原理、法则 特别行政法(各论) 专业行政领域 规范权利义务的实质关系 实体行政法 权利义务的实质关系 程序行政法 行政业务程序,行政法的分类(二),法规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普通行政法 一般性规定 特别行政法 特定的人、事、时、地、物,行政法各论内容 行政组织法 警察行政法 教育行政法 外交行政法 军事行政法 财务行政法,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

41、法典。 行政法以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大量规范为存在 (二)内容上的特征。 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 具有极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废改立。 是集客体与程序于一生的部门法。,(四)西方行政法的发展 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兴起于19世纪初期,19世纪70年代后才逐渐形成理论化的体系; 历史背景为法国典型的君主行政权与法官司法权之间的争斗;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行政与司法分离的传统得到维持,行政法院隶属行政系统。,德国的行政法源自于法国,经奥托迈耶等人的发展,建立了德国式行政法体制,行政法院纳入司法体系; 在英国,受戴雪“法治”思想的抵制,认为法国的“行政法”是保护官吏特权的制度,2

42、0世纪初“行政法”才被承认;英宪精义 20世纪初“行政国”现象所潜在的权力滥用危险,加快了行政法的发展。,美国行政机关的组建 一战之前 1862年,建立农业部。 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ICC,管制铁路运费问题;是第一个近代行政机关,兼具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1903年,商务和劳动部 1906年,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1913年,联邦储备委员会FRC(银行管理)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反不正当竞争),“新政”时期 1930年,联邦能源委员会FPC 1934年,联邦通讯委员FCC 193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1935年,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 1935年,

43、社会保障管理局SSA 1936年,国家复兴管理局(不存在) 1936年,美国海事委员会 1938年,民用航空委员会,二战之后 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1970年,环境保护局EPA 1970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审查委员会 1972年,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1977年,能源部,(五)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传统法制上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民国时期,1932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法院;,新中国时期 初创阶段(19491957年) 停滞和被破坏阶段(19571978年):“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1957年10月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重建阶段

44、(19781989年):1987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1989年4月通过行政诉讼法;,逐步完善阶段(19891999年): 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1999年行政复议法; 深入发展阶段(1999年至今): 2000年立法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3年行政许可法;2005年公务员法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关系 法源关系 宪法为行政法之法源 补充关系 宪法规定原则,行政法补充细节 不得抵触宪法

45、 宪法法律命令,差异 规定事项范围不同 制定机关及程序不同 内容详略不同 效力不同 效力作用不同 从属性 宪法多属原则性规定,有赖行政法规之制定及施行。 行政法为具体化之宪法,是活的宪法,也是作用中之宪法。,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涉及刑事性质之规定 例:集游法、选罢法 称行政刑罚,具特别刑法性质,优先适用 准用与适用刑法之规定 以法规明文规定为主 排斥刑法之适用 具特别刑法性质而排除适用 法规中有特别规定而排除适用 须以行政法律为限,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适用与否 否定说(公私分明) 肯定说(法理共通) 直接适用说 类推适用说 有限制类推适用说 折衷说 规定不可适用,但法理共通。,适用方式 直接适

46、用 明文规定 一般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平等原则) 技术性规定(期日、期间) 类推适用 私法规定 可类推适用者(权利能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以变换原则适用 排斥民法适用,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与宪法的关系;与行政学的关系; 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 三、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 产生历史短; 很不发达; 很有发展前途。,行政法学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学的体系和内容目前还不统一。 欧洲大陆国家:以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大内容为主。 英美国家:主要以研究行政程序为主。 原苏联、东欧国家:主

47、要以研究行政管理为主。,行政法的流派控权论,1、控权论目的:防止权利的滥用。行政法以行政权为核心,法律要解决的不是行政权本身,而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所以核心不是在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而是在于行政权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去行使。 2、规则主义的行政法治思想 3,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4,公正优于效率的行政程序,行政法的流派管理论,1,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本位的,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能构建在行政法现象上,也不能构筑在抽象的公平、正义上,而应当以行政法的基础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来决定。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 2,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 3,忽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48、,行政法的流派平衡论,1,行政法的目的是平衡公、私利益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是平衡的。也就是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2,行政法的发展是由管理到控权到平衡 3,平衡既是目的也是方法,行政法的流派服务论,1,行政法的目的是服务与授益 2,服务是当代政府的目的 3,服务的对象是公共利益 为了使政府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全体人民和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凭借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损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案例二: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案情介绍】2001年4月,经被告泗洪县政府批准,原告建明食品公司成为泗洪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在分别领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后,建明食品公司开始经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销售和深加工等业务。泗洪县政府共先后批准4个定点生猪屠宰单位,但到2003年5月,只有县肉联厂和建明食品公司在正常经营。2003年5月18日泗洪县政府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生猪办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第一项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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