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案例库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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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保险业风险案例 案例1-41 为骗保险 烧死母亲,一、案例介绍 (一)现场疑点不少,作案动机不足 1997年11月13日下午2点多钟,黑龙江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公安派出所的电话骤然响起:“我嫂子陆桂花被烧死在家里。所长田立新立即率民警赶赴现场孤山村5组村民陆桂花家中。 民警们赶到时,死者24岁的儿子初志刚及其四叔(报案人)等部分亲属已在院中等候。初志刚哭丧着脸把民警领进东屋,嘴里嘟囔着“我母亲死得不明不白”。东屋一片狼藉,烟味仍很浓,前后窗的玻璃均已破碎。死者头朝里蜷曲在炕上,其状惨不忍睹。铺在炕头的地板革表面被烧焦了一部分。派出所民警在初步查看了现场后,迅速向新组建的分局刑警大队报

2、了案。 刑警大队的侦查员们火速赶到现场。他们很快获悉,第一个到现场并发现陆桂花被烧死的人,是她的儿子初志刚。据初志刚说,12日下午,母亲要他和从凤城来的大舅帮着渍酸菜。三个人一直忙到晚上六七点钟,炕被烧得很热。大舅忙完便去一位亲戚家了。晚上8点半左右,母子二人吃过晚饭,母亲说想孙子了,要他去石城村(骑自行车约需1小时30分)的岳父家把孩子接回来。于是,他骑着自行车于当天晚上9点多钟到了岳父家,并在那里住了一夜。第二天下午1点多钟回到家时,发现家中浓烟弥漫,他忙砸碎了窗玻璃放烟,待进屋时才发现母亲已经死亡。他又匆忙赶到几位亲戚家报丧,并委托有手机的四叔向派出所报了案。,初志刚介绍情况时,反复强调

3、因为渍酸菜而使炕被烧得很热。在听取初志刚介绍的同时,公安人员仔细勘查了现场。他们发现,虽然炕头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部分烧焦,但其背面却没有烧痕,这说明火并不是由于炕被烧得过热而引起的。同时,从屋内墙皮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火势很强,像是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质突然燃烧的结果。现场勘查结束后,公安人员已发现了多处疑点,而第一个到现场的初志刚对这些疑点的解释含糊其辞,有的很难令人置信。公安人员一一作了记录后向死者家属提出需要验尸以查出死因。 14日上午,验尸结果出来了,死者系因吸入过量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而死。尽管此时初志刚身上有不少疑点,但却一时没有发现什么作案动机。于是,公安人员告知死者家属,尸体可

4、以自行处理了。,(二)保险公司震惊,提供重要线索 14日下午,丹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获悉一个重要线索:不久前,初志刚以受益人的身分,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了多份以意外伤害项目为主的保险,保险总金额达119.232万元。原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部一科科长于波,14日上午突然接到初志刚打来的一个电话,询问被火烧死是否属意外伤害并告知其母被烧死一事。几分种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接到了初志刚同样内容的电话。初志刚的电话着实震惊了两个保险公司的领导,两家公司立即成立了由业务骨干组成的理赔专案小组赶赴现场。 这个小组在

5、现场发现的诸如起火原因等几处疑点与公安人员发现的基本相似。回到公司后,他们立即将初志刚曾为其母投了巨额保险这一重要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振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徐泽生、副局长张全晓在认真分析了诸多疑点之后,果断下令:马上传唤初志刚! 14日下午,死者家属刚在院子里搭起了灵棚,身穿孝服的初志刚便被传唤到镇派出所里。 16日上午9时许,机关算尽的初志刚终于“缴械投降”,痛哭流涕地供述了整个犯罪过程。,(三)渴望人生“辉煌”,恶念终于产生 熟悉初志刚的人都说此人非常聪明,跟着父亲学了两年木匠活,手艺很快超过父亲,父亲反而成了他的帮手。后来,城里兴起铝合金装修,他一学便会,领着父亲在城里找零活干起了装修。然而

6、,在城里干装修的这几年使他眼界大开,他的心已无法安于过自家三间瓦房几亩菜地的生活。每当给那些有钱的人家装修房子,他在羡慕人家的同时,更诅咒命运的不公。他在日记中写道:“看到那些大款们富丽堂皇的房子,我便问自己,为什么要为他们装修?我的生活为什么会是这样?” 今年夏季,初志刚在给某保险公司的一位职员家装修时,无意中了解到保险业务中某些保项可使受益人获得巨额保赔。于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计划开始在他心中酝酿。,(四)投下巨额保险,等待时机到来 7月末的一天上午,初志刚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部,咨询人寿保险。 一周之后,初志刚再次来到该公司,要求为母亲投保福禄寿险和意外伤害险。 8月8日,初志刚第三次

7、来到这家公司,为母亲办理了福禄寿险(C款)1份,长顺安全险(甲款)两份。 8月20日,初志刚声称其母认为保额太少,要追加20份长顺安全险(甲款)。工作人员告诉他,超过50万元保额的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他说其母身体健康,对体检非常反感。工作人员坚持要去体检,他只好同意。 8月25日,初志刚第5次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又为其母办理了长顺安全险(甲款)17份。至此,初志刚以受益人的身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母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达78.732万元,支付保费23835元。,8月22日,初志刚在村口等候前往他家欲对其母陆桂花进行体检的几位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强调其母讨厌体检,并说,

8、如果母亲问起他们是干什么的,就说是在邮电局工作的朋友,来看看刚满月的孩子。当几位工作人员告诉陆桂花他们是保险公司人员的时候,初志刚忙抢着解释他们是来家中看看是否要给房子保险的。 10月末的一天,初志刚又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同样以受益人的身分为其母投了保额为40.5万元的巨额意外伤害险,支付保费4000余元。 初志刚为其母投保所需近3万元保费中,有4000元是从岳父家借的,去年结婚时妻子陪嫁的4000元也被他要了来,还有6000元是银行贷款,其余都是从别人那里借的。接下来便是寻找时机。 这期间,初志刚的日记上不时出现这样的句子:“无毒不丈夫,忍、忍”他在日记中发誓要让妻子过上好日子。同时,他又心

9、怀叵测地研究了一番法律,租了一些侦探片的录像带回家潜心琢磨。 10月末,债主的不断讨债令初志刚心烦意乱。他想,看来得尽快下手了。,(五)逆子丧尽天良,两度纵火杀母 11月12日,对于初志刚来说,是一个“黄道吉日”。这一天,妻子住在娘家不能回来;妹妹与凤城的大舅妈一道去了凤城;同时,初志刚和父亲为市内一户人家装修的活也将在这一天完工,13日父亲就要收工回家了,为了不让父亲碍事,他谎称自己的自行车坏了,要借父亲的车子用一下,这样,老实巴交的父亲便只好在市内过夜了;从凤城来家中串门的大舅在帮母亲收完地里的白菜后,打算把菜渍上。初志刚此前曾听说过有的人家渍菜时,炕被烧得过热而引起火灾。于是,一个罪恶的

10、念头在他的头脑中迅速产生。 12日下午,初志刚回到家后帮母亲和大舅渍菜,3人一直忙到晚上6点多种,炕被烧得很热。大舅渍完菜便去别的亲戚家了,家中只有陆桂花、初志刚母子。晚上11点多钟,初志刚轻轻翻身下炕,悄悄来到厨房,通过火墙上的小窗凝视着母亲。时间正在分分秒秒地逝去终于,他下了狠心用力拧开了早已准备好的酒精瓶子,将酒精从火墙上的窗口向母亲的身上洒去,然后,划着了一根火柴。,正在熟睡的母亲被这突如其来的大火烧醒了,挣扎着爬起来,不住地喊着儿子的名字。此时,她的儿子正从火墙上的窗户目睹着母亲挣扎时的惨状。也许是已近泯灭的人性有了点复苏,初志刚用瓢从水缸里舀满水冲进屋子,向母亲身上泼去。母亲身上的

11、火被扑灭了,初志刚便对母亲说“出去找大夫”,又来到厨房。屋子里不住地传来母亲的阵阵呻吟。初志刚从窗户望着母亲的背影,心想母亲已经烧成这样,若此时罢手,将来的医疗也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于是,他再次拿起了酒精瓶,将剩余的酒精全部泼向了已严重烧伤的母亲,然后拾起地上的一根竹杆,将其点燃,从窗口伸进了屋子里 屋子里顿时又传出母亲撕心裂肺般的喊叫。据初志刚供述,他这时将自己房间的一床被弄湿后,再一次冲进母亲的屋子,把被子盖到了母亲的身上“妈,我马上去找医生。”说罢,他反锁上房门,离开屋子,来到了院子里,默默地坐在猪圈旁。 13日早晨5点左右,初志刚回了一趟屋子,发现母亲已经死了。 当天上午,初志刚乘出租

12、车到几位亲戚家报丧,并再三叮嘱岳父,如果有人问起前一天(12日)晚上他是否来过岳父家,就说晚上9点多钟来的,在这过的夜。一切安排妥当,他让四叔用手机报了案初志刚在交待了犯罪经过之后,竟向公安人员提出了一个请求:再给我一年时间,让我拼命地干一年活,给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攒点儿钱。 (参见奇案南方日报出版社1999年),BACK,案例1-42 亿元保险单下的特大焚尸骗保案 一、案例介绍,(一)清洁工吓得一路喊叫 1996年10月30日早晨,天气晴朗,负责深圳华侨城建设指挥部门前卫生的阿婆,象往常一样起得很早,她要在人们上班之前完成这里的卫生清扫工作。7点20分左右,当她扫地扫到门西侧的荔枝园时,她突然

13、惊叫起来:“有死人!”她扔掉扫把,边跑边头也不回地直冲附近的沙河派出所。约5分钟后沙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约10分钟后南山区公安分局的赵虎局长、郑祥副局长以及几个侦技人员赶到现场。现场位于华侨城建设指挥部门口西侧约20米处的荔枝树林中,尸体为男性,身长约1.68米,呈仰卧状,除足部外,脚上一双帆布运动鞋完好,其他部位都被烧过,该尸体面容已毁,辨认不清,侦技人员在尸体头枕部检查发现有钝器撞击的痕迹一个小小的创口。进一步检验,发现血液中酒精浓度较高,已达到醉酒程度,据检测分析,死者是在最后一次进食以后1-2小时内死亡。尸体肺部水肿明显(烟尘所呛),这说明这男子是在濒死状态下被烧死的。在现场,侦技

14、人员还提取到刻有“万筱明”字样的K金脚链一条,台湾产香烟盒一个,5元面值的台湾硬币12枚以及其它物品。 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焚尸案,发生在深圳著名旅游区,又与海峡彼岸的台湾人士有关,因此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何景涣对此案作了批示:“南山分局一定要全力以赴侦破此案。”死者是谁?脚链上刻着“万筱明”又是谁?凶手是谁?为什么要抢劫杀人?为什么又要焚尸?焚尸为什么在现场还要留下一条刻有姓名的金链?疑团,象浓雾一样笼罩着专案组办案人员。,(二)现场勘察未完,报案者已到 9点钟,现场勘查还没结束,南山公安分局刑警队就走进了一名叫万筱立的报案者。报案者向警方报称,其弟弟万筱明失踪

15、。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就象“捡了个馅饼”,抑制住内心的激动,记录着报案人万筱立所说的每一句话。 万筱立说,与她37岁的弟弟万筱明是10月26日跟随旅行团,从台湾乘飞机到澳门,经珠海入境后,乘船到蛇口港,然后又转乘中巴来到华侨城的。当晚入住的是海景酒店1307房,10月28日,万筱明去东门游玩时认识了一个女青年约29号再见面,29日上午10点多钟,弟弟起床洗脸后向她要了两仟港元出去赴约,讲好回来一起吃午饭的,但到现在还没回来,而且没有任何信息。从万筱立提供的情况来看,这很可能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三)调查取证,疑点重重 于是,专案组的民警根据万筱立提供的情况进行着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万筱明

16、的关系人以及可能去过的任何地方,包括这些地点的发廊、卡拉OK歌舞厅等场所进行了大规模的走访调查,并贴出协查通报,号召广大群众提供知情线索。经过民警们一段时间的走访、接触,疑点越来越清晰,原先的关于“抢劫杀人”的初步推断渐渐站不住脚,疑点集中起来有: 1、万筱立反映弟弟万筱明颈部戴着一条非金质链,而死者身上没有,但却刻有“万筱明”字样的金链一条,抢劫为何会漏下这条金链? 2、万氏姐弟两次来深圳,都说是旅游,但相隔时间太短。1996年10月8日到10日,万氏姐弟曾到深圳,十几天后又再次来深。万筱立解释说因为上次弟弟感冒未玩好,这次再来是还弟弟的心愿,而调查证实,第一次万氏姐弟参加了旅行团全部行程,

17、游览了原定的所有景点,而这次他们随旅行团来却没有到任何景点参观游玩。她们为何如此频繁来深圳,个中有何奥秘?,3、在到殡仪馆认尸时,面对已烧得面目全非的尸体,万筱立却一眼就断定是她弟弟,她为何这么肯定? 4、调查中万筱立只有弟弟一个亲人,可面对弟弟的死亡,她只干嚎几声,就恢复了平常,而且,在从殡仪馆回南山的路上,她竟与陪同的民警拉起了家常谈笑风生。 5、据海景酒店服务员说,10月28日晚上,万筱立曾讲过他弟弟失踪,但结果她弟弟当晚又回来了,29日晚她又讲弟弟失踪,这很不正常。 6、在调查中,万筱立从10月31日起多次提出返台要求,流露急欲出境的心情,对找出杀人凶手不甚关心,这更不符合正常人的心理

18、。 一连串的疑点构成一个巨大的疑团: 死者到底是谁?谁杀死了死者?为什么要杀人、焚尸?,(四)大胆假设:转移警方视线 正当刑警们极力想解开这些谜团之时,来自海外媒体的两颗烟幕弹,使谜团更浓。一颗是由11月4日的台湾中国时报放出的。该报的文章标题是台湾黑道,陈尸深圳死者万筱明下半身烧成焦炭。文中似乎对死者身份和刑警的疑问作了确认的回答;另一颗是由香港明报11月6日发出的,题目是台湾游客深圳变焦尸,文章观点与上篇类似。 刑警人员从诸多疑点以及这些反常现象中越来越清楚地感到,出现这些疑点绝不是偶然,很可能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内在的联系,于是一个大胆的假设形成了:会不会是伪造现场制造烟幕弹以转移警方侦查视

19、线? 问题提出后,民警们的思路便更清楚了,接下来的工作首先是要证明死者到底是不是万筱明?,(五)小心求证:死者不是万筱明 为了验证上述假设,专案组于11月4日派出两名侦察员专程飞赴北京和辽宁省铁岭市,经公安部设于这两个城市的直属科研机构技术鉴定,得出的结论分别是“死者年龄为28岁左右”(万筱明实际年龄37岁),“死者与万筱明的照片非同一人”。专案组勘查现场检验尸体血型为A型,而通过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万筱明血型为O型。 既然死者不是万筱明,那么万筱明又在哪里?万筱明肯定与此案有直接关系,那么他在其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谁在策划这起杀人焚尸案,其目的又何在呢?再大胆假设:杀替身、骗保险 据

20、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资料表明,万筱明在台湾有“四进宫”的经历,是个黑道人物。此外,还有一个异常情况令公安人员紧盯不放,那就是万筱立和万筱明姐弟俩来深圳之前,曾在台湾数家公司购买了高额人寿保险,再联想到万筱立在10月31日后多次要求返回台湾的急切心情,以及她在指称死者是其弟后,立刻要与台湾保险公司联系的反常举动,刑警们心中又有了一个大胆假设:这有可能是一宗冒名顶替,以死人替身企图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赔付的杀人诈骗案。,11月18日,专案组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之后,果断地对有故意提供假证词,并涉嫌伪造案件现场的犯罪嫌疑人万筱立实行监视居住。当晚,在法律的震慑下,万筱立如实向警方交待了伙同台湾职业犯罪分

21、子在深圳杀人,妄图回到台湾以万筱明在大陆被害为名,向保险公司索取巨额赔偿的阴谋。警方的假设完全正确。 (六)千里捉“鬼”,“鬼”说:“我没死” 专案组刑侦人员查遍中国各口岸,均未发现万筱明入境后离境,既然死者不是他,又没离境,专案组下定决心,就是大海捞针也要把他找到。专案组发出协查通报,把网撒向更广的范围。根据大量调查和万筱立交待的线索,11月25日中午12点,专案组得知龙岗某家工厂一名员工于11月1日带一名叫王明的台湾人回四川岳池老家去了。刑侦人员根据发案时间推算和提供的王明体貌特征推定,王明很有可能就是万筱明!事不宜迟,刑侦人员速与机场方面联系。两小时后,南山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孙光辉便带

22、3名刑警登上了飞往成都的飞机。,在四川警方的配合下,于第二天晚上7点在岳池县石屋乡走马坪村,将涉案嫌疑人以及和他一起回家的“王明”同时擒获,并于11月29日下午两点将其押抵深圳。在这次漂亮的“闪电战”中,有一个细节颇值得回味,那就是当孙队长带人冲进房内见正在聊天之中的“王明”时与之进行那几句精彩对白: “你是万筱明?” “我是,我是”万筱明在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脱口而出。 “你不是王明?” “我是万筱明,”万筱明看已没法抵赖只好乖乖承认。 “我们抓鬼来了?”孙队长话中带着讥讽。 “我没死呀!”万筱明故作惊讶。,(七)犯罪过程真相大白 经过专案组对万筱明调查及进一步查实,这宗扑朔迷离的案件终

23、于真相大白。 1996年3月到10月间,台湾屏东县人杨某、黄某与万氏姐弟4人沆瀣一气,共同策划让万氏姐弟随团到深圳旅游,行前为其购买巨额旅游人身保险,此后以万筱明在大陆遇害为名向台湾有关保险公司索赔。他们的分工是,由杨某负责找替身并返回台湾以死者亲属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万筱明此后长期在大陆潜逃。为了事后分赃公平,这4人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规定骗来的钱大家平分。 10月5日和6日,杨某、万氏姐弟先后离开台湾。6日下午,万氏姐弟经澳门从拱北海关入境后,由珠海乘船到蛇口再转乘中巴在锦锈中华下车。在锦锈中华大门口,他们第一次秘密接头(此次杨住在深圳湾大酒店)。7日,杨和万筱明在民俗文化村内一间厕所内

24、再次秘密接头,约定第二天晚上在洲际酒店附近的草坪上实施罪恶阴谋。8日白天,万氏姐弟正常随团旅游,而到了晚上,因为杨某寻找的替身没有赴约,这次阴谋失败。杨某为万筱明购买的9400万新台币的保险赔付打了水漂。10月11日和15日,万氏姐弟和杨某只好悻悻返回台湾。,然而这些丧心病狂的家伙于心不甘,又计划第二次来深圳实施阴险的罪恶计划。第二次离台前,杨出钱分别在10家人寿保险公司为万筱明一人购买了高达一亿零四百万元新台币(约合三千多万元人民币)的巨额人寿保险。10月25日、26日,杨某和万氏姐弟再次来到深圳。先一天到深圳的杨某专门到珠海拱北海关接万氏姐弟。在从蛇口到市区的中巴上,杨某要万氏姐弟入住海景

25、酒店1307房间。28日晚8点左右,杨约万筱明到自己住的富临大酒店,在那里万筱明把脚链交给了杨某。29日上午,在火车站一个厕所内,万筱明又换下了脚上的鞋交给了杨某,此后万筱明更以“遁身法”躲到了龙岗区坪地镇荣华大酒店的一间客户内。30日下午,杨某在杀人焚尸后与当天到达深圳的同谋黄某找到万筱明,说此事已搞掂,给万筱明3千元人民币,要其随龙岗某厂四川员工离开深圳。11月1日下午,万筱明从广州乘火车逃往四川,直至被捉拿归案。 这宗发生在深圳华侨城的杀人焚尸案至此已真相大白。经省检察机关批准,万筱明、万筱立因涉嫌杀人诈骗罪被警方逮捕,警方正对另外两名本案涉嫌人杨某和黄某进行追缉。 (参见广东法制报刊社

26、出版,1997年法制精华本),BACK,案例1-43 为骗保金500万,雇人火烧自己酒店 一、案例介绍 (一)可疑火灾导致9人死亡 1999年8月29日凌晨2时35分,沈阳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和平区南八马路139号的湖西饭店发生了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大火终于扑灭了。消防队员从火场中抢救出29名被困人员,其中有9人在这次事件中不幸丧生。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刑警刘启顺:“有一名服务员跟我们反映了一个问题,说半夜凌晨一个人对她进行威逼,让她回屋。之后呢,在屋里听到外面有泼水的动静,等她出来后,发现火已经着起来了。通过这个情况,认定此次火灾有

27、故意放火的嫌疑。沈阳市公安局对此案非常重视,他们成立了“829”案件侦破小组。火是从饭店内部着起来的,所以侦破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湖西饭店内部,专案组首先找到酒店目前的经营者宋桂林女士了解情况。湖西饭店承租人宋桂林:“在1999年7月初,有一天我突然接到杨青来的电话。他就跟我讲:按照那个合同,你应该付2000年和2001年的利润款了,你要是不给我钱的话,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那么你自己得负责任。”这位打电话给宋女士的杨青,是辽宁省民政厅军转站的内部职工。从1995年开始,杨青就承包经营了本单位的湖西饭店,并且担任酒店的法人代表。1997年底杨青和宋女士签订协议,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将湖西饭店

28、转租宋女士经营,合作期限为4年。转租经营不久,杨青和宋女士在租金和租期方面纠纷不断。难道杨青会对自己的饭店下此黑手吗?就在“829”专案组多方面收集线索时,群众给专案组打来这样一个电话。,(二)为骗保金500万,雇人放火 接电话的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刑警刘启顺:“杨青曾经找过一个亲属,让他找人,许诺给他们钱,一人给5万元,到这饭店来放一把火。”无独有偶,就在火灾发生之后不久,杨青的前妻蔡某曾多次找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要求对火灾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杨青曾经给湖西饭店办理过财产保险。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业务员:“他投保的是财产保险,总计的保险金额是人民币500万元。” 记者:“出

29、现什么样的情况,是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业务员:“它这个责任范围分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灾害,比如像雷击、暴雨、洪水、暴风、暴雪之类的自然灾害;另一类就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是包括火灾和爆炸。” 据调查,杨青从1997年开始就停止给酒店投保。可是在火灾发生前两个月,偏偏杨青又给湖西饭店办理了财产保险。难道这场火灾和投保仅仅只是一种巧合吗?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刑警刘启顺:“我们得到这个情况之后,就把杨青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了”。,综合了各路线索,专案组将杨青确定为重大嫌疑人,可是这个时候杨青早已不在沈阳了。从杨青的家人处得知,他和山东蓬莱的庞学东合作承包了一个养殖场

30、,在发生火灾的前两天,杨青就去蓬莱了。在烟台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很快找到了庞学东的家,不料杨青和庞学东已离开庞家,只留下杨青的情妇徐某。据徐某交代,杨青已经返回沈阳。就在专案组返沈的途中,沈阳方面也传来消息,在沈阳市皇姑区明泰街一出租房里,抓获了自杀未遂的杨青。 犯罪嫌疑人杨青,男,1964年出生于沈阳市,初中文化。在被警方抓获以后,杨青对纵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杨青:“当时是一股气,我也不可能就这么让你干着,我宁可不干, 你也别干。头一回的的确确是我指使的,我也去了。”经他交代,专案组很快就将其他4名纵火凶手抓获归案。那么火烧酒店仅仅是出于杨青一时的气愤呢?还是一起蓄谋已久的

31、阴谋?杨青的同伙孙玉功是这样交代的。 犯罪嫌疑人孙玉功:“开始也就是杨青想骗险,找我们几个人。” 记者:“他怎么跟你说呢?” 犯罪嫌疑人孙玉功:“酒店投资挺大,放火烧了,烧了以后赔点保险,就这个意思,没别的意思。” 记者:“当时怎么承诺的呢?”,犯罪嫌疑人孙玉功:“三四万元吧。” 原来杨青是打着火烧湖西饭店,既赶走合作人宋女士,又骗取巨额保险这一箭双雕的如意算盘。杨青的湖西饭店纵火计划一旦成功,作为法人代表的他就只等着把500万元的保金装进自己的口袋。经过徐某交代,就在放火前1个月,徐某亲自上阵做卧底,到湖西饭店应聘。 湖西饭店承租人宋桂林:“她当时讲呢,她丈夫是当兵的,她在东北大学成人教育学

32、院念书,要放假了,她想假期的时候打工,勤工俭学。我们看她外表气质、形象都挺好的,又是这种情况,所以我们就接受她了。” 在用假话骗取了饭店老板的信任后,徐某把酒店里里外外,出口入口、作息规律以及打更保安的位置,搞了个一清二楚。得到徐某反映的情况,杨青找到庞学东商议,最后由庞学东出面,找到了给自己打工的山东人孙玉功,让黄志明和黑龙江人韩士来实施纵火计划。,(三)放火后资助疑犯潜逃 犯罪嫌疑人庞学东:“当时我说,杨青找你去沈阳给他办点事。他问办什么事?放火。” 放火的时间和人选安排妥当后,8月27日杨青提前离开沈阳,去山东等候,由此成事发时不在沈阳的假象。1999年8月29日凌晨2时,孙玉功等3人潜

33、入店内,将事先准备好的60公升汽油,分别洒到二三层走郎的地面上。点燃后,3名犯罪嫌疑人顺原路逃离了现场。 犯罪嫌疑人孙玉功:“放火不是头一天的晚上嘛,我们第二天凌晨就走了。” 记者:“走的时候知不知道烧死人了?” 犯罪嫌疑人孙玉功:“不知道。” 这场大火吞噬了9条人命,使15人无辜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8.0948万元。发后,犯罪嫌疑人杨青曾资助孙玉功、黄志明、韩士来等人逃至黑龙江、山东等地。目前,沈阳市公安局已将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2000年3月23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四)法律专家点评 主持人: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世洲),现在检察院是

34、以涉嫌放火罪对5名嫌疑人提起的公诉。那么放火罪在我们国家刑法里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王世洲:放火罪是一种很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刑法114条和115条中间,对放火罪是有规定的。114条规定的情况指的是放了火,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处刑比较轻一些,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况是放火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或者是财产的重大损失的,这种情况处刑就要重一些,可能处到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里面,有9条人命。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故意杀人? 王世洲:我们要注意到放火罪这种犯罪的特征,跟故意杀人罪有相互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放火的时候,

35、罪犯针对的是公共安全。什么意思呢?在这个地方也就是说他放火出来以后,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人员的伤亡,他是知道的。但是能够造成多大的损失,和多少人员伤亡,则是他不一定知道的,而且是他没有办法控制的。他不能够算计说,我今天放这把火就要烧1万元的东西,而不烧两万元的东西。由于有这种关系在里边,我们刑法对放火罪作了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杀人罪则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所以这一刀子过去就是一个人。这两个罪的关系,定了放火罪就不需要再定故意杀人罪了。 主持人: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就是一个放火,然后导致了巨大的损失。其实再深究,背后有更深的原因,其目的是想通过放火来骗保金。不知道这个骗保行为,是不是也属于我们刑法渐渐注意

36、到的一种行为?,王世洲:不仅仅是刑法渐渐注意到的事情,而是刑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刑法第159条,就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今天所涉及到的这个案例,它是对保险物故意人为的损害。还有一种手段就是对于保险对象,主要是对人加以杀害的。在造成保险对象伤亡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对这两种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构成其它犯罪的,要进行数罪并罚。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追究他骗保的责任,也就是保险诈骗的责任。如果实施的行为又犯了其它罪名的,还要按其它罪名定罪,然后两个罪要加起来计算对他判处的刑罚。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行为

37、人是触犯了两个罪名。 主持人:两个罪名,一个就是我们看到的涉嫌放火罪,一个就是涉嫌保险诈骗罪。其实通过王教授您这么一分析,我们大家都能够感觉到,保险的那个基金是社会上很多人拿出自己的钱所凑成的一笔公共基金。而这笔公共基金,其实包含了很多人的财富,而骗保本身其实就是要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无论在骗保上有多少的花招,有多少的花样,无论他想出多么稀奇古怪的办法,最终的目的无非是想把财物占为己有。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这个案子中的几个犯罪分子必然要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 (参见2000年11月15日广州日报),BACK,案例1-44 为骗巨额保险金,黄浚铭自残断手掌 一、案例介绍 2

38、000年8月16日,台湾发生了一宗骇人的伤人案中案。投保人黄浚铭的朋友报称,黄浚铭在台北市山区被飚车族挥刀砍断左手掌,并丢弃于山间,黄被送往医院,但断掌无法寻回。警方深入调查,赫然发现案件其实是苦肉计,“受害人”因为债台高筑,请友人将自己的手掌砍断,然后编出“飚车族寻仇”惨剧,目的是要诈取2000多万新台币保险金。警方事后在其家中找回断掌,但因时间过久已无法驳回。 据警方调查,黄浚铭于1994年及1995年先后向保险公司投保800多万台币的意外保险,2000年5月又向3家保险公司投保1300余万元,合共投保了2100万元。由于欠下2800万元巨债,于2000年8月16日深夜,黄浚铭邀请友人俞万

39、达和林秀贞在俞的家中喝酒,喝了两瓶酒后,俞、林以红色领带绑住黄左手臂,由俞万达以武士刀斩他的手掌,但不成功,再使用锯刀才顺利砍下。然后两人将黄浚铭送往医院救治,武士刀及用胶袋包好的断掌交由黄浚铭母亲保管。,案发后,俞、林向警方声称与黄一起去台中市望高寮观赏夜景,并说因受害人驾车向迎面而来的飚车族闪大灯、故亲眼目睹飚车族持刀砍断黄的左手掌以示报复。当媒体问他们时,两人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破口大骂治安恶化。黄母回到案发现场找断掌时,更假装一边流泪哭,一边怒责“台湾住不下去。” 据警方分析,第一,望高寮山区的飚车族不多;第二,现场血渍很少;第三,被害人说是一刀砍断手掌,但当警方到医院探询伤者,察看伤

40、口时,发现受害人的断掌处呈现不规则状,不像一刀砍断的样子;第四,案发时间、地点与飚车族出没的习性有异;第五,飚车族当时只砍一人, 对其余同行两人不闻不问,与常理不符。加上警方发现受害人黄俊铭财务状况欠佳,却突然加大保额,启人疑窦。 经警方隔离侦讯,他们终于坦承黄俊铭因欠下2800万元巨债,才出此下策,请求俞、林帮忙,上演这出“断掌戏”,骗取保金还债。 最后,警方在黄母家中找出断掌及其他证物,即时拘捕有关人员,并以诈骗、伪造文书及重伤害等罪移送法办。台中“市长”张温鹰在得知案情真相后表示相当沉痛,并呼吁必须遏止此类怪现象再发生。 (参见2000年8月19日广州日报),上述四个案例的共同点都是为了

41、骗取巨额保险金而实施犯罪,有杀死母亲骗保的,有买凶杀死亲人替身骗保的,有雇人火烧自己酒店的,有自残骗保的,这些人只认钱不认人,为了钱什么天理人伦,良心道德,法律正义都可以践踏。这是市场经济原始和丑恶的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这样的丑恶现象并不奇怪,而且今后仍然会有出现。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描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追求利润的冲动时就说过,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在这里马克思深刻地提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贪得无厌和金钱至上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42、,人们的义利观得到净化,但极端个人主义和金钱至上的思想观念仍然有存在的土土良 ,因而会不时演出“人为财死”的悲剧。 m,三、启示 上述四个案件发生后,警方都是联系到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当事人或受益人短期内购买与本人收入不成比例的巨额保险之举,顺滕摸瓜,予以侦破。这说明在巨额保险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必须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一方面要依法理赔,不能赖赔;另一方面要弄清楚受益人在理赔案中的因果关系,发现可疑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尽快查明案件发生的真象。这也是提高保险业服务质量的需要。,BACK,案例1-45 车辆投保50万,赔付多少难讲清 一、 案例介绍 (一)投保人投诉 据投保人李先生向广东省

43、消委会投诉称,1998年12月29日,李先生在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化州(县)支公司办理了私家车“凌志400”的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这辆车是李先生前车主1993年4月入户的,当时价格为86万元左右,投保时,李先生提出保险价值为70万元,但化州保险分公司有关人士看车后,认为应将保险金额定为50万元。李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就按50万元的保险金额共付6600元。1999年3月29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体严重损坏,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不按保险金额而是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在投保价值50万元的基础上,以每年折旧5万元算出当时价值为20万元,再按20%的免赔率折

44、算,保险公司算出理赔为16万元。 李先生对这个结果无法接受,后来该保险公司又把赔偿金额增加到28.8万元,双方达成了协议。然而,李先生咨询了一些有关业内人士,认为他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才认可协议的。李先生不明白,原先投保时认定价值50万元的车怎么在4个月后就贬到了20万元?为何不按保险金额来理赔?即使按车的实际价值折旧,也应该是在86万元而不是在50万元的基础上折旧。,(二)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的说法 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称,接到被保险人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人保公司化州支公司立即派出两位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定损。理赔人员查勘事故车辆后,认为损失虽较严重,但仍可修复,故邀请了当地3家汽车修

45、理厂进行招标估价,但被保险人要求报废,经承保公司研究,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对该事故车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报茂名市和省公司业务部门核准,同意作推定全损。但是没有几天,车方突然改变主意提出要求修复。据此,经承保公司研究,同意作修复外理,并提出修理方案。但车方强烈要求更换全新的车壳和发动机。按照国家有关报废标准规定,如果同时更换车壳和发动机,即应报废。再说,该车是1993年4月入户的,至出险时仅使用6年,按规定,对这两大件是不能同时更新的。由于在修理方案上,车方坚持己见,不按有关规定配合解决问题。后来一直等到1999年10月13日,承保公司和车方代表在省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按人民币28.8

46、万元一次性包干定损,由车方自行处理”,并签署了定损协议书。保险当事人双方签暑了定损协议书后,承保公司很快就着手按协议书内容和要求处理该赔案,后经报省公司车辆处同意批复。承保公司接到批复后,立即先后以电话、挂号信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前来办理领取赔款手续。但是,被保险人却迟迟不见前来办理领取赔款手续。省人保分公司强调,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法处理这个赔案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三)广东省消委会法律界说法 对李先生的车辆赔偿纠纷一事,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按消法有关条款“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车辆以50万元投保并缴纳保费,作为经营者的保险公司就应按50万元的金额进行理赔,如是按5

47、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而保险公司却按远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显然有失公平。 依据消法、保险法,为何有不同的解释?广州翔信律师事务所的李瑾律师认为,在现实中,法律之间发生冲突并不奇怪。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呈递减性。如果法律冲突,在选择适用的时候,一般应适用高层级法律,选择适用规则为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层级一般法与特别之间的冲突,选择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有效或对全国有效,如民法,而仅适用于特定的人(如消费者)或仅对特定的事项(如保险理赔)特定地域、时间之内有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在本车辆

48、理赔纠纷中,保险法与消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但消法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保险法实施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且保险法适用于具体保险理赔事项,故应适用保险法。 (参见2000年4月2广州日报),BACK,案例1-46 保险合同陷阱重重,有赖无赔 一、案例介绍 1996年某保险公司推出“100万元保险”的新险种,其推销员到上海宏远实业公司介绍:“我们公司这次是将意外险与疾病险捏在一起做,共列出了168种,每缺损一颗牙齿赔1万元,小肠切除二分之一赔30万元,切除一个肾赔40万元”,宏远公司总经理何思远被说动了,当即买下一份保单,每年交保费7.38万元。 两年半后,何思远的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

49、除。但当何思远向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理赔40万元时,该公司回信:“您因疾病而导致左贤缺失的情况不符合条款中约定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的范畴。因此,本公司对您的理赔申请歉难给付”。 因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1999年6月17日,何思远将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的审理辗转三个法院,历时一年半未能结案。2000年7月,原告何思远与该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终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何思远退保,保险公司同意按条款以现金价值予以退款。保险公司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何思远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何思远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 (资料来源:参见2000年8月2日广州日报),二、上述二个案例的原因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由于保险合同方面的问题引起争执,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赖赔。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劳动保障社会化进程加快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上了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发现有关保险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寿险种中,因拒赔而导致对符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在中国消费者协会1999年公布的几大投诉热点中,保险投诉榜上有名。究其原因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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