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2010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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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讲座,报告人:张季超 教授 广州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所长 中国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分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成人高教研究会土建组组长 Tel:33689658(O),13342884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1-20xx,自2010年xx月xx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

2、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和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3、B 50011-2001于2010 年xx月xx日废止。,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 年 月 日,前 言,本规范系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发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其震害经验表明,严格按照2001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

4、出现倒塌破坏,达到了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生命安全的抗震设防目标。因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对2001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包括灾区设防烈度的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前 言,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

5、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前 言,1.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 2.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 3.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 4.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前 言,5.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

6、 6.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7.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

7、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1 总则(条 文 说 明),1.0.1 国家有关建筑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主要指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及相关的条例等。 本规范对于建筑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继续同GBJ11-89规范(以下简称89规范)、GB50011-2001规范(以下简称2001规范) 保持一致,仍以“三个水

8、准”为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规范的科学依据只能是现有的经验和资料。目前对地震规律性的认识还很不足,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规范的规定会有相应的突破;而且规范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的发展,适当地考虑抗震设防水平,制定相应的设防标准。,1 总则(条 文 说 明),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提出的并在2001规范延续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某种具体化。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对建筑工程有影响的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

9、,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1 总则(条 文 说 明),与三个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 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 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

10、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与89规范、2001规范相同,其承载力的可靠性与78规范相当并略有提高); 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还需说明的是: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筑按本规范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之后,抗震能力比不设防时有实质性的提高,但其抗震能力仍是较低的。,1 总则(条 文 说 明),2.不同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按本规范规定采取抗震措施之后,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在程度上有所提高或降低。例如,丁类建筑在设防地震下的损坏程度可能会重些,且其倒塌不危及

11、人们的生命安全,在罕遇地震下的表现会比一般的情况要差;甲类建筑在设防地震下的损坏是轻微甚至是基本完好的,在罕遇地震下的表现将会比一般的情况好些。 3.本次修订继续采用二阶段设计实现上述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继续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这样,其可靠度水平同78规范相当,并由于非抗震构件设计可靠性水准的提高而有所提高,既满足了在第一水准下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可靠度,又满足第二水准的损坏可修的目标。对大多数的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

12、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1 总则(条 文 说 明),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以及有专门要求的建筑,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4.在89规范和2001规范所提出的以结构安全性为主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目标,就是一种抗震性能目标小震、中震、大震有明确的概率指标;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设部90建抗字377号)中提出了定性的划分。 本次修订,对某些有专门要求的建筑结构

13、,在3.10节和附录M增加了关于中震、大震的进一步定量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和设计指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需进行抗震设计。以下,凡用粗体表示的条文,均为建筑工程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1 总则,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

14、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1 总则(条 文 说 明),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继续保持89规范、2001规范的规定,适用于69度一般的建筑工程。多年来,很多位于区划图6度的地区发生了较大的地震,6度地震区的建筑要适当考虑一些抗震要求,以减轻地震灾害。 工业建筑中,一些因生产工艺要求而造成的特殊问题的抗震设计,与一般的建筑工程不同,需由有关的专业标准予以规定。 因缺乏可靠的近场地震的资料和数据,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仍没有条件列入规范。因此,在没有新的专门规定前,可仍按1989年建设部印发(89)建抗字第426号地震基本烈度X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

15、通知执行。 2001规范比89规范增加了隔震、消能减震的设计规定,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原则性规定。,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4 (条 文 说 明) 为适应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采用最严的规范用语“必须”。 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文件和图件,如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其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规定。,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5 (条 文 说 明) 在89规范和2001规范中,均规定了抗震设防依据的“双轨制”,即一般情况采用抗震设防烈度(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发布的供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区划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本次修订,按2009年发布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小区划”的规定,删去2001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保留“一般情况”这几个字。 新一代的地震区划图正在编制中,本次修订的有关条文和附录将依据新的区划图进行相应的协调性修改。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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