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精品课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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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总 论,绪 论,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绪论的教学,初步了解经济法的学科 地位、经济法总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 置目的以及学习方法。奠定本课程学习的基 础。,,Company Logo,绪 论,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是经济法的学科地位、经济法 总论的基本内容、课程设置目的;教学难 点是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 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现象 例1:近年来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

2、反垄断机构做出历史性裁决,认定微软利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打压等其他软件厂商,并对微软处以高达4.97亿欧元的罚款。不过,微软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2007年,在微软VISTA操作系统发售之际,由IBM、诺基亚、SUN和甲骨文等公司组成的一个名为ECIS的联盟指责说,VISTA是微软企图将其市场垄断地位扩展到互联网领域的第一步。 该联盟称,微软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而这一语言格式依赖于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对别的操作系统造成歧视。此外,微软还发布了一个新的平台文件格式,而这种文件格式只能在微软的OFFICE平台上无缝运行。,,C

3、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由上述案件的审理,我们了解美国的反垄断法: 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其修正案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2:消费者运动 19世纪工业发达、产品消费引发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 损害,导致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运动:1881年的美 国消费者同盟;二战后日本的消费者同盟。产生 了一类新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确立了许多新制度: 消法中的双倍赔偿 经营着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产品法中的特殊、危险产品的生产许可(药品、食品) 质量监督制度(抽查),,Compan

4、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3:对垄断行业及公共产品的价格控制 价格听政制度 2007年之前中国铁路春运提价的价格听证 中国民航2003年的价格听证,,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例4: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 政府运用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例如:2005-2006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Com

5、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近些年房价上涨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求双向调控 第二,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 第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有学者指出,今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制,按个人收入将保障目标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 由政府提供廉租屋或公屋, 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权。第二层级是7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各种帮助下,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第三层级是20%的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Compa

6、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结论 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 权关系的调整。 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 (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 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 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 (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 (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运用有意识地运 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 (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

7、程设置的目的,经济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研究 例如: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 中,使用了“经济的法”,一词;其后,德国学者赫 德曼和其他一些学者发表了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用 “经济法”来表达有关经济统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 的法律法规。(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第2 页;德布罗克豪斯百科全书第20卷第401 页),,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开设及教学目标 总论: 概念与特性 基本原则 价值理念 法律关系 分论: 宏观调控财政税收 货币银行 资源管理 外贸管制 产业政策 市场监管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金融市场监管法 消费者保护法

8、 国有资产保护法,,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课程设置的目的,结论 开设经济法总论课程的目的在于:使 本科生从总体认识经济法的基本规律,认识 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认识经济法的科学性, 从基本原理的角度提升本科生对具体经济法 律和法规的理解和认识,适应经济立法及司 法实践的需求。,,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1、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的学习方法是 由经济法总论课程的内容所决定的

9、 2、勤于思考并勇于开拓创新是我们在大学 本科阶段应当培养的一种重要意识和精神,,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扎实地掌握并灵活运用其他法学学科以及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经济法作为产生在民商法之后、与其并行,共同维 护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对其规律性的认识 首先,依赖于我们对既有法律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掌 握和理解 其次,在既有法律知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还 应当借助其他相关的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的学习方法,密切关注经济法实践,理论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 密切关注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从 现实的经济立法

10、和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把握经 济法的内在规律,并将其运用于转型经济时 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健全的实 践,是研究、学习经济法总论的重要方 法之一。,,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教学环节 1、多采用随堂讨论的方式,加强教师和学生的互动 2、重点部分安排专题讨论并纳入考核 3、指定阅读文献,,Company Logo,经济法总论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考核与评价 本课程考核全部采用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结合的评价方式, 平时成绩为专题讨论、作业或读书笔记,占30%, 期末成绩为闭卷笔试,占70%。,,Company Logo,本课程阅读文献目录,1、日 厚

11、谷襄儿 丹宗昭信:现代经济法入门,李锡忠等 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 社1985年版。 4、法阿莱克西.雅克曼 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 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8、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Company Lo

12、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主 要 内 容,,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

13、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

14、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 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 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

15、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

16、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

17、整对象,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

18、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Company Logo,经

19、济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 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

20、是实体法。,,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 上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

21、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

22、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Company Logo,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

23、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Company Logo,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

24、性、公共性和干预性。,,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Company Logo,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

25、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

26、济法必须相互配合。,,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 (1)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这是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和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

27、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东西,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Company L

28、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 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但由于民法是一种竞争法则,强胜若汰,最终也会导致人们之间不平等不自由,同样会破坏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正是由于民法存在的基础并不天然存在,民法又会破坏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必须依靠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创立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从而为民法奠定存在的基础。 垄断是民法异化的产物,是一个依从民法规则所导致的非法后果,而民法自身又无法克服。要重

29、新恢复市场竞争,必须依靠反垄断法。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作是“自由企业大宪章”、“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宪法”,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 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促进过社会进步。但民法的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这种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任凭强胜若汰,适者生存,这样民法本质上就成了一种“丛林法则”,它只能保护市场优胜者,

30、而市场失败者不在民法视野之内,民法最终会蜕变成极少数人的特权法,而不能同情救济绝大多数市场失败者、社会弱者。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必须实行一套与民法有所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救济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要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民法视意思自治为圭臬,但每个民法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知识和

31、自己的境遇出发进行意思自治。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个人能力均不相同,因此意思自治只能存在于意思自治能力不同的主体之间,这种意思自治并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因而,这种意思自治含有局部地放弃平等自由的因素,特别是到了垄断阶段,意思自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思自治已蜕变成了经济强者支配经济弱者的单方面的恣意自由。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真正实现人人意思自治,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依靠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以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行反垄断以抑制经济强者的市场支配权,通过规定标准合同以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意思自治

32、。民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就每个民法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计划有秩序的,但就整个宏观社会来说,难免处于无计划无秩序状态,在这种宏观失控的混乱社会中,必须依靠经济法,由它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无知世界中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演进以及由其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1)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2)在商品经济(市场自由竞争)阶段,由于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

33、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行政权的行使不断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宪法、民法、商法等等。这在法律进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划分。,,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提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过去那种临时性的、个别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尽适当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了,这个法

34、律部门就是经济法。,,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3、两者

35、的权力不同。 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这种权力所管理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要么无从规定,要么只能原则规定,因而它的行使不能恪守严格规则,只好自由裁量,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在经济法关系中,许多经济法权力不是本位性的权力,这种权力依存于、服务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权利。,,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侵犯人们

36、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维护行政受害人的诉权,保障行政受害人获得赔偿,这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5、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为了启动行政管理,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树立政府权威,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管理主体,相对方是管理受体,两者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可能侵吞相对方的主体人格。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作为

37、行政法主要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从许多方面界定了政府权力、规范了政府行为、明确了政府责任。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通过依法设立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并赋予它们相应的市场维护权和宏观调控权,去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盲目性和无序性,其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6、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利益法。在市场体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国家利益,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密切相关但也有所区别。私人利益是

38、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国家利益虽然要兼顾全社会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且为他们共同而公平享有的利益。,,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很显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消灭,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的利益才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而在其他社会,所谓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针对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自由

39、裁量,会受到私人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难免成为追求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动,行政法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的首要目标是限制行政权力,其次才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靠一种反映市场规律同时又克服市场缺陷的法律制度。,,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经济,能把所有社会成员卷入其中,市场秩序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市场规律是“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看不见,因而不为任何人所控制,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克服市场盲目性和无序性,保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

40、,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利益。体现上述内容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尽管经济法分离于、独立于行政法,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再相关,实际上两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的,一类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后者主要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为由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和交织并存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属性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要求经济法和行政法应并立同行,和衷共济,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相得

41、益彰,为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努力。,,Company Logo,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结语: 通过学习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Company Logo,经济法实施的新司法途径 公益诉讼制度,主 要 内 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何谓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狭义则不包括。这里是广义。,,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 一般诉讼是为了

42、原告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则不是或不仅是为了原告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 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一定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般诉讼的结果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而公益诉讼的结果则不一定完全由本案当事人承担,且不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益诉讼的类别 机关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行政或检察机关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 团体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民公益诉讼(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

43、对违法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如英国的检举人诉讼和美国的民众诉讼) 集团诉讼(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问题 公益诉讼与集团诉讼是何关系? 为什么说集团诉讼也属于广义的公益诉讼?,,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何谓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C

44、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提起集团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拟定集团人数众多; 至少有一个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有典型性; 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 “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 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 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数人仍有拘束力)。,,Company Logo,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公益诉讼基本上是为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 。 公益诉讼基本上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原告自身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其价值在于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Company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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