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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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绪论,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 中国政府推进型 西方自然演进型,三、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四、经济法体系,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分: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法 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直接调整,间接调控,企业

2、组织管理法,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征:1、经济组织 2、营利性 3、持续经营 4、具有一定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分: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组织法 2、行为法 3、国家管理调控法,(二)法律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

3、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特征: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申请 2、核准登记 3、颁发执照,三、个人独资企

4、业的经营管理,(一)自我管理 (二)委托管理 委托权限的对内对外效力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设定职权限制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

5、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 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

6、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一)转让 (二)继承,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自行清算 2、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解散后投资的法律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 但债权人5年内未主张债权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思考案例:,X厂系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张某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6万元,在支付2万元后,李某以X厂名义和张某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

7、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X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X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张某依还款计划要求X厂偿还到期债务,但X厂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张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X厂和李某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X厂辩称,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已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某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X厂的诉讼请求。李某辩称X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

8、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问:本案应由谁来承担清偿责任?,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1、两个以上投资人 2、合伙协议是其基础 3、人合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9、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的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10、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的财产 全体合伙人共有,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

11、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

12、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1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自我交易禁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

14、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 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 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 平均分配、 分担。,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职权范围应

15、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

16、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的限制 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1)入伙的方式。 购买、出资、继承 (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7、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自愿退伙 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 该2万元由谁承担?,2)当然退伙

18、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

19、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伙的法律效力,退伙结算。 债务和亏损的分担。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案例: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于2004年3月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后于2005年2月向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3年。2005年8月,赵某为企业在跑运输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赵某有一妻子和儿子(15

20、岁)。2006年1月,钱某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给乙,约定转让之后,钱某在企业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006年6月,孙某退伙。同年7月,周某加入合伙。2007年底,合伙企业的工人高某在上夜班时违反规定抽烟,引发火灾,合伙企业损失严重,同时还给隔壁的丙工厂造成了30万元的损失。事后工商银行和丙工厂分别向合伙企业要求还钱,发现合伙企业已经没有足够的财产。 请问,工商银行和丙工厂的债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它不同于“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

21、的合伙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2.责任承担方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形式要件,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债务风

22、险的转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

23、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24、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25、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亏损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业经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

26、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五)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

27、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合伙人身份的转变,1. 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 合伙人性质的变化 程序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

28、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概念 公司:由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

29、、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公司分类,1、财务责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财产所有制: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 混合公司 3、体制结构: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4、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5、股票发行方式: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 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6、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7、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30、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一、概念: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股东相互间、股东与公司相互间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一般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特征 1.从内容看: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体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规范性质看: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四、我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5次会议通过,经1999、2004、2005年三次修改,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一、优点 1、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3、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 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5、不能发行股票,

32、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二、缺点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 企业的发展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1、公司内部通过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外部进行登记。股东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是公司成立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1、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 ,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以货币单位表示。

33、2、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的实际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5、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范围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下

34、列主体可以成为股东: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自然人 二、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2、所有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外,最低注册资本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35、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含义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 二、种类 1、权力机构股东会 2、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3、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系统 4、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1、经营决策权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董事、监事确定权 4、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5、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6、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7、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8、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的决议权 9、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36、10、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的决议权 11、章程修改权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2、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4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4、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一、地位 公司的常设机关、 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公司的

37、对外代表机关 二、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重要方案 4、决定公司组织事项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一、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二、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 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

38、、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一、地位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规定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三、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

39、的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1、

40、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出资期限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设立要求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 有 独 资 公 司,一、法律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

41、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特征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

42、司总经理。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 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公司经营

43、的独立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1、作为近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自产生后,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它是当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2、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高潮期 3、时至今日,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 虽然它在绝对数量上少于有限责任公司 ,但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和缺点,一、优点 1、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2、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 4、作为典型的资

44、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二、缺点 1、公司设立难度大。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 2、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股东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 3、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4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一、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 二、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 2、以发起式设立的,发起人以货币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 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抵作

46、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 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 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

47、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1、职权(11)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4、会议按股份行使表决权,一股一个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成员为51

48、9人 独立董事制度 三、经理 四、监事会,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的份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股东所持有,并通过股票 形式表现出来 二、股份的特点 1、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 2、由股东持有。股份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股东持 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份额的权利 3、具有可转让性 4、具有不可分性 5、具有平等性 6、具有有限性,股 票,一、概念 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凭证 二、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 2、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权利证券 3、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4、是一种流通有价证券 5、

49、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三、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6、 A股、B股、H股,股 份 的 发 行,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种类 设立发行,即原始发行;新股发行,即增资发行 三、原则 1、公开:公司发行股票应当面对所有投资者,不得有非法隐瞒、幕后交易活动 2、公平:投资者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3、公正:发行工作要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价格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一、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能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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