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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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P162-164,(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概述 (1)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 平等原则:,(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对地域的适用 : 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领域内,“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犯罪行为与犯罪结

2、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第二、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第三、犯罪行为实施于境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 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二、新刑法实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 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第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的规定。 第四,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刑法对人的适用: 首先对我国

3、公民的适用 : 领域内一律适用、 领域外原则适用,其次对外国人的适用: 第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除外,一律适用本法。 第二,刑法典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时间的适用: 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失效时间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

4、兼从轻的原则,2、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概念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A、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从而有助于把握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B、从司法角度讲,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唯一存在方式和判断尺度。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2)犯罪构成 概念: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5、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认定犯罪”,犯罪构成包括:,A、犯罪主体 B、犯罪的主观方面 C、犯罪客体 D、犯罪的客观方面,A、犯罪主体 概念见教材 只讲人犯罪而单位犯罪在此不讲了,a、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14周岁,16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18周岁,减轻刑事责任

6、年龄,接上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b、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b、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能力:,B、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见教材,a、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第一,犯罪的直接故意,第二

7、,犯罪的间接故意,b、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以下两种:,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疏忽大意的过失,C、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D、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之危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其特征如下: 其一,有体性: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其二,有意性: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其三,有害性:对社会有危害(需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8、),但需注意:,(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如精神病患者在精神完全失常时打伤他人的行为,虽然该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它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不能让其负担刑事责任。 (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如消防队员在赶往救火的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赶往救火地点的公路被毁,无法抵达救火现场。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不是这里的危害行为,而是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处于核心的地位: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3)不存在“思想犯”,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只是某些

9、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所有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如: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犯罪客观方面之危害结果:,概念: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3)排除犯罪事由 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标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无限防卫权:在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

10、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练习: 宁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宁某推倒在水泥地,宁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宁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4)故意犯罪形态 A、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B、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开始 预备,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着手 实行,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11、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a、犯罪的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b、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c、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d、犯罪既遂至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3、刑罚制度 (1)刑罚体系

12、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管制,主刑:,拘役,主刑:,有期徒刑,主刑:,无期徒刑,主刑:,死刑,主刑:,(2)量刑 具体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4、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三、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自学)P167-174,(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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