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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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Construction Industry 前 言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 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 缴纳增值税。本指南对36号文中有关建筑业的政策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进行了整理。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 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 别。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 扣,

3、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 扣。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 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 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 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4、)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 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 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 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 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

6、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二、征收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 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 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 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征收范围 2、安装服务

7、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 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 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 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 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 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征收范围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 或者具有特定用途

8、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 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 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 等工程作业。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 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境内

9、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 率扣缴增值税。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四、应纳税额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 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

10、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四、应纳税额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 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应纳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 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1、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12、 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 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 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 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

13、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 五、销售额的确定 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五、销售额的确定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 除凭证。

14、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 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 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 五、销售额的确定 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

15、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 五、销售额的确定 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6、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六、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或

17、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 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 六、纳税地点 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

18、款。 六、纳税地点 (二)异地预缴规定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定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 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六、纳税地点 、具体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19、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六、纳税地点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20、税款后,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 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 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 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纳税地点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 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21、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六、纳税地点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22、有效 凭证。 六、纳税地点 6、对未预缴的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 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 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纳税地点 7、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 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

23、缴 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 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24、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25、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

26、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 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27、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 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 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

28、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 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目 录 二、征收范围

29、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 五、销售额的确定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 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 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谢谢大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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