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含税法幻灯片自编统本5422学生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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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税法 主讲教师: 罗晓容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电话:13983628022 邮箱:,参考书目: 经济法注会教材,2011 税法注会教材,2011 有关法律法规。,经济法(部分),第一章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自学),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形成时间) 在我国是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的。,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包括宏观和微观管理两方面);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四、经济法的特征,1 综合性 (1)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又包括了微观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2)在规范构成上,既有若干部门经济法,又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如: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 ;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 ;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 (3)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如: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技术等手段。,2 经济性 (1)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经济法反映

3、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3) 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即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同。,3 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此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发生或存在等。,4 政策性 (1)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政策是变化的,经济法是变化的。,五、经济法的形式,宪法(人大制定、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法的主体

4、和核心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例或协定 国家政策或习惯,六、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二)经济法的体系构架 1基础理论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形式和调整对象等内容。 2市场主体法体系。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内容。,3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包括产品质量

5、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广告法等内容。 4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主要包括财政税收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内容。,5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主要包括: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法等。 6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主要包括经济仲裁制度和经济司法制度等内容。,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1它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管理和协调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 2它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是一种具有经

6、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的概念 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主体必须是: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权,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7、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主体资格的认可: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国务院及其部、委、局、会、行、地方政府,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 各类企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卫生等组织) 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 公民个人 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分支机构、科室、基层业务活动组织) 国家、国家机关,4.法人制度 (1)法人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参加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其具体内容由法人的章程加以确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法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 机关法人(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 (2)所有权

9、(3)法人财产权 (4)经营管理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经济义务主要有: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履行协作义务;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等。,3.所有权制度和债权制度 (1)所有权制度 a.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b.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c.财产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2)债权制度 a.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b.债发生的依据: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据此可以把债分为合同之债

10、、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如售货时多收货款;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案例(无因管理)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11、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c.债的的分类: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

12、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民法通则第 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

1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客体的概念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客体的类型 a.物,亦称有体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b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

14、行为。 c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立状态的过程。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种情况。,(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1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

15、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 (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律责任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它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是三种责任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上。所谓

16、两罚,是指对违法的法人,既可以对其予以经济制裁又可以同时对法人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制裁。 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法规中的“并处”规定上,即对同一违法主体,可以同时适用数种制裁措施。,(3)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主要有司法机关、国家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监督机关)、仲裁机构,他们都有权运用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法主体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都有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民

17、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违法性,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强制性,民事责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2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通常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l)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多指自然灾害

18、,如地震、飓风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或者类似于战争的军事行动。 (2)正当防卫,自然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加以适当反击的合法行为是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也就是自然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袭而被迫采取的牺牲他人较小利益的行为。 (4)职务授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违法行为。因上述四种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免予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

19、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2行政责任的分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是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

20、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贪污贿赂罪等。,2刑事责任的类型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五种:(1)管制,期限3个月2年;(2)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3)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最高限为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有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第四节 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经济纠纷的概述,(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21、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方式 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与经济纠纷相关的概念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力招收、管理和使用、辞退等方面的纠纷。 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方式是: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

22、引起的纠纷。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方式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种。,二、协商 协商是指发生经济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或谈判,无须第三人介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三、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使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裁决前的调解、法院判决前的调解。 经济纠纷的调解主要指民间调解 。,四、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选定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做出具有约束力裁决或公断。,(二)仲裁的种类 按照仲裁所要解决的争议的性质将仲裁划分为经济仲裁和

23、劳动仲裁。,1经济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经济争议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经济仲裁的主要特征是: (1)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2劳动仲裁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其原则与程序均与经济仲裁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的主要区别是:(1)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

24、仲裁申请,无须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仲裁协议。 (2)有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自行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常设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其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的基础和前提。,2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仲裁协议订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自愿申请仲裁。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

25、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有: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五)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仲裁协议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组织。它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形式。,3开庭和

26、裁决 开庭是指仲裁庭在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下,依法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仲裁监督 法院作为仲裁的监督机构,实行以审判权为内容的仲裁司法监督。,五、经济纠纷的诉讼,(一)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诉讼按所解决的具体争议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7、经济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及经济诉讼参与人为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二)案件的管辖 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确定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主要可以归纳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等三种情况。,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28、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协议管辖、选择(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

29、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由被告住所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 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

30、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

31、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6)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监督执行程序。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例,甲公司与乙研究所签订了一份

32、技术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液。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乙提出在本单位所在地A市申请仲裁,甲不同意。后经过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甲所在地的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担心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转而向合同履行地的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向法院说明此前曾有两份仲裁协议。法院受理了乙的起诉,并向甲送达了起诉的副本,甲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答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败诉。甲立即上诉,理由是甲、乙之间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故法院的判决无

33、效。,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第二份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理由能否成立?,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第一份仲裁协议)因不具备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而无效。由于合同当事人没有指定具体的经济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因而无效。 2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甲、乙通过再度协商,共同选定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符合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有法律效力。,3乙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合法。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向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市人民法院如果知道甲、乙之间有第二份仲裁协议,将不会受理

34、乙的起诉。,4甲的理由不成立。C市人民法院审理甲、乙之间的合同争议有合法依据。由于乙起诉时并没有向C市人民法院声明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予以受理。当起诉副本送达甲时,甲不仅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声明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还出庭进行答辩,视为甲放弃了仲裁协议,C市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甲如果在C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将不能受理此案,但当法院已经依法判决后再提出异议,异议不能成立。,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

35、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但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法人等除外。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

36、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如由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的使用证明文件;其它,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

37、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 条件: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藉的自然人; 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

38、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39、;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其它权利。,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注销登记,

40、例题,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1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10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10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

41、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 (1)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请予改正。 (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 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1) 好味企业属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一为个人独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从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合

42、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好味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好味食品加工厂或好味食品加工部等。,(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无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但是,本案中的第三人甲企业与吴某串通,提供劣质物品,损害投资人王某的利益,不属善意第三人,故此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应为无效。,(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43、吴某的关联交易行为,即同受聘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须经投资人王某的同意。因吴某未经王某同意暗中进行交易,故其关联交易行为不合法。,(4) 好味企业首先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甲企业和吴某从事的无效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有权要求吴某因违法的关联交易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该两项赔偿并入好味企业。如果好味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其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乙公司在五年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节 合

44、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2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企业中确立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二、普通合伙

45、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特征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人以上);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 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全体合伙人

46、签署的合伙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用劳务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

47、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48、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合伙人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

49、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一是合伙利润。 二是合伙亏损。,(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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