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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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诉欧盟石棉进口措施案,报告人:葛仲彰,v.s,加拿大,欧盟,案情简介,1998年5月28日,加拿大要求与欧盟磋商,内容涉及法国采取的有关禁止使用石棉及含石棉产品的一些措施。,1998年6月12日,由于实质性商业利益,巴西要求加入磋商。,1998年10月8日,双方磋商未果,加拿大请求设立专家组。,1998年11月25日,DSB根据加拿大请求成立专家组。巴西、美国、津巴布韦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2000年6月13日,2000年7月25日,专家组向各方提交中期报告,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基本事实,1996年12月24日,法国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消费者法的规定通过了禁止石棉进口的第96113

2、3号法令,该法令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运输石棉产品。,双方主张,该法令不符合TBT的第2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该法令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第1款和第3条第4款的规定,该法令违反了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法令不属于GATT1994第11条规范的范围,该法令未对进口同类产品提供少于国内产品的优惠待遇,不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GATT1994第20条(b),在任何情况下保护人类健康都是必要的,该法令不属于TBT规范的范围,即便是专家组认定它属于TBT的规

3、范范围,它也不违反TBT的有关规定。,GATT1994第23条第1款(b)不适用于本案。,专家组审理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该法令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b)?,该法令是否违反GATT1994第23条第1款(b)?,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适用,不适用,该法令属于TBT规定的技术法规,该法令不属于TBT规定的技术法规,TBT是否适用于该法令,根据TBT附件1第1条的规定,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

4、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一项法令要构成技术法规需具备以下特征:,影响一种或多种产品,指定了允许进入该成员方市场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该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法令中关于禁止石棉产品进入市场的规定并不具备上述特征,该规定不构成TBT附件所说的技术法规,该法令的例外规定是否构成技术法规?,该法令所列举的产品从例外规定中获得了利益,并且设定了产品的市场标准。因此属于技术法规。,但加拿大并未就例外规定部分单独提起投诉,因此,专家组没有权限就此部分进行分析。,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违反,不违反,禁止石棉进口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该法令属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石棉的国内法规,违

5、反了GATT第3条第4款,一项措施或者属于国内法规,受GATT第3条第4款约束,或者涉及产品进口,受GATT第11条第1款约束,加拿大的投诉混淆了这两个条款的关系,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欧盟的主张的正确的,该法令的规定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影响国内销售、标价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GATT第3条第4款适用于对进口石棉产品 的禁令。,没有必要审查加拿大关于GATT第11条第1款的主张,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同类产品=?,对加拿大产品是否存在歧视待遇?,同类产品的认定应以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分类、最终用途和消费者爱好为依据。,温石

6、棉纤维、纤维素和玻璃纤维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品质、相同的最终用途,因此,属于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该法令改变了从加拿大进口的石棉产品与法国本地产品的竞争条件,构成了对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确定是否存在歧视待遇,应将前述所说的同类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比较。,法国确实生产了温石棉的替代产品,并且对石棉产品和替代产品规定了不同的待遇,因此,该法令构成了对加拿大产品的歧视待遇,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是否适用GATT第20条(b)?,该法令是法国为了公众健康目的而制定的,根据GATT第20条(b)的规定应可以合理规避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应首先证明

7、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其后还要证明符合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援引GATT第20条(b)需满足两个条件:(1)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2)采取的措施是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审查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必须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人类健康存在威胁;成员方希望达到的保护水平;是否存在其他的与GATT相一致或较少不一致的措施也能达到同样的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温石棉产品对人类健康构成了威胁。,法国采取的措施是必须的吗?,不是必须的,可以采取对石棉产品控制使用的方法,该方法没有有效的结果,又不易实现,特别是在建筑业上。,那还可以适用对接触石棉

8、的工人的国际保护标准。,该标准仅适用于工人不得不接触石棉的情形,且该标准不能达到法国实施的保护目标。,因此,法国采取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要求。,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前言?,该法令的规定不存在对不同产品的歧视,因此没有必要审查是否存在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那是否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呢?,该法令并没有使法国的替代纤维工业从中获得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国生产者的利益,因此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该法令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所以,该法令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违反因符合GATT第20条(b)而得以豁免。,是否违反GATT第23条第1款(b),该条款应解释为:投诉

9、方能证明在协定订立时它有理由期望对方不采取现在争议中的措施。,在乌拉圭回合后期,法国就已经禁止石棉产品的使用,因此加拿大不能证明自己当时有理由期望法国不采取禁止措施。,加拿大并不能证明该条款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存在。,加拿大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加拿大的此项诉求。,上诉机构审理过程,2000年11月16日,2000年11月21日,2001年3月12日,2001年4月5日,加拿大向DSB提交上诉意见,欧盟向DSB提交上诉意见,上诉机构作出报告,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审理阶段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认定法国的禁令不属于技术法规是否正确?,专家

10、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属于“保护人类健康所必需的”是否正确?,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是否正确?,专家组将该法令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加拿大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是将该法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诉的,因此该法令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法令适用于石棉纤维,但却没有指明石棉纤维的任何特性,该法令包括禁令和例外规定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不可分开来理解的。,对技术法规的定义应主要关注“产品特性”,但是该法令适用的对象并不限于石棉纤维,而是“包含石棉纤维”的产品,并且其指明了产品的特征,,如果法令只适用于石棉纤维,那么它就不构成TBT所说的技术法规,所

11、以该法令属于TBT所说的技术法规。,但是,由于专家组并未对加拿大就TBT第2条的投诉进行审理。因此根据DSU第17条第6款的规定,上诉机构无权对加拿大的投诉进行审理。,关于同类产品的解释是否正确?,所以石棉纤维及其替代品并不是GATT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确认同类产品应该基于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关税分类等。,专家组将石棉的替代品(纤维素和玻璃纤维)认定为石棉的同类产品是错误的。,由于加拿大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石棉纤维是替代产品的同类产品,所以法国的禁令并不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石棉纤维被国际公认为一种致癌物质,而其替代品没有这样的风险,这说明二者

12、在物理特性上存在不同。,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GATT第20条的规定应与SPS的规定结合理解,因为二者都涉及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加拿大的主张不成立。,而从它们对风险评估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确定具体的量的指标。,专家组关于争议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的认定是不正确的,专家组应该对风险评估做出量的判断。,专家组做出的石棉对人类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结论是正确的。维持专家组的裁定。,法国的保护水平,是高水平的保护水平,而有控制的使用方法并不能达到法国的保护水平,也不是一种可合理获得的措施。,维持专家组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决。,案件的启示,同类产品的认定,某项法令是否属于技术法规,应以整个法令为对象,而不能分开理解。另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1)指明所涉产品的特性;(2)具有强制执行力。,援引GATT第20条(b)的条件,技术法规的认定,同类产品的认定应该基于产品的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税收类别等。,援引GATT第20条(b)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采取的措施是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2)符合GATT第20条前言的规定,即不存在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谢谢您的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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