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国家元首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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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家元首,第一节 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什么是国家元首?,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出现了“元首”一词,其概念含义一般是指君主。最早可查的典籍始于尚书。尚书益稷记载“: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这里的“元首”即指君主“股肱”指臣僚。 在国外,国家元首在事实上的存在可以追溯到荷马史诗时代的巴息力斯以及古埃及的国王法老。西方古代元首发展比较完备的形式是史书上记载着的早期罗马帝国的“奥古斯都元首政治”。 可见,在古代,无论中外,元首一般是指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在近现代国家,元首一词最早出现在宪法文 件上是在19世纪。1831年比

2、利时王国颁布宪法,该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院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 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度紧密相连,国家元首不再是指囊括全部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个人,而是成为国家机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元首概念的质的演变。,一、国家元首的概念,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 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 国家元首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首脑部位;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

3、外的最高代表者; 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 国家元首具有人格化特征; 国家元首享有礼 仪上的特殊待遇。,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议会领袖 党的领袖,世界各国的国家元首制度,按照产生的方式:世袭元首制和选举元首制; 按照职权的大小:虚位元首制和实权元首制; 按照元首的组成:单一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按照元首的名称:君主元首制、总统元首制和 集体元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产生了多少任国家主席? 他们分别是谁?,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 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销

4、; 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 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1949年至1954,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有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元首? 没有 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国家机关是: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元首,中国实行的是一种(集体的or单一的)国家元首制度。,1954年至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确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

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1954年至1965年,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在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 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 1966 年至1975

6、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国家元首制度遭受到严重破坏。,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同时,对撤销国家主席这一重要建制的原因没有做出任何说明。 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包括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1975年宪法把它们划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和法令,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特赦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被1975年

7、宪法取消。 同时, 1975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全国武装力量也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 这使国家的政治体制出现了缺陷和漏洞,国家元首职权的行使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仍然继续保留了 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 不过,1978年宪法把1975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个主要组成人员。因此,这样的权力划分并不是合理的、科学的。,国家主席设置的恢复,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成文宪法,决定恢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恢复设置国家主席的必要 性在于: (1)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国际地位日趋提高,国际交往日趋频繁,为符合国际活动的惯例,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势在必行。 (2)为了有效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需要对国家机关实行合理分工。 (3)国家主席的设置符合中国人民的感情。,第二

9、节 国家主席的地位与职权,一、国家主席的地位 判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2.国家主席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和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具有最高的地位,这种地位不仅是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还是实质性的。 3.国家主席具有立法权、行政权,可以独立地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4.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公民必须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 5. 国家主席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二、国家主席的职权,选择: 以下哪些是国家元首的职权? (1) 公布法律权。 (2)发布命令权。 (3)任免权。 (4)荣典权

10、。,二、国家主席的职权,(1) 公布法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 (3)任免权,即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权。 (4)荣典权,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1)1982 年宪法设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取消了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2) 1982 年宪法对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做了明确分工,规定政府工作集中归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再保留最高国

11、务会议的形式。因此,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3)国家主席不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4)在对外职权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国 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1975年宪法则规定,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总之, 1982 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有一定的缩小。 除了接受外国使节这项

12、礼仪性活动外,国家主席的职权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这就使国家主席不参与国家的行政性工作,不单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也不再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使国家主席摆脱了具体事务,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 这不但可以使权力不至于过分集中于个人,防止过去的个人权力专断现象的再生,而且表明了国家主席地位的崇高和尊严,表明了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更趋于完善。,第三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1、填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直接受命于 都由 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哪些条

13、件? 根据1982年宪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岁改为45周岁。,一、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的一般程序是: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由各代表团讨论。然后,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票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的罢免,1982年宪法还规定

1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二、国家主席的任期,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5 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国家主席的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 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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