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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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培训,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 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浪微博: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http:/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http:/ 2012年12月1日扩大至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和宁波市。,以后可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可能性,【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分析研究年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汪本良注册会计师估计可能试点的行业范围,

2、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文明确可能试点的行业范围,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根据其专业经验估计可能会在下面几个行业调研后试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全部的交通运输业(目前铁路运输未包括)、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全部的现代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本培训讲义利用的特别说明,本培训讲义制作参考截至2012年12月5日最早试点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所有营改增的文件,各地的情况可能有细微差别。 目前已经试点的12个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均可以利用此 讲义开展内部培训;也可以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考;也可以供以后试点地区的单位参考。 希望利用本讲义者,能够支持本人以下-

3、在微信中查找号码“china-cpa” (中间划线)加为好友,并关注新浪微博: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因为我本次上传微盘的为PPT文件,方便各位修改后利用,节约了各位同行写培训讲义的工作时间。,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具体内容详解,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 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浪微博: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

4、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征收范围,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上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5、,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注意1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注

6、意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7、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境内外劳务的处理,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

8、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时对上述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非营业活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9、。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

10、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一、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htt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11、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

12、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起征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

13、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销售额的特殊规定,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

14、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凭证管理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

15、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销售额的特殊规定,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

16、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上海市目前暂定为10%),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为提供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

17、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

18、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对比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对照表,进项发票应当及时认证,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有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

19、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

20、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

21、,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http:/ 国家税务总局关

22、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http:/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划分,兼营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划分,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

24、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25、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

26、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详细内容参考试点过渡政策第一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

27、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28、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

29、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

30、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

31、税,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

32、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详细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http:/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http:/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当进

33、行进项转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

34、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35、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对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36、专用发票认证,在认证通过当月进行抵扣。,减免税流程,例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

37、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其他的各项减免税事项的要求和流程见各省市的应税服务减免税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中不能含增值税,取得收入一般账务处理为: 一般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106/1.0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金 6=(106/1.06)X6%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10

38、3/1.0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3=(103/1.03)X 3%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中含营业税,营业税在“主营业务成本及附加”科目核算 借:应收账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 借:主营业务成本及附加 106X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06X5%,需特别关注事项,核算的变化:试点一般纳税人收入和成本核算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比原营业税发票严格;购进扣除法、凭发票抵扣;即及时认证。试点一般纳税人一定要养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

39、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

40、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

41、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全文参考下面的网页链接 : http:/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42、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

43、持。 “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文号: 沪财税20125号) http:/ http:/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http:/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更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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