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垄断控制基本制度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滥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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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垄断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一、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欧盟特别强调企业独立行事的能力 2、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1)是一种经济性的支配力量 (2)为市场主体所具有 (3)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存在,2,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及其表现 1、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 (1)市场竞争 (2)自然垄断 (3)政府授权 (4)知识产权 2、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1)独占 (2)寡占 (3)压倒性的支配地位

2、(4)相对市场优势地位,3,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份额: 30%占有率可推定拥有一定市场力量; 50%可推定企业具支配地位,除非有反证; 在欧共体,高占有率须持续5年以上,而短于3年则不足以认定优势地位。 2、纵向一体化程度 3、经济与金融实力 4、技术知识 5、进入障碍 6、相互依赖性等,4,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四)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目的:增强反垄断法操作性及可预期性。 2、依据:市场占有率。 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也作了规定。 3、纠偏:允许被推定者进行反证。,5,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3、的含义 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明显不适当地运用其市场支配力,从而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判断滥用行为的分析要素 1、企业行为是否建立在市场支配地位基础上; 2、企业行为方式是否正当; 3、是否破坏了竞争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国法关于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定,6,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形式 剥削性滥用:垄断高价 瓶颈垄断 掠夺性定价 妨碍性滥用:拒绝交易 差别待遇 搭售,7,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一)垄断高价Excessive Pricing 指具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滥用其市场地位,通过垄断定价谋取高

4、额利润。 衡量方法:以“成本+利润”标准为基础, 再以比较市场 产品比较 空间比较 时间比较 +25%的滥用加成后的价格水平衡量 我国价格法第14条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8,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瓶颈垄断bottleneck monopoly 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控制的具有瓶颈性质的基础设施阻碍、遏制同业竞争者的经营活动以阻止、限制其参与竞争的行为。 我国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欧盟

5、委员会处罚德国电信对地方网络商收取反竞争价格案,9,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掠夺性定价 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以明显的低价格(通常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直接意图 (3)客观上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4)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是一种可能性,也应当视为滥用)。 欧盟委员会处罚wanadoo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0,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四)拒绝交易 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向购买者供应原材料、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欧共体1972年关于Zoja/

6、CSC-ICI拒绝交易案 我国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另外,电力公司强制性无正当理由停电也属此类,11,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五)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与不同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差别待遇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公平交易权利,且会造成交易相对方竞争环节的障碍或者限制,因此为法律所禁止。 差别待遇的构成与抗辩 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

7、,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2,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六)搭售 搭售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交易中强迫交易相对方购买从性质上或交易习惯上与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认定搭售时应注意的问题,13,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

8、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4,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或者持股等方式扩大规模或扩展经营实力的行为。 (二)特征 1、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行为。 2、集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3、集中能够增强企业的经济和经营实力。 (三)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意义 集中可能取得或者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限制或者消除正常的市场竞

9、争。,15,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 (一)经营者合并 1、经营者合并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合并为一个经营者的行为。 2、经营者合并的分类 (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2)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16,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股份保有 1、含义:股份保有是指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资本份额的情形。 2、分类:单方保有和相互保有 3、影响:可增强企业的市场控制力,从而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均将股份保有列为重要的规制对象。,17,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三)董事兼任 董事兼任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

10、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情形。 日本称干部兼任,这里所指“干部”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人员,最为典型的是董事。干部兼任的形式很多,可以是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派遣,也可以是双方互相派遣,等等。 此外,经营者集中还包括委托经营等,18,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四)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形态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19,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一般申报标准: 1、所有参与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10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11、额均超过4亿; 2、所有参与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同期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参与集中申报标准图例 附注: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已达标准但可排除申报的情形: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未达标准但需调查的情形 未达上述申报标准,但按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

12、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21,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 1、审查核心 美国:实质减少竞争标准:家具连锁企业合并案与波音麦道合并案 德国: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标准 发达国家集中规制标准的演变:近二十年来,发达国家集中规制政策总体上看是从严厉走向宽松。 原因:(1)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各国越来越强调国际竞争力。 (2)经济理论思潮及当局指导思想的改变。 我国:集中是否有或可能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标准,22,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要素 (1)参与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

13、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标准 (3)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23,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提交申报材料 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9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符合条件可以延期)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论 1、禁止集中: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但经营者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

14、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禁止。 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合并汇源案 公告 漫画 2、允许集中:不具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 3、附条件允许集中:允许但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24,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五、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的意义 (二)安全审查的主管 (三)安全审查的内容 经济安全、国防安全、文化安全等,25,第三节 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特征 1、是两个以上独立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 2、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 3、协议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或者效力,26,第三节 垄断协议,二

15、、垄断协议的类型及其法律属性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明示垄断协议与默示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1、概念:横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经济阶段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有关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 2、类型: 价格固定协议 数量限制协议 市场划分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 限制技术协议,27,第三节 垄断协议,3、法律性质: (1)基本态度: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横向协议对竞争的影响明显,应受严格审查 (2)具体处理: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其他的横向垄断协议则适用合理原则。 欧盟委员会对维他命卡特尔罚款案,28,第三节 垄断协议,(二)纵向垄断协议

16、 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2、分类: 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 3、法律性质 对竞争影响较小,反垄断法处理态度较为温和。 (三)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 行业协会的性质与职能问题,29,第三节 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一)垄断协议豁免的含义: 指对于一般禁止的企业间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情形。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种类 中小企业卡特尔(协议) 合理化卡特尔 出口卡特尔 不景气卡特尔 标准化卡特尔 新技术开发卡特尔,30,第三节 垄断协

17、议,(三)相关法律规定 1、欧盟竞争法 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1)有助于改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推动技术或经济的进步;(2)消费者能够分享协议带来的利益;(3)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不可少的限制;(4)该限制尚未达到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程度。,31,第三节 垄断协议,2、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

18、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1-5项情形,不适用禁止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另外,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32,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 2、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3、结果是限制、排除正常的市场竞争,33,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三)行政性垄断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

19、析 1、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 共通处(1)都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为目的。(2)都是对一定优势地位的运用。(3)都造成了对竞争的不利限制。(4)都造成对经济效率的减损 差别:(1)主体有所不同。(2)运用的优势地位不同。(3)优势地位的来源不同。(4)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程度有所差异。(5)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34,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2、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即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时,及于经济理性而在该行业必然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不同:(1)形成原因不同。(2)存在行业不同:行政

20、性垄断存在的行业往往是竞争性行业;而自然垄断行业则往往是行业本身决定了不适宜竞争的存在。(3)对竞争和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同。(4)法律效果不同。 但两者的区分并非永远泾渭分明。自然垄断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转化为行政性垄断的可能性。,35,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3、行政性垄断与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指国家直接垄断,即法律不仅规定允许垄断和限制竞争,而且还规定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家资本的进入。,36,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理论分类 1、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地区经济壁垒,限制、阻止地区之间正常的市场竞争。 2、部门垄断:指政

21、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非法设立部门经济壁垒,限制、阻止经营者从事特定经营和参与该部门竞争的行为。,37,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3、限定交易: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非法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从而限制相关商品、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 4、强制联合:指政府不按市场规律强迫市场主体进行结合,38,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二)立法规定 1、限定交易行为: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行为 3、强制垄断行为:第36条:

2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4、排除、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39,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三、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一)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二)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容易滋生腐败,40,第四节 行政性垄断,四、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经济的惯性依然存在 (二)行政权的运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三)地区、部门利益的强化 (四)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行政文化的影响,41,第

23、四节 行政性垄断,五、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路径 (二)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1、主管机关的困境 2、法律责任的设置 3、司法诉讼的性质,42,阅读以下文章与法律法规,一、文章: 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析评,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43,第五节 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垄断,一、特殊行业和领域垄断的概念 (一)概念与范围: 指由于行业或产业的特殊性或重要性而由法律法规授权形成的垄断。 1、基于行业自然特点形成的自然垄断; 2、由于行业或产业的重要性而形成的垄断; 3、重要装备制造

24、领域的垄断; 4、金融领域的垄断; 5、涉及国家安全、战略利益等领域形成的垄断等。 (二)不同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又兼具二者特点,44,第五节 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垄断,二、特殊行业和领域垄断的规制 (一)国外的法律实践 1、行业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2、反垄断法规制的引入与发展 3、发展趋势: 弱化行业监管,强化反垄断法规制,45,第五节 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垄断,(二)我国的现实与规制实践 1、历史与现实 2、反垄断法规定: 第7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现行规定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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