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选课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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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施晓琳,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诸法合体 民、刑分离 民商分立 经济法与商法分离,1、基础理论 概念与历史 经济法调整对象 2、市场主体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3、市场行为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宏观调控法: 税法 5、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二、考核: 1、 期末:开卷考试,占总成绩的70%左右; 2、平时:采取考勤、课堂练习等方式考核,占总成绩的30%。,一、教学环节:理论教学(11周,32 学时),推荐参考教材: 1、宁清同 经济法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 2、佟占军经济法学知识

2、产权出版社,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语源于法国: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 德萨米,1843年公有法典。 德国:莱特 1906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二、经济法产生历史,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首次使用”经济法”的概念,(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市场调节经济,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干预失灵,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结合,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凯恩斯主义,亚当斯密理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 断 资 本 主 义 时 期,新经济自由主义,革命,再革命,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滞后、被动性,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经济法: 德国:-最早产生经济法的国家 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碳酸钾经济法、1957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 日本:-经济法发展的典型国家 禁止私人垄断法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 美国: 禁运法、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出口管理法,(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计划经济时期,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政经济,市场失灵,民商法无法弥补,国家干预,日用品 瓢柔洗发水(飘柔) 沙宜洗发水(沙宣) 夏仕莲(夏士莲) 海乙丝(海飞丝) 拉芬洗发水(拉芳) 周佳牌洗洁精 同佳牌洗衣粉(雕牌) 高露浩(高露洁) 心想印纸巾(心相印) 碧良洗衣粉(碧浪) 汰责洗衣粉(汰渍) 全霸王电池(金霸王) 均鱼扑克牌 钩鱼扑克牌 的鱼扑克牌(钓鱼扑克),食品 大白免太白兔(大白兔)

4、康帅博唐师傅庚师傅(康师傅) 治治牌瓜子哈哈牌瓜子(洽洽) 下好佳薯片(上好佳) 绿煎口香糖 绿剑口香糖(绿箭) 金龙油(金龙鱼) 巧巧兹雪糕(巧乐兹) 奥利弗 奥利粤(奥利奥) 尹利(伊利) 蒙友牛奶蒙午牛奶(蒙牛) 旺子牛奶(旺仔) 太仔奶大子奶(太子奶) 德笑巧克力(德芙) 旺子雪饼(旺旺) 喜士郎果冻(喜之郎),我国代表性经济法: 1、1993年公司法(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5第二次修正)。 2、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2001.3第二次修正)。 3、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修订) 4、1986年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

5、1修订) 5、1997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6、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7、破产法(2007.6.1) 8、反不正当竞争法 9、反垄断法(2008.8.1)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产品质量保护法 12、证券法 13、保险法 14、税法等:新个税法(2005.10.27)等,三、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 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劳动关系,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第一节 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1、按法律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2、按所有权: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3、按投资者国籍: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4、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5、普通企业、特殊企业,三、我国的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我国现行企业体系,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 1、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 投资者个人所有 3、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 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

8、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二、设立 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

9、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程序 1、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2、审批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

10、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须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无须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案情 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

11、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12、,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你同意哪种观点?,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

13、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注销登记,参考答案: (1)不

14、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

15、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6、。,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 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人数两个以上

1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形式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货币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 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提交文件 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

18、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其他文件。,登记决定 20日内决定 登记 颁发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 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 (

19、2)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在性质上,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2、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1) 合伙人的权利 共有权、支配权、利益分配权 (2)合伙人的义务 出资义务; 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未经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财产分额给合伙以外的人; 未经一致同意,不得将财产分额出质。,3、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 (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2

20、:2:2。现丙、丁已退伙,甲乙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经过协商后也无法确定。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甲、乙之间如何分配( )。 A全部利润还按2:2的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基金 B全部利润的60按4:2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C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D全部利润平均分配,D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利润和亏损分担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四)合伙

21、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案例: 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

22、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

23、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 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由吗?,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权利 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 合

24、伙企业事务的监督权; 查阅权; 异议权; 表决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各项中,其表决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A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B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义务 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情况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1、合伙

25、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 执行决议义务,案例分析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

26、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本案参考结论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2、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

27、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B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案参考结论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宜服务中心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28、。 本案中,合宜服务中心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余得利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宜服务中心在合同上签署。应该说,在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签了字也是无效的。但是,在签字以后,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双方履约行为,已经认可了合同。所以,应该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五) 入伙和退伙 案例: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29、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

30、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入伙 概念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例: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31、; 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分析: 1、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2、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3、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法律效力 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 概念及种类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

32、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的效力 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出资,并分配损益。另外,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有书面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

33、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 有限合伙企业,(一)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合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

34、人相互转变程序。,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乙、丙三人成立有限合伙

35、企业,甲和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没有对这种转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会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足2人,因此甲不能转换 B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C甲转变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转换的方式,因此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不能进行转换,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某有限合伙企业吸收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甲入伙前该企业既有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

36、法规定的是( )。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C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D甲承担无限责任,(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

37、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案例: 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38、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 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 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第三节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39、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公司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破产与清算,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1)独立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投资,我要取回它,公司财产,(2)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独立的法律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 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40、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设立的条件与程序,1、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五十个以下 自然人或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数额 人民币三万元 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名

41、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 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案例分析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42、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1)货币出资基本限额未达30%。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5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2、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缴纳出资并验资,(确立组织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执照,(三)组织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1、股东会 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43、,由全体股东组成。 对外不代表公司; 对内不执行业务。,行使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44、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会议方式 1、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1、按公司章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996年7月,A,B,C,D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增加注册资

45、本的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A,B,C,D四个股东分别增资30万元,30万元,20万无,20万元,1998年2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60的A,B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40的C,D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由董事会按增资方案实施,但C,D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C,D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抵作出,C,D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 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2、董事会 性质 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组成 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

46、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47、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48、,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可授权他人。,案例分析 某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

49、以上材料回答: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答案分析,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1、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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