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二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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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第二版),主 编:张玉敏 副主编:陈铁水 唐烈英,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合伙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导 论,第一章 导 论,【提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市民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

2、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 在性质上,民法是与行政法、经济法等集合而成的公法相对应的私法,是以私权神圣为基本理念的权利法。 就民法的发展历史而言,经历了古代民法、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三个阶段,并表现为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递变过程。,第一章 导 论,【重点问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内容 3、民法的性质,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3、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和理论概括,科学地揭示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第一章 导 论,民法通则第2条所确定的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人”指人格,“身”指身份,合成为“人身”,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一章 导 论,3、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的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 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在城市里生活的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

5、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合。,第一章 导 论,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调整涉及其全部领域,而对其经济生活条件更是进行了全面直接的反映。 民法上的主体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对市民社会经济活动即商品交换的基本条件的抽象和概括。在此基础上,民法用民事主体制度赋予市民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地位、用民事权利制度尽可能充分地肯定每位成员与生俱来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用法律行为制度确定每位成员实现自己权利的客观可能性,并以过错原则、同质救济为基础建立民事责任制度,以确保每位成员追求财产和个人幸福的自由与安全。,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

6、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第一章 导 论,(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 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其调

7、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 导 论,(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 (四)民法学的概念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民法现象,包括商法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内容。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学一般以民法通

8、则为研究对象,即采用最狭义的民法学概念,不仅不研究所谓商法的内容,也不研究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的问题。,第一章 导 论,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 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内容构造 (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法体系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

9、系,而反映这种关系的法律权利就被称为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从债权的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人身权法调整人格权与身份权,而婚姻家庭法则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以及部分与人身关系密切相连的财产关系。,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法典的构造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 1、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

10、、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2、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系上。 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称为总则。这样,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定,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的共同

11、规定,作为债权总则;关于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的共同规定,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总则。,第一章 导 论,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私法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2、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共权力者,而私法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对立源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第一章 导 论,需要说明的是,在现代法制发展中出现了私法与公法相互交错的现象,即

12、“私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化”。 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它是由于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干预的结果。 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第一章 导 论,(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厘清公与私的关系,针对私的领域确立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树立“私法优位”的观念。,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为权利法 作为权利法的民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二)民法是一个

13、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第一章 导 论,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从法律的效力层次出发,民法是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出发,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作为私法代表了与公法相对应的法律的“半壁江山”。 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通过制定权利义务模型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正面引导,直接规范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性实体法,与通过法律制裁、禁止人的反常行为,维护调整性实体法所肯认的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保护性实体法(如刑法)相对应。,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的作用 (一)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是社会生活

14、的百科全书 (三)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第一章 导 论,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西方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该法的大部分条文属于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法律编撰委员会,先后编撰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罗马法典即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并代表了罗马法的最高成就。,第一章 导 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罗马法曾一度衰落,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西欧

15、于1112世纪兴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后,罗马法得到广泛的继受,近代民法典的编纂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20世纪后,西方社会出现了垄断加重、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和国家对经济社会的调控强化的现象,民法越来越公法化、社会化。以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为标志开启了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潮流,之后比较重要的还有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等。,第一章 导 论,一、我国的民法沿革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民法部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和民法编撰始于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 1902年光绪帝下诏修律,1907年光绪帝又委派沈家本等为修律大丞,主持民刑等法典之制定

16、。沈家本等在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的帮助下,在1911年年底,起草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国成立后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法典草案曾经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但最终并未成为正式法律。,第一章 导 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积极进行民法典编撰,1929年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并从同年开始编撰民法典,陆续完成民法总则、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并先后颁布实行,1931年全部完成,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现仍在台湾地区发生效力。 新中国成立后,曾几次进行民法典起草。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

17、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该草案在中国民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开端。,第一章 导 论,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强调发展商品经济,于是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日程。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1982年以后,立法者考虑到现实国情,转而采取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第一章 导 论,二、民法发

18、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从罗马法以来,绵延近两千年,直到中世纪末,为古代法时期。在古代法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在家族中,各成员都有特定的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无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都以家族作为独立的单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第一章 导 论,中世纪以后,社会日渐进步,家族日渐解体,个人成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独立主体,任何关系的发生,都以个人的意思为依归。平等、自由与权利意识得到弘扬,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观被称为“权利本位”,而以权利为“本位”之民法也就是所谓近

19、代民法。一般认为,近代民法发端于16世纪,经过17、18世纪的孕育,而成型于19世纪,其最为杰出的代表为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 从总体上看,由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演变表现为由家族到个人、由身份到契约、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递进过程。,第一章 导 论,(二)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 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这些问题都与近代民法的思想和原则有关。于是人们开始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由抽象人格转向具体人格。而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确立以及对具体人格的理性认识,必然导致对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从而导致了从近代民法走向现代民法的重大变革,概括而言,这种变革表现为由

20、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以及由契约向身份复归的过程。,第一章 导 论,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意指法律效力的来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根据我国宪法,法的实质渊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二为形式渊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者说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能够寻求到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依据。在部门法研究中,法律渊源通常为法的形式渊源,所谓民法的渊源也就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表现和存在形式。,第一章 导 论,法的形式渊源,也可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直接渊源是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成文法律文件,统

21、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间接渊源是指虽然未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习惯、判例、学说等,统称为非制定法和不成文法。 与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相联系的是民法渊源问题上的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体制。所谓一元制,就是只承认制定法(直接渊源)为民法渊源的体制;所谓多元制,就是承认民法渊源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学说等法源(间接渊源)的体制。,第一章 导 论,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六)民事习惯,第一章 导 论,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22、 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导 论,【复习与思考】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强调民法私法属性有何意义? 3、制定我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 4、相对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发生了哪些变化?,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提要】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其他一切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的指导性准则。它不仅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而且授权法官能动性地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发展民法,从而成为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有效工具。我国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3、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五项民法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2、各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民法基本原则在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4、(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4、功能上的补救性。,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在理解平等原则时,应把握住以下几层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应是对等的。 4、任何

25、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2、反对特权。 3、消除身份的影响。,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1、意志自由。 2、自己责任。,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 2、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

26、体的强制。,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本为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其之所以被上升为一项民法原则,是由该规范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 3、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也应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

27、民法贯彻公平原则的手段 1、在民事主体之间合理地配置权利和义务,使民事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或他人的利益而负担相应的义务。 2、确立处理结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 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28、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悻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复习与思考】 1、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解释与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2、民法基本原则怎样集中地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3、各民法基本原则之间有何联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四节 物,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提要】 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

29、来完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符合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从静态的角度观察,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从动的角度观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民

30、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在两个不同层面上使用,即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规范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民法规范的形式所表现出的模型化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层面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应,是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将规范层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在化的结果。,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要素 1、民事主体的概念与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31、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区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主体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或称人格(与人格权中的人格含义不同),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责任能力

32、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有无之判断,一般以民事行为能力之有无为依据,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被认为有民事责任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被认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客体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 1、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

33、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2、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和服务。 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 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等。商业标志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如商标、商号等。,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所以它不

34、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身份利益则是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押,质押权的客体是被质押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内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民事权利是从积极的方面实现它,民事义务则是从消极的方面实现它。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

35、系变动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取得权利、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民事主体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即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完毕或者被让渡,义务主体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被解除。 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中任何一项要素或几项要素的变化与调整。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主体要素的变更,因

36、为主体变更时,对原主体而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对新主体而言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故实际上应归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消灭的范畴。,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之外的,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状态和事件两项内容。 2、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

37、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以行为的合法性为标准,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以行为效力的根源为标准,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即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需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对民事权利概念的表述与分析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

38、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民事权利由意思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法律的强制保护力三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的一对民法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权利则是利用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法律地位、法律资格所获得的结果。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反映不同的关系。民事权利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民事权利能力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权利能力作为

39、法律上的一种资格,不能转让和抛弃,也不能被随意限制或剥夺;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转让、抛弃的以外,一般可以转让和抛弃,如果构成权利滥用,还可能被限制或剥夺。 4、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个方面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义务能力的两位一体。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却截然不同,在民事权利中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5、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出绵延不绝的状态;而民事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限,即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40、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而实施的一定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事实行为行使;二是通过法律行为行使。 (二)滥用权利的禁止 权利人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权利人无视这两项原则,超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构成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须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正当权利存在;第二,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第三,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

41、救济,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私力救济的手段有两种,一为自卫行为,另一为自助行为。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排除侵害,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公力救济有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等具体形式,其中以诉讼救济为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它是从消极方面实现主体利益的方式,与民事权利相对应,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2

4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拘束性。,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由于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直接相对应,有关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民事义务如可将民事义务分为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等。但民事义务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分类方法: 以义务的形态作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指民事义务主体违反其负担的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

43、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基本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减轻甚至放弃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请求。,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不区分义务与责任,义务与责任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在日耳曼法,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认为义务仅仅是法的“当为”状态,其本身并不包含法的强制在内。而责任则为法的“必为”状态,与国家强制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相互区分的观念下,二者之间的差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2、发生条件不同。 3、法律拘束力不同。,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责任的

44、本质 1、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3、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1、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区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以责任人违反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以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否局限于一定范围为标准,可以将财产责任区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4、以责任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五)民事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分别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5、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物理属性 (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财产属性,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主物与从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七)原物与孳息,

46、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三、特殊意义的物 (一)货币 在民法上,货币从属于动产性的种类物,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因此,货币的所有权与货币的占有相伴随,也就是说,谁占有货币,谁就是该货币的所有权人。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谁持有证券,谁就可以实现证券上所标明的财产权利,因此有价证券是一种以券面所载价值为内容的特殊类型的物。,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复习与思考】 1、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调整中有何作用? 2、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3、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有何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7、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章 自然人,【提要】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与法人一道,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法律对自然人出生前即胎儿的利益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以一定的保护。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被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为了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局面,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宣告下落不明者失踪或者宣告其死亡。,第四章 自然

48、人,【重点问题】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监护的设定与监护人的职责 3、宣告死亡,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具有三个属性:第一,自然属性;第二,社会属性;第三,法律属性。 二、自然人与公民 从形式上看,公民与自然人似乎为同一概念,但实际上二者内涵和外延都不同。在外延上,民法通则中使用的“公民”概念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概念完全一致,指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内涵上,“公民”和“自然人”所使用的领域和所表示的权利状况均不相同。,第四章 自然人,第二节

49、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可见,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律事实,其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一)出生的意义 就何谓出生,存在多种标准,但通说认为,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保有生命而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要件: 第一,必须脱离母体,构成“出”; 第二,必须保有生命,构成“生”。因此在出生问题上的通说即为“独立呼吸说”,我国法律事实上也采“独立呼吸说”。,第四章 自然人,(二)出生的证明 出生为一自然的事实,对该自然的事实存在着证明的问题。出生证明有三种方式:第一,户籍证明;第二,医院证明;第三,其他证明。即在没有户籍证明也没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只能参照其他手段来确定和证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三)胎儿的保护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以前的胎儿自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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