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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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场建筑,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 座,俄罗斯大剧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 年以上,乙等51100 年,丙等255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剧场基地和总平面,3 3.0.1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 剧场基地

2、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 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

3、于3.50m。,3.0.4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

4、声干扰。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剧场前厅,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休息厅,剧场前厅和休息厅,4.0.2 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04m2/座。 4.0.3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m2/座。 4.0.4 衣物

5、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m2/座。,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 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 级材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 条的规定。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 长小便槽,每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应按每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观 众 厅,5.1 视 线 设 计 5.1.

6、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儿童剧场、伸出式

7、、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8、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观 众 厅-座 席,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3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 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中剧场,小剧场,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

9、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

10、志。,观 众 厅-走 道,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11、。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 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 的台阶。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舞 台,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

12、度不应小于1.50m。 6.1.3 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 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 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 倍加2.00m; 2 栅顶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 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

13、得少于2 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后 台,7.1 演出用房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6 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 m2;10 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 间,总面积不宜少

14、于200 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 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 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 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7.1.2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 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 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 间, 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

15、m2。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7.1.3 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 人设一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 人设一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 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 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 人设一个。 7.1.7 后台应

16、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7.1.8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40m。 7.1.9 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0m。,辅助用房 7.2.1 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 m2/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 m2/人计。 7.2.4 琴房每间不应小于10.0 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湿度恒定。 7.2.5 排练厅、琴

17、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6 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7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低于9m。 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7.2.8 绘景间应设35 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7.2.10 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防火设计,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

18、火幕。 舞台上空,电线繁多灯具众多,而且灯具的温度很高,加上幕布,道具和地板等易燃物质,极易在舞台区域发生火灾。因此防火大幕是舞台上不可或缺的安全措施。正常情况下,防火大幕被提升到台口上部,悬挂在空中,只是失火时,降下封住台口,隔开舞台和观众,阻止舞台上的火势向观众厅蔓延,让观众迅速疏散。,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不燃烧体。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

19、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 级,当采用B1 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 条规定。,疏 散,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20、。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 以外; 3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8.2.3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不应低于B1 级材料。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m 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

21、装饰性假门; 3 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部及存衣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天棚不低于A 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 级,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 长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8.2.4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 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楼

22、梯,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 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 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 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 级材料。 8.2.10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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