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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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徐骏,婚姻与继承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1.婚姻:一定社会制度所认可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关系。 (1)婚姻的物质基础:男女两性的结合(有些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恋婚姻:1990年代,丹麦、瑞典、挪威和冰岛允许同性恋者以同居形式登记;2001年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2003年比利时、2005年美国麻州、加拿大、南非和西班牙也承认同性恋婚姻、2010年6月冰岛) (2)婚姻的社会基础:社会制度的认可 (3)婚姻的目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2、2.家庭: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 (1)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最常见的、最具凝聚力的生活单位。 A 性爱职能 B 生产职能,C 供养职能,D 教育监护职能,E 消费职能,(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二)婚姻家庭关系 1、概念:以两性结合为基础、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以法律拟制为补充而组成的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 2、特征(1)自然属性 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如婚龄、近亲结婚禁止、同性婚姻等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3、内容(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制度 1、概念:一定社会所确认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3、总称。 2、表现形式:习惯、道德、宗教信仰、法律等 习惯 婚姻家庭最早的制度形态,直到阶级社会仍发挥重要的作用 道德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强的道德伦理性,作为一种更高的行为准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宗教信仰在宗教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重要作用 法律 当代最为重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形态 3、内容(1)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 (2)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前婚姻社会” 没有婚姻形态,男女结合没有公共规则,与当时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1、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 (1)血缘群婚制 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间的结合

4、 (2)亚血缘群婚制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结合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结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 特点(1)以女方为本位,男子跟从女子生活 (2)组成对偶的男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对偶之间为单纯的同居关系,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1、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2、产生原因:生产力的发展“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 3、发展阶段:(1)父系血统的确认 (2)居住地的改变 (3)买卖婚的发生 4、特点(1)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2)不能任意解除,解除权掌握在丈夫手中 (3)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四、国家形

5、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1、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形式上的一夫妻制,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 (2)父母包办,买卖婚姻六礼 (3)男尊女卑,实行夫权统治 (4)实行父权统治 (5)同姓不婚 2、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2)包办买卖婚姻,无婚姻自由 (3)男尊女卑,实行夫权统治 (4)三纲五常,父权统治,3、近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男女地位渐趋平等 (2)婚姻自由原则确立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新关系的出现及相应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驰和破裂主义的确立,第二节 亲属关系,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

6、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 义务的亲属 2、特征 (1)亲属相互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之间因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亲属的种类 1、中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父系血统为根本 2、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A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B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姻亲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木版年画报本堂三代宗亲图,(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亲属关系 (

7、1)自然血亲的产生:出生 (2)拟制血亲的产生:收养、抚养教育子女 (3)配偶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4)姻亲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依法送养 (2)拟制血亲的终止:死亡、解除收养、继父母子女 (3)配偶关系的终止:死亡、离婚 (4)姻亲关系的终止:死亡、离婚,3、亲属关系的效力 (1)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3)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5)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

8、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二)亲等:计算亲属 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丧服制计算法: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罗马法计算法 3、寺院法计算法 4、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亲系与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父,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母,舅,姨,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罗马法:代次相加,己身不算 寺院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父,母,姨,舅,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己身在内,单位

9、为代,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法学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当代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及修正案 3、1998年收养法,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3、婚

10、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 1、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婚姻自由的限制 3、实践中应注意内容 4、婚姻自由的贯彻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买卖、其他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 1、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2、一夫一妻

11、的贯彻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摒弃、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讨论:网婚、网恋是否违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不因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男女平等的内涵 2、男女平等的内容 (1)任何人均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 件下组织家庭与缔结婚姻 (2)夫妻在家庭中人身关系 与财产关系处于平等地位 (3)在父母子女的关系方面 居于平等地位 (4)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 处于平等地位 3、男女平等的贯彻 教育、就业,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2、保护儿

12、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3、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计划生育原则 1、概念: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控制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口再生产以有效地控制全社会人口的正常、健全、有序运行。 2、意义: (1)是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两者内在联系的客观要求 (2)国民经济持续、健全、稳定发展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 (3)是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人口素质、健康水平的需要 3、基本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推行和奖励一胎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4、贯彻执行:加强宣传、 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严惩破坏计划生育原则违法行为,六、维

13、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1、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配偶权、忠实义务 2、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糼、互相帮助 3、家庭成员间应平等、民主,第三章 结婚法,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1、结婚:男女双方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 2、特征:(1)主体必须为异性男女 (2)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3)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基础:爱情 4、结婚的法律性质:民事法律行为,二、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须是结婚当事人本人自愿,无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同意 (2)

14、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 (3)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外在条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5、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重型精神病,三、结婚的形式要件 1、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 有效成立的方式。 2、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 (1)结婚登记的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结婚登记的程序 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B审查:形式

15、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 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四、婚约 1、概述: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 而作出的事先约定 (1)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并非要式行为 (3)婚约不得强迫履行,订婚当事人可以自由解除婚约 (4)婚约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婚约的约束,并可发生 赠与物的返还及损害赔偿问题 2、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

16、双方合意解除,也可单方解除,第二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1、违背结婚要件而形成的不合法婚姻中那些严重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一般性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根据“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3、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不溯及既往。 4、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婚姻法解释(一)第5、7、8条予以明确。 2、婚姻无效的性质: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

17、序 (1)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撤销权人及撤销权的行使: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期限为一年。 3、婚姻撤销的程序: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

18、及力: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第三节 事实婚姻,一、概念: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立法 1、1986年3月15日前 2、1

19、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 3、1994年2月1日后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第

20、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习惯、道德、法律对结婚男女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的法律地位 1、古代法(尤其是封建法)夫权统治时期 2、近代法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 3、现代法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1、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各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彼此不存在依附关系。 2、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第二节 夫妻身份上的效力,一、概念: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身份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

21、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女方可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4、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 6、夫妻间的继承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一、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A通常法定财产制 B非常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而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 A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 B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二)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

22、双方共同所有。 A完全共有制:全部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及债务由夫妻共同享有 B所得共有制: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分别财产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财产增值共有制:夫妻财产分离;盈余共享。,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有制 1、夫妻共同财产 A概念的特征: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C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地

23、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D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离婚、死亡、夫妻约定而终止。 2、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二)约定财产制 1、概念: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2、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的有效要件: A夫妻双方具有缔约能力 B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C约定的内容合法 D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的时间与变更: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6、约定财产制的终止:因婚姻关系或夫妻协议废止而终止。,第五章 离婚法,第一节 离婚概述,一

24、、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终止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 (一)因配偶的死亡而终止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现行离婚法的基本特点 (一)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为离婚法的指导思想 (二)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 (三)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在离婚后果上兼采过错主义 (四)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概念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二、协议离

25、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须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1、申请: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持有的证明、证件是否齐全、真实;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无虚假、欺骗情况;对于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处理是否合法,如果不恰当的,应根据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

26、和说服教育,尽可能挽救感情尚未完全、真正破裂的婚姻。 3、登记: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概述: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外调解: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诉讼离婚程序 (一)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27、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指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由离婚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 (三)诉讼离婚的判决:调解不成的,应即予以判决。,诉讼离婚的程序说明 1.诉前调解并非必经程序 2.诉讼中的调解,即司法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3.司法调解和好的,不必制作调解书 4.司法调解离婚的,应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司法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6.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7.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无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四、离婚诉权的限制 (一)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

28、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予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五、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离婚原因概述 1、根据离婚原因的立法原则及其规范内容,可以概

29、括为三种类型:有责主义、目的主义与破裂主义。 2、根据离婚原因立法方式,概括为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 3、根据离婚原因的效力,概括为绝对离婚原因和相对离婚原因。 (二)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从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则。 2、从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及其具体认定 1、含义:指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2、考察角度:“四看” 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有无和好的可能,3、认定标准: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0、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E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a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b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c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改悔表现 f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g一方下落不明满

31、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h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一)夫妻身份消灭 (二)再婚的自由 (三)夫妻扶养义务终止 (四)配偶继承权丧失 (五)姻亲关系消灭 二、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制终止 1、夫妻财产的清算 A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B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 C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A协议分割 B判决分割 a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b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原则上均等分割。,(二)夫妻债务的清偿 (三)离婚义务补偿制度 1、要件 A双方用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

32、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B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C必须在离婚时启动 2、意义 A有利于弥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缺陷 B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C有利于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 4、数额的确定 A付出义务的多少是首要考虑因素 B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C双方的经济能力,(四)离婚困难帮助制度 1、要件 A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 B另一方具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能力 C在离婚时启动 2、意义 A新型社会主义关系的特征 B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C有利于实现婚姻(离婚)自由 3、数额与执行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33、,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1、要件 A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B另一方无过错 C须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客观的损害(含精神损失) D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过错人主观上有过错 2、意义 A是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 B是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要求 C是完善婚姻立法的需要 D亲属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三、离婚对父母子女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仍然存在 (二)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1、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原则上随

34、母亲 2、哺乳期后: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原则为有利于子女成长 (三)对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变更 协商或诉讼变更 (四)抚养费的支付 (五)不直接扶养一方的探望权,亲 子 关 系 与 收 养 法,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演变 1、从“亲本位”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我国亲子法的发展:从“以家族为本位”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抚养义务: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

35、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二)教育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不履行义务者的强制措施: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教义务:指父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使他们有思想上、品德上得以健康的成长。 (二)保护义务:指父母应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三)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

36、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扶助的主体是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2、赡养扶助的内容既有 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 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三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意义 (一)婚生子女概述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关系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二)设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意义 1、尊重婚姻道德 2、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3、有利于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一)婚生子女的推

37、定原则与方法 (二)婚生推定的否认,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1、准正: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2、认领: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五节 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 (一)概念: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二)类型: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3、收养

38、型继父母子女 二、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成年的继子女可与继父母协议或诉讼解除,第六节 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体内受精子女 (一)同质人工体内受精子女 (二)异质人工体内受精子女: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只为已婚夫妻且经双方共同同意后实施AID 二、试管婴儿,第七节 亲权,一、亲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父母对未

39、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二)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二、亲权的主体 (一)亲权人 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父母为其亲权人 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生父母为其亲权人 3、养子女和继子女的亲权人:养父母和继父母 (二)受亲权保护的子女:未成年子女,三、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含管教和保护权;命名权;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的代理

40、权和同意权。 2、财产照护:含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代理权和同意权;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 四、亲权的行使、中止、消灭和剥夺,第七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的概述,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2、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定的人 3、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4、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基本类型 1、根据收养的对象不同,分为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 2、按其效力不同,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 3、生前收养与遗嘱收养 4、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 5、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 三、收养的性质:收养的契约性质与公法性质共存。 四、我国收

41、养制度的变迁,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五、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14周岁 B只能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A无子女 指收养时无任何种类的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原规定年满35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收养人有配偶,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

42、收养女性,年龄相差应在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的条件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 5、单方收养 6、隔代收养,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 2、审查及公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

43、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关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的确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于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予以承认,第四节 收养的效力,一、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一)收养无效的原因 1、因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无效

44、2、违反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收养法规定了有关诉讼解除的程序;民政部颁布的收养登记办法规定了行政解除的程序 (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一、协议解除 (一)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者,终止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二)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养父母死亡后

45、,未成年养子女应与其终止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身份上的效力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第八章 扶养,第一节 扶养概述,一、扶养的概念 特定的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扶养的特征 1、扶养具有身份属性 2、扶养具有条件性 3、扶养具有人身专属性 4、扶养具有相互性 5、扶养无时效性 6、扶养具有可变更性 7、扶养具有保障性 三、扶养的分类,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一、夫妻之间的扶养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2、夫妻扶养在婚姻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一直

46、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3、夫妻扶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三、祖孙间的扶养 (一)祖对孙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孙须为未成年人 2、孙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祖有负担能力 (二)孙对祖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的子女都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3、祖是需要赡养的人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一)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

47、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 (二)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3、弟妹有负担能力,第九章 监护,第一节 监护概述,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区别:1、亲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监护关系的产生不完全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 2、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而监护仅仅是义务。 3、对亲权人行使亲权法律多采放任态度,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法律限制。 4、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要报酬,而监护人可以。 三、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目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

48、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监护的性质: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一、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无父母 (二)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 二、对成年人设立监护的原因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三、监护开始的时间:在监护的事由发生之时起,第三节 监护机关,一、监护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二、监护人 (一)法定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祖、兄姐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法定监护人的要件 3、顺序的效力 A在先顺序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B在先顺序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做监护人,也可协议部分担任 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除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二)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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