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特殊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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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特殊程序,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一、特殊程序的概念和构成 (一)非讼程序 民(商)事非讼案件是指对某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非讼案件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状态。民事非讼程序即处理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 (二)特殊争讼程序 特殊争讼程序即解决特殊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解决选民资格案件、海事争讼案件和人事争讼案件等。在我国,虽有人事争讼案件,但立法上没有系统规定其特别的诉讼程序制度。 1.海(商)事争讼程序 2.人事争讼程序,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二、特殊程序的共同规则 (1)法院审理上述特别案件或非讼案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或非讼

2、程序的特殊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特别案件或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2)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3)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适用争讼程序。比如,债务人合法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则终结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5)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3、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6)交费办法第8条中规定,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起诉人和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三、非讼程序基本原理 1非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 2非讼程序以书面审理主义为主 3非讼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主义为主 4非讼案件采取自由证明和释明,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一)选举诉讼与选民资格案件 选举诉讼主要解决如下争议:有关选举人名单是否错误的争议、因选举违法而对选举效力发生的争议、妨害选举而发生的争议等。 选民资格案件是有关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法上的争讼案件。在选民资格案件及其诉讼程序中

4、,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选民名单的对错发生争议。,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 (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提条件。 (2)原告既可以是有关选民资格争议的公民本人,又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不管原告是谁,公民本人均须亲自参加诉讼。选举委员会为被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 (3)原告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4)法庭审理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阶段。 (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

5、审。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原告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公民本人。,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公民失踪是法律上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还生存着,而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已经死亡。若确知公民生存着或已死亡,均不能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1、申请和受理 (1)须具备法定事实或其他法定

6、条件 (2)申请人须适格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公告 3个月;1年 3、判决 驳回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申请; 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三)判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2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四)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若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则该公民

7、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判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法院审查核实后,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三、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二)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1申请和受理

8、 (1)须具备法定事由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审理 3判决,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三)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重新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判决做出的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定该公民确已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自新判决宣告之日,该公民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四)确定监护人程序及有关争议的解决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认为指定

9、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适用意见第198条)。,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四、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是指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二)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 (2)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10、书面申请 2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3判决 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判决驳回申请,并通知权利人来认领财产。,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三)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财产权利人可以向做出财产无主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并认为该权利人的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诉法第176条),第三节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总论 (一)督促程序的含义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

11、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1专门性 2. 非讼性 3. 简捷性 (三)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三节 督促程序,二、督促程序的开始 (一)债权人申请 1须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须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1)债务已到履行期,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4依法交纳申请费,第三节 督促程序,(二)法院受理 根据民诉法第190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就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并决定

12、是否受理。,第三节 督促程序,三、督促程序的续行 (一)审理 (二)法院发出支付令 1发出和送达支付令 2支付令的效力,第三节 督促程序,(三)支付令异议 1支付令异议的含义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之前,债务人可以撤回支付令异议。 2支付令异议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 (2)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3)债务人应当针对其债务本身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3法院审查 4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果,第三节 督促程序,四、督促程序的终结 有(不限于)下述情形之一的,

13、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不符合督促程序或支付令申请要件,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受理督促程序申请后,不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发出支付令的要件,裁定驳回申请; (3)法院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支付令申请;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 (5)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合法支付令异议; (6)法院受理督促程序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提起诉讼; (7)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总论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 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

14、期间内申报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包括两个阶段: (1)公示催告阶段 (2)做出除权判决阶段,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 1专门性 2. 非讼性 3. 简捷性 (三)公示催告程序与相关制度和做法 票据挂失 声明票据作废,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二、公示催告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在我国,申请公示催告须具备下列要件: (1)须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2)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3)申请人须适格;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依法交纳申请费。,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2法院受理

15、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二)法院通知止付和发出公告 根据民诉法第194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法院通知支付人止付 2法院发出公告,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合法申报权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申报权利人是利害关系人。 (2)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有的票据等。 (3)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 (4)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书后,

16、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法院阅览票据。若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申报不符合上述要件,或者认为公示催告的票据不是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则裁定驳回申报。,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三、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含义和申请 除权判决,是指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做出该票据或其他事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根据民诉法第197条和适用意见第232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申报权利期间或除权判决做出前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确认无效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二

17、)法院审理和作出除权判决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羁束力 (2)确定力 (3)除权力 (4)执行力,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四、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一)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民诉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二)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要件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必须具备一般起诉要件和通常诉讼要件,还须具备下列特殊要件: (1)当事人须适格 (2)利害关系人须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做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3)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撤销之诉

18、(4)须向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 (三)审理和判决 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争讼程序处理 。,习题选练:2007年司法考试题,8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习题选练:2002年司法考试题

19、,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34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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